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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赖昌星获加拿大就业权有感

火烧 2009-02-08 00:00:00 网友杂谈 1037
文章讨论赖昌星获加拿大就业权引发的引渡争议,提出应改革死刑制度以有效追回外逃贪官财富,并分析哪些人该杀、不该杀,强调司法改革与社会改造的重要性。

悉赖昌星获加拿大就业权有感

从网上获悉,我国通缉犯赖昌星居然获得加拿大政府赋予的就业权,十分感慨。据说现在我国外逃的贪官也有上万人,带走原属中国人民的财富也有几百亿美元。对外逃贪官和老板,国家似乎还拿不出办法来对付。

俺觉得引渡贪官等一个障碍,或者说国外一个虚伪的理由,就是强调咱们会判其死刑。其实西方政府是一箭三雕,一方面指控我国的人权状况,一方面让这些犯罪分子带去的巨资在当地耗费光,一方面笑话我国执法的无能。

为了使这些犯罪分子实际得到我国法律的惩罚,索回外流财富,俺认为咱们的死刑制度还是应该认真修改一下了。故将一旧帖再贴一下,以供两会代表参考,最好能作为提案上报,以便抓紧修改。

从经济嫌犯的引渡,想到有二种人该杀可不杀及有三种人的必须杀(原创)
[银川骑] 于 2006-06-23 15:03:56上贴


自从传说赖嫌犯要引渡回国以来,网络上有关是否应取消其死刑的话题就一再被提起。一般爱国网友都认为不能答应加拿大的“不判赖犯死刑方允许引渡”的要求,认为那是西方国家干预我国司法内政的问题,事关国家荣誉。这,我是支持的。然而,从另一角度,我认为,如果对我国的死刑制度主动作一番分析和考虑,进行更合理的改革,也是有必要的,有好处的。

死刑,要尽量少。对罪犯,要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尽量通过劳动和学习进行改造。我认为,这样才是符合毛泽东思想的。毛主席在的时候,我们对满清皇帝,对刮民党战犯,对日霉军俘虏,都基本不杀,予以优待,以期悔悟。事实证明,毛主席这样的做法,虽然不如红笔一勾杀了那么爽,但是成效却是非常显著的。这些罪人后来都不同程度的完成了自我改造,为社会为人民作出了不少的贡献。如果我们一味追求爽,一杀了之,也就缺少了这部分成果。

那么,怎样的人该杀,怎样的人不该杀,怎样的人该杀但可以不杀,怎样的人必须杀呢?我来分析一下。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一、象那些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激愤杀人犯可以不杀。当然我知道,自古以来,我国的法律民俗传统就是“杀人偿命”。但是到了二十一世纪,旧的也可以改一改了。“犯人为什么原因杀人”,“是否有可以谅解的原因”,“犯人不判死刑是否会继续犯罪”,这些都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阶级分析的观点基础上加以探讨分析。

如马家绝这个大学生应该说是很勤奋很要强很努力的孩子,因为两极严重分化的社会家庭现实给予他巨大的压力,以致杀人犯罪。如果当年社会或校方或同学对他多一点真诚同情与实际帮助,他是否一定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又如老实人农民工王殡余,如果老板按时支付他赖以生存的少得可怜的工资并不遭凌辱压迫,他怎么会愤而杀人?还有那个修自行车的下岗老工人,如果不是开私家车的富人们压坏了他修理的顾客自行车又几度侮辱殴打他,他怎么可能反抗并杀死对手?还有盘锦兴隆台区那个因债务过重而活活掐死高位截瘫的亲生女儿王京(化名)的原辽河油田的下岗工人,如果不是右派制造的公有企业私有化兼下岗大运动,他怎么忍心动手呢?…… 等等。

这一类本来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后来因各种外部原因被激化的激愤杀人犯,如果我们不杀他们,而是将他们判无期徒刑,例如“杀一人判六十年、杀二人就判一百二十年”,他们会不会再杀人呢?一般都不会的。而且,在监狱里,他们本来就不歧视劳动,很可能因为受到了正常的人道的待遇,劳动与学习表现都会很好,会评上改造先进分子。马学生会潜心专研他喜爱的数学,搞出什么成果也不一定。那样的话,减刑甚至最终释放会不会对社会再造成危害?我想也不再会的。

二、象那些由于看错世道而犯经济大罪的贪官和老板也可以不杀。当然我知道,这些人如赖娼兴、成渴劫等等,民愤极大,罪恶极大。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杀这些人也并非最好的惩罚办法。只有最令它们痛苦后悔并令它们最终拉出同伙的办法,才是最好的办法。

这些人贪财,就要从“财”字上下手。一是要抄家。不能象现在那样含情脉脉,不敢没收“不明来源财产”,不敢查抄有牵连的亲朋。应该抄没他所有家产和他亲朋的有关财产。而且此后谁接济他家人就将谁立案。不能让他们“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企图得逞,让其后辈都因此怨恨鄙视他,要灭了其侥幸心。二是要终身劳改,不得减刑。这类人最怕劳动,最怕吃苦,因此就要这样对症下药。在无法逃避的长期劳动生活中,它们就会意识到自己的命运已经没人能改变,原来的攻守同盟就会崩溃,它们就会为改善劳动条件或生活条件而供出那些隐藏很深的坏人来。如果一杀,这些线索就断了。而现在它们的后台常常跟黑社会的老大一样,给它们打招呼,说“你放心死吧,你的家属我们都会照顾好的,子女出国留学都不会成问题的”云云。

所以,无论从惩治到位的角度还是从保留线索的角度,犯经济大罪的贪官和老板都可以不杀。不杀它们也不至于出什么大事,不杀还可能发掘线索。附带的,我国自行修改死刑制度,也有利于从国外引渡这类经济案犯。由于我国是有理论依据的有选择的改革整个死刑制度,而不是因外国政府要求改变个案的判决,所以也谈不上媚外辱国,反而在实际上对打击外逃经济罪犯很有利。而坚持脸面不改革死刑制度,反而在实际上保护了这类罪犯使它们得以不能回国接受查处。

在谈了“怎样的人不该杀,怎样的人该杀但可以不杀”以后,再来探讨“怎样的人才该杀,怎样的人必须杀”。我认为有【三种人】是该杀而且必须杀的:

一类是杀人惯犯。这类案犯由于受国外暴力文化的影响,多次杀害老百姓,属于杀人惯犯一类的,则必须判死刑。这类人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极大,改也难改,民愤极大,还是死刑最合适。估计它们自己对被判死刑也没意见。这一点不与国外部分无死刑国家接轨也没什么关系。

一类是猖狂恶霸。现在有的老板和恶官,对老百姓极其凶残,仗着自己有钱或者有权,横行霸道,欺压劳动人民,进行阶级压迫。如宝马案那疯狂开车撞压老百姓的贵妇人,如指挥保安殴伤讨工钱工人的老板,如买凶杀人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这些人,我们都应该视同解放前的恶霸地主分子,视作阶级敌人而予以坚决的镇压。这一点应该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是必须坚持的。

还有一类是【制定违宪私有化政策】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官。这类坏人常常是道貌俨然,披着拥护改革的外衣,实际上是在破坏我们【以完善社会主义为目标】的改革。它们实际上也常常是与资本家勾结很深、隐藏很深的大贪官,变色龙。它们对我国工人阶级的革命事业损害极大,对我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损害极大,对我国社会风气的损害极大,实属罪大恶极的罪犯。这类人就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叛徒,是真正罪不容赦,理应处死的坏人。对它们,应该在首都革命烈士纪念碑前举行公开审判大会,由全国各地的劳动人民代表来控诉其罪行,然后予以枪决以祭奠为建立人民共和国的无数的革命先烈。杀掉这样的媚外西化派,对巩固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保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根治我国的大面积犯罪现象,振奋全国人民的革命精神,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行文至此,我觉得我国死刑制度应该与时俱进的进行一些改革了。前两种人属于该杀而可以不杀的,以后就不要杀了。这样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而后三种人则属于该杀而且必须杀的,杀了更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当然,我个人意见也不一定正确,仅供网友们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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