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族法规发展历程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一)
绪
首先,在此我要表述一下两个概念:一是家,家是以血缘和婚姻组成的共同生活的主要团体;二是家族,家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宗法性团体。在远古时代,中国谓之为国前,原始部落群居于山林河谷之中,无论是从自然环境上还是自身上都能看出,当时的人类祖先在独立生活能力上都不及其他动物。难以抵抗自然灾害如风雨、猛兽,也难以获得食物,因为当时是以猎杀动物和收集果实为食。所以这就决定了人类必须以一个团体的形式出现在自然之中,那时候的团体还不能称之为家族,只能够称之为部落,因为部落是可以合并分化,而家则是可分而治之却不能分化独立开来的。
这种以群居为生活方式的部落使得每一位部落成员都产生了一种认同感,那就是自己生来就是这个部落的成员,又因为生存环境恶劣,只有互相帮助,共同协力才能使部落得到食物和生存机会,所以自然形成了一种组织和一些习惯,虽然是习惯,可在那个没有法律的时代,习惯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而这些习惯都为家族法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这样的局面一直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即使到了奴隶社会部落式的习惯也被延续下来了。特别是那种民族认同感,在对外上,本部落内部是统一的,不存在不信任和不团结。这种认同感上升到一个高度就成了一种精神,一种自群居发展起来的精神。
(二)后形成时期,国家制度逐渐完善,农业成为生存依据
家族,无论是北方的游牧民族还是南方定居民族都离不开土地,都是以占有土地为基本形式。家族成了一个以占有土地和占有人口资源而形成一个具有政治能力的实体。在历史上,家族形成时期,表现突出的就是周朝。周武王建立周朝,拥有了天下所有的土地,其实质上是以家族占有,为了便于统治和巩固得来的地位和权力以及财富,就实行了历史上影响深远的分封制。周王朝把土地以封地的形式分给各个王室成员,或者是皇亲国戚,而这些成员大之为国,小之为家。仅仅是家族成员都拥有了超常人的地位和土地,从而形成了一个王国。统治者家族也就成了国家的基本内核,国家成为家族的放大物。那么,以前那些用来治理家族的规章则上升为治理国家的法律。家族法规懂得了牢牢控制土地和人口就会不断发展壮大起来,使得家族法在这一时期不断有所创新。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这一时期家族发展主要是从封建社会开始形成算起。春秋战国时期没落的旧贵族内部又产生了新的地主阶级,新的势力为了维护家族的生存和延续,沿用了古代流传下来的婚姻禁忌。因为要保持一个家族的纯洁,控制婚姻是个很好的方式。家族把这些习惯上升到了一种制度 由于对自然的无知和恐惧而形成的通过祭祀来寻求精神的安慰,祭祀的礼仪也从古代的杂乱无章逐渐形成了统一的形式步骤,以及有专门的人来管理祭祀用的器皿。
封建社会形成早期,这些新旧贵族对立,新贵族有经济实力却无政治地位。这就形成了一种什么局面呢,旧贵族想维持自己的既得利益,在不断打压新贵族(说新型地主阶级也可以)的同时,也不断制定新的法规,以适宜新环境,而新贵族也知道自身所处的地位和局面。我想在这种形式下,中国一句古话很能代表这一阶层的心理“小盗盗财,大盗盗国”。为了达到立于家族之林,甚至“盗国”的目的,家族开始从几个方面来严加控制,以达到家族如一的目的:家族姓氏严格,从思想上灌输到“生为XX家人,死为XX家鬼”的地步;家族家谱,详细记载家族成员和历代先祖事迹,成就以为荣,失败以为耻;财产共有,只有家族才有支配权,而个人没有;祠堂,把祠堂神圣化,庄严化 ,把死后不能进入祠堂供位当成耻辱。使得整个家族要么是另一个家族上升为国家统治集团的附属要么取而代之成为国家的统治者。
在这一时期还有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儒家思想被引进到国家统治中来。在中国大家统治小家的这么一种形式下,秦王朝的灭亡证明了单一的法家思想指导的法律体系统治不了国家,还要有一种更柔和的即儒家思想指导下的制度来调整社会,特别是在人身关系上,那就是“亲亲尊尊”“仁、义、道德”等用一种人为的思想来规划众人的未来,来规划众人的思想使其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托付给了某种信仰,那就是道德,最典型的就是到了汉朝由董仲舒极力提倡的“废除百家,独尊儒术”甚至到了后来达到了“春秋决狱”的地步。国家如此,家族更是如此,以礼德作为标准规范成员的言行。
(四)家族法规鼎盛时期,封建王朝集权制达到顶点及没落
宋以后,随着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加强,这一时期的家族法规也得到相应的完善。但是也不象以前那样掌握地方上的政治军事权力了。家族势力完全服从于皇帝的政治势力,家族法规组织不构成封建国家的政治机构,但家族法统治与政治统治配合得更紧密和不可分了。
众所周知,封建社会的特征就是一宗一族统治天下,几宗几族扶植天下无论是历史或者是根据历史写的小说都能表现出来。就如宋朝的杨家将、呼家将,乡村野史比起正史来更能深动地体现出家族在某个朝代的地位和作用。
从这一时段的后期我们还可以看出,历代开 国君王都不那么信任非族内大臣,因为他们明白自己的天下本来也是利用了一族或几族无政治地位或者无政治利益的家族来达到自己王朝的统治目的的。为了不被别人占去,就出现了与创业阶段不符的行为,即用政治,军事、文化等手段不断地排挤其他可能威胁到自己利益的宗族。明清时期表现最为突出,特别是清朝从关外入关之后,清统治集团清楚认识到用自己的游牧民族法规难以统治这个先进文化和法律体系健全的中华大国,但是又不得不学习汉文化知识以达到统治目的。学习就要有汉族学士,可是又怕汉族大臣在使用自己民族的法律体系的时候很容易就参与到统治集团内部,因而刚开始的时候都是用但不重用,不过还是用了很多汉族大臣,就是到了晚清时期,清政权也不愿意把权力下放给汉臣。但是由于其统治能力下降又为了自己的统治需要不得不重用一些汉族大臣,如曾国藩、李鸿章等,李鸿章甚至代表中国与外国签订一系列条约,还利用师生关系和家族关系把朝中大臣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这至少是满清政府不愿看到的,至于在通婚上几百年来都是抵制与汉人通婚的。这一时候家族法规退出了政治舞台,法规也随之收缩,从针对内外转向较多地针对家族内部进行调整。但这势必加大家族与国家统治集团的矛盾,由此历史、社会的需要我国出现了调整家族和国家关系的桥梁——乡绅。其实乡申早已有之,只是在这一时期最为明显,可做为一种政治现象来研究罢了。我个人认为乡绅就是考取了功名而又不从政的生活于乡土的士大夫。它不同于单纯的地主,地主无功名,乡绅有功名,了解政治,法律,又了解民间习惯法,宗族制度,并且它本身不在政治体制之中,这一阶层很好地起到了家族法与国家阿的桥梁沟通作用。使家法与国法在一顶的空间内相互融合,妥协。(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