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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界和媒体圈的双重标准之惑

火烧 2009-11-0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揭露中国法律界和媒体圈存在的双重标准问题,批评嫖宿幼女罪和临时性即意犯罪等法律漏洞,以及媒体对现实的粉饰,引发对法律平等与社会公平的深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可是屡屡出现的看似离奇其实丑恶的社会现象值得中国法律界警惕和深思。“躲猫猫”和“俯卧撑”已经成了民间流行语,而更骇人听闻的“临时性即意犯罪”和“嫖宿幼女罪”更是中国法律界抹不去的耻辱,伸张正义与否暂且不论,法律不能一视同仁那还叫什么法律?法律的文字游戏则是对正义的亵渎,老百姓口口相传的“官官相护”和“大檐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其实都是双重标准的体现,一个是权权较量,一个是权钱交易。中国人一直在谴责西方的双重标准,难道中国没有双重标准吗?  

   

前一段浙江湖州南浔的两名协警在宾馆趁一女子酒醉之际将其轮奸,当地法院竟以所谓“时性即意犯罪”给予从轻处罚,轻判两人歌入狱3年。而轮奸罪的起刑点是10年,为何给明白清楚的犯罪分子开脱呢?动机一目了然。贵州习水的所谓“嫖宿幼女案”,其实是诱奸或强奸幼女,法律之所以保护幼女,就是因为年龄尚小,有可能因强奸造成较大损害和终生阴影。官员和教师联合威逼利诱,加上法院的从轻,就可以把强奸幼女和逼迫幼女性接待服务改头换面成“嫖宿幼女”。查了查中国法典,还真有嫖宿幼女罪,可是外国法律却很罕见,嫖宿幼女罪的前提是:先要把幼女定义为妓女,不然嫖宿如何成立?这是主观唯心地先入为主,法律就好比一根扁担,区别对待和冠冕堂皇的解释会改变老百姓对于社会公平的看法。  

   

有钱的,没钱的;有权的,没权的;有关系的,没关系的;在法律面前是应该平等的。可是,嫖宿幼女罪就是一根耻辱柱,给了执法者利用双重标准的机会。给了别人好处自然会获得别人的回报,这不就是老百姓眼里的官官相护吗?所谓“临时性即意犯罪”简直是法官的“即意临时的伟大创造”,歪曲和亵渎法律到了如此地步可谓费尽心机。背后隐藏的则是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的等级划分心理定势。  

   

中国媒体界可谓造词先锋,可谓“冬夏笔法”。80年代,央视曾创造出了“生猪”一词,什么是生猪?有生必有死,还有死猪生产销售?那这个生字多不多余呢?后来,此风逐渐成发酵之势,降低变成了“负增长”;失业变成了“下岗”;无业变成了“待业”;贫困变成了“低收入”;等等诸如此类的改头换面,其实就是粉饰太平。我们在全世界有独一无二的反腐败局和预防腐败局双跨,衙门越来越多,而腐败却未见减少。生活简朴的吴仪前副总理曾在一次会议上问会场的官员:你们在座的各位谁没有别墅?诺大的会场竟长时间鸦雀无声。要诛恶,先诛心,和造词一样,回避现实的文字游戏背后的双重标准心理值得思考,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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