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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探索地方立法价格听证

火烧 2009-05-0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地方立法中价格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现行法规的不足,并建议地方人大在价格听证立法方面进行探索,为国家制定专门听证程序法提供经验。

应探索听证程序地方立法  

   

提起听证会,恐怕大家并不陌生,你是否有这样的感觉:听证会就是涨价会,当然,这里我所说主要是指价格决策听证会。不能不说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听证会俨然成了涨价的代名词。只要你稍加留意,你会发现,但凡要举行价格听证会,涉水的、水费涨,涉电的、电费涨,涉暖的、暖费涨,涉票的、票价涨,总而言之,不会降只会涨。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开完听证会就涨价,这合法吗?国家有没有关于听证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在这方面有没有进行过立法?我试着应答一下,咱们只当是讨论讨论。  

我查过一些资料,人家说了: 1998年5月1日起 实施的《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对价格听证的程序也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开听证会就涨价是有法可依、合法有效的。但这并等于说这里面没有问题,大家普遍认为的是:听证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参加听证会代表的确定透明度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会有违公平等等。的确,现实中“指定听证”、“邀请听证”、“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使得听证这一民主程序流于形式。那么国家为什么不立一部专门的听证法律?有的专家认为:《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等对立法、司法、行政中的有关程序已经作了规定,同时,部分法律还专门对听证制度进行了肯定或者规定,只要稍加完善即可,没必要再立一部专门的听证程序法。但另外一些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持反对意见,认为应当立一部专门的听证程序法。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十届全国人大曾将《行政程序法》列为第二类立法计划,但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中已不见该法的踪影。笔者认为,一部《行政程序法》不足以囊括立法、司法、行政中的所有听证程序,制定一部全面的听证程序法还是有必要的。  

那么,有没有这方面的地方立法?好像深圳市出台过一部人大常委会听证条例,其他地方少有见闻。深圳条例也只是规范了人大有关工作的听证制度,内容比较单一。我想,地方人大应当在听证制度方面进行立法的有益尝试,立一部涉及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价格等多方面的关于听证的法规确非易事,但地方人大可以在价格决策听证方面进行立法探索。目前国家施行的《价格法》对听证的规定确实很笼统,而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只是一部部门规章,况且物是人非,国家计委早已易名国家发改委了,所以,地方人大应该在听证立法方面有所建树,为国家出台听证程序法提供宝贵经验。  

总之,积极探索地方听证程序立法很有必要,这不仅是推进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听证制度长期像现在这样,那么听证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长期这样走下去,群众必然对听证制度失去信心,进而会影响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降低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效果。当然以上言论只是笔者提出的一些臆想,国家和地方是否应该对听证制度进行立法,还需大家作进一步调研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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