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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也是一种干扰

火烧 2009-10-22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东莞发放专用采访证引发争议,被指干涉记者采访权。文件要求记者持专用采访证,引发对政府干预的质疑。

给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也是一种干扰

   

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亲自指定市委宣传部起草的《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昨日下发到各镇街,这是一份仍在征求意见的初始文本。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包括发放“专用采访证”等。文件还要求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中国新闻网)  

这份《意见》向媒体释放的善意、为记者提供便利的想法值得肯定,但以发放“专用采访证”的名义,规定市内市外记者义务的做法值得商榷。  

对“专用采访证”我们并不陌生,记者进入军事基地以及其他保密场所采访,或进入重要会议我、重大活动场所采访,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主办方要求,需要持“专用采访证”之类的证件进入,这并不奇怪。而记者在东莞市进行日常正常采访,也需要持有“专用采访证”就有点奇怪了。你东莞市不是中南海,也不是60大庆时的天安门广场,凭什么自提密级档次,要求记者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记者证之外,再持有东莞市的“专用采访证”?  

想来想去,我觉得这还是东莞市的“我的地盘我作主”有意识在作怪,这从《意见》为记者规定的媒体采编人员的一些义务中可以体会一二。比如,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  

你看,国家还没规定报道严重失实就要收回记者证,东莞市就有胆气因报道严重失实就收回“专用采访证”。“专用采访证”是东莞市发的,东莞市当然有权收回“专用采访证”。这样,记者在东莞市的权利,就演变成了东莞市是否准许记者采访的权利。  

今年初,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作说明特别返聘,新版记者证“注意事项”一页,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在新闻记者证上增加这一内容,是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别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确定下来的,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已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由此可见,记者的新闻报道采访权利是国家赋予的,并不是各级地方政府能够左右的。面对记者的新闻报道采访权利,各级地方政府只有“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义务,而没有为记者采访设“关卡”的权力。所以,东莞市给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的做法,说得严重一点是一种违法越权的行为,说得实际一点是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对记者的采访进行“必要”干扰。  

还好,“这是一份仍在征求意见的初始文本”,相信东莞市能意识到这一点,从而进一步完善《意见》,把东莞市建成政府与媒体和谐共生的典范城市。  

   

20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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