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网友杂谈

不要把民主锁在抽屉里

火烧 2009-05-0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民主的多种理论与实践,强调民主不应被限制,需结合宪政与人民参与,分析中国民主制度的特点与完善方向。
民主的概念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政治理论家之间一直有许多不同的可实施民主概念,这些概念差异也经常是争论的话题。

其中一种理论是由约瑟夫·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书里所提出,他认为民主制度只不过是一种由人们定期选出政治领导进行统治的制度。依据这种概念,一般的公民没有能力、也不应该进行“统治”,因为在大多数议题上这些平民都没有明确的概念、而且也不够聪明。

第二种理论是称为民主的集合概念。宣称政府所颁布的法案和政策应该接近于中间派选民的观点—使其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权利。这种理论是由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在1957年所提出的。

第三种理论是以上提及的代议政制。而第四种理论则是被称为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制度,主张公民应该直接的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而不是透过他们的代表,直接民主制的支持者提出许多不同的理由来支持这种制度,政治活动本身便是具有价值的,它将能教育和社会化参与其中的公民,而群众的参与能够对掌权的精英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是,他们认为除非由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和决策,否则这便算不上是公民自治的制度。

第五种理论则强调所有公民之间的政治平等。典型的现代民主制度是依赖于多数派的投票者能代表大多数民意的假设上,而非多数派能统治全部人口。这个理论也被用于主张参与政治的义务,例如将投票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之一,或是限制富有阶层的影响力—例如在选战中的金融限制。

这些民主的理论都是围绕于一个民主制度应该变成怎样的问题上。另一种相当不同的理论则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主张民主所发挥的功能是让创造它的团体和个人能在制度里扮演其“角色”,这种理论认为占据这些职位并运行这些功能的人都是出于其私利的。这种理论是由经济学家所创造,有时候也被称为经济学的民主理论。公共选择学派的阿罗不可能定理便指出由于排序制投票制度的先天缺陷,透过民主制度产生的集体决策不可能反应出完整的“集体偏好”。一些公共选择学派的学者也因此认为应该以共和立宪制取代民主立宪制,才能更有效保障少数派的权利。

还有一种民主理论则是根基于多数决的基础上,认为多数决最能符合功利的目的。这种理论认为如此一来大多数的人口都能满足现行的政府统治。而缺点则是少数派将生活在多数派的统治下,这有时也被称为多数暴政或暴民政治。如果多数派没有受到宪法和法律制度的限制,也可能会造成很大一部分的人口遭到边缘化。


“民主”与“共和”
“民主”一词的定义自从古希腊到现在一直都变动不定。在当代的用法上,“民主”一词指的是由人民选出的政府—无论是直接民主制还是代议民主制。

在宪法的理论和历史的用法上,尤其是在美国革命的开国理论上,“民主”一词仅只用于描述直接民主制,而共和则被用以描述代议民主制。不过在现代,只有一部分的美国保守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才会坚持使用“民主”一词来指称直接民主制。

美国开国先驱们在起草美国宪法时,特别注重于避免那些他们认为是多数统治的危险架构,以免危及到个人的自由。举例而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号文里主张共和国的宪法应该高于民主,以保护个人免受多数人的侵犯。不过,宪法的起草人们也谨慎地在宪法和权利法案的范围内,创建了民主的制度和开放社会的改革。他们保持了那些他们认为是民主里最良好的成分,但以宪法里对于个人自由的保护加以抗衡,依照这套宪法产生的联邦政府架构成为了今天人们所称的宪法共和国。

不过,现代对于“共和”一词的定义指的则是所有由选举选出国家元首、并且有一定任期限制的国家,而与之相对照的则是大多数当代的世袭君主制国家—亦即采取代议制民主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民主”与“宪政”
民主与宪政并非一致,民主是一种形式,而宪政则是一种制度;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个人自由,而民主则着重于政权归属。宪政的精髓是“有限政府”,即政府应当受到约束,以避免侵犯民权;这并不涉及政府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例如17世纪立宪时期的英国。只有民主而没有宪政,则民主往往沦为“多数暴政”或民众被少数人引导操纵。宪政的存在,在制度层面上最大程度减少民主的无序性和盲目性,并保护少数群体的人权,使得民主不被扭曲。

宪政国家各有自己的特色,但最为明显和共同的特征是军队国家化,司法独立和分权制衡民主国家。

虽然对于民主在定义上的合法性和应用性尺度仍然有许多哲学性的争论,但以下所列出的是一些普遍认为民主国家应该具备的最小需求:

1、由“人民”以某种集体的步骤达成政治决策。非属于其成员的人则不会参与。在现代民主制度里成为人民成员的资格是成年的国民,而成年人的公民权通常即等于人民成员的资格。

2、拥有供人民居住和进行决策的“土地”。在现代民主制度里,土地指的是民族国家,由于它与国家的母国一致,人民和民主的过程也因此能保持一致。也因此民主国家的殖民地如果是由母国所治理,则不能被称为民主制度:因为其人民与土地并不一致。

3、有着一种决策的过程,这种过程要不是透过公民投票直接的由人民决定,便是间接的由人民选出的国会决定。

4、这种过程被人民视为具有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代表的是人们接受国家决策的程度,具有合法性的过程产生的结果才会被人民所接受。

5、在假设拥有足够支持者的情况下,这种过程能够“有效的”改变政府的现状。虚假的作戏选举、事先安排好选举结果的选举都不是民主制度。

6、在民族国家的情况下,国家必须拥有主权:如果有其他更高层的权威能否定民主选举产生的结果,那么民主选举是毫无意义的。

7、民主投票有普及、平等、直接、不记名四原则。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相统一的制度。说详细一点,也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相统一的制度。关于民主和集中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构成的民主集中制,毛泽东同志在1957年就作了系统的论述:“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62页)1979年,邓小平同志又一次强调了这个问题:“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构成形式,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以及人民团体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和应用,是我们党的一贯的思想。

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和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的国家政权。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但无产阶级专政采取什么形式,只能根据各国的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中国是帝国主义支持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无产阶级人数很少,产业工人只有 200 万 ,但它很集中 ;农民众多 ,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面性;分散落后的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占国民经济的90%以上。这种国情决定了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斗争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中国的工人阶级必须与广大农民联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才能取得政权和巩固政权。在长期革命实践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逐步形成了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体系。在党的许多文件和毛泽东的许多著作如《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将革命进行到底》、《论人民民主专政》等文中都明确地提出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把专政同民主联系在一起,这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最本质的概括。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村建立的革命根据地的革命政权,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雏形。1949年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正式建立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民主专政同过渡时期的情况和任务相适应,主要任务是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 ,进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组成的阶级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人阶级人数增长了许多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大;广大农民经过了社会主义改造,工农联盟更加巩固 ;知识分子总体上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不存在,原来剥削阶级的成员,绝大多数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国家政权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努力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但阶级斗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 ,有时还会表现得相当尖锐和激烈,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仍不能削弱。

各种民主的对比结论

把各种民主制度对比一下,可得出如下结论:

1、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与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是有明显区别的。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这种政治形式,不仅与资产阶级政权形式有本质的区别,而且与十月革命后俄国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专政也不完全相同。中国的民主制度始终显示着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尚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2、所有民主体制都有一个共同点:都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相结合的国家政权;都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都是对专制和独裁政治的强力约束。

3、中国的民主制度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民主与自由始终不能两全。在改革开放前,我们享受了民主,却失去了自由,在改革开放后,我们获得了自由,却失去了民主。

4、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是无法保证社会公平、和谐与稳定的体制。中国要搞社会主义,就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体制。

中国民主制度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1、要把好民主的度。民主过度就会出现无政府主义。但老把民主锁在抽屉里,必然出现独裁、专制和腐败,破坏我们社会的和谐稳定。

2、要遵守宪法规定,让民主的形式与内容保持一致。中国的民主政治早就被党和政府写进了宪法,但在具体实施时,总是被人为地篡改了,破坏了。人民的选举权、监督权、管理权几乎全被地方政府官员垄断了,谁当人大代表,谁当政协代表,谁当党代表,往往是经过党委会上事先研究确定的,选举只是一种形式,走走过场而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人民政府官员却常在遵纪守法方面充当反面教材,让民主政治惨遭践踏。

3、中国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亟待加强。许多老百姓在被地方政府侵犯了民主权利以后,根本就不当回事。有些群众获得了选举机会后,却任凭别人贿选或舞弊,不懂得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民主监督更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形式。对官员的贪腐行为,对自己遭遇的冤屈,多数老百姓只是在茶余饭后口头表达一下愤恨和不满,根本就不想主动揭发和诉求。

4、要大力宣传,加强教育,提高中国的民主政治水平和民主政治能力。新中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里创造出来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封建官僚意识和资产阶级意识的遗毒在中国官员头脑中根深蒂固,只有建设民主政治,才能抑制官员的腐败奢靡思想和行为。
 
5、要重新核定人民代表大会党派组织成员和无党派组织成员间的比例。增加无党派民主人士份额。要让中国成为事实上的人民民主共和国,而不是党派组织间同流合污的共和国。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