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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反腐反复腐的症结何在?

火烧 2009-02-0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指出反复反腐反复腐的症结在于反腐机关与贪官存在密切关系,导致查处不力。同时强调需强化反腐机关责任,赋予群众更多反腐权利,以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腐败天天反,贪官日日新。反复反腐反复腐,症结究竟在哪里?  

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二个方面:  

一、负有反腐职责的机关与被反贪官之间有着密切关系。负有反腐职责的机关,不外乎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这些部门内部不排除产生贪官的可能,事实证明,也确实产生了一些贪官。其他部门的贪官为其反腐对象。大家都是国家公务人员,平时也有一些联系,低头不见抬头见,或者还在一起吃过饭。如果不是群众举报,上级压着,即便发现了腐败也不愿主动查处。虽然人的这种心理习惯对于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极为不利,却是人之常情。甚至群众举报了之后,还有一拖再拖的。二妻书记董锋、创百名妓女记录的 米凤 君及在部门内部早有“性贪”之称的黄松有等人,周围的人是不可能不知道的,相关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是不可能没有耳闻的,可这些部门却没有尽到其本身职责,原因还是在于形形色色的“人之常情”。  

“无论牵涉到任何人,都将一反到底,决不姑息”不过是一句空话。这种表达方式类似于一个犯了错误的学生 向 老师表决心。说话的时候或许是认真的,但认真执行的聊聊无几。千百年来形成的人情观念,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无视这一点,就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解决这个问题,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对反腐机关科以责任。质监部门在三聚氰胺事件中承担了责任,原因何在?不是因为发现了违法行为没有查处,而是因为没有发现。反腐机关发现了腐败行为,尚且不查处,群众举报信一摞一摞的,还是不处理,没有责任?质监部门对于产品质量实行区域监管,责任到人,谁的责任区出了问题,谁就要承担责任。为何反腐机关在其责任区出了腐败分子,反倒没有责任?查处之后反倒是立功。依笔者所见,责任也不必过于严格,发现不了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有群众举报不做相应处理,则必须承担严格的责任。  

(二)赋予群众以充分的反腐权利。当前,群众除了举报、投诉及不受打击报复等权利之外,并无其他权利。这些相关权利倒是基本得到了保障,举报、投诉自由,受到打击报复的有,但较少。然而如果举报、投诉石沉大海,一去不回,群众还有什么办法?进京上访又被送回原籍,到省委、省政府上访,进大门都有一定难度,在原地举报、投诉又不管用。真个是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反腐从根源上说,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最好的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给予人民群众充分的权利,使其手中掌握与腐败分子做斗争的真正利器,而不仅仅是为其开通、完善反映问题的渠道。即便渠道畅通,群众到了目的地依然解决不了问题。因为接收问题的环节本身就存在明显问题。  

赋予群众充分的反腐权利,不是搞无法无天的大民主。笔者认为可以对设区的市以下的各级人大、司法、政府及各部门行政首长实行群众不满意率低于百分之五十就罢免的制度。经查实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证据不确凿的,免去职务后不得转任其他职务,除与原职务相应的公车、住房等待遇外,工资等福利待遇可以不变。享有任免权的人大由于种种原因在免除干部职务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选举权可继续由人大行使,但应当把免职权交到群众手里,或与人大并行,即双方均可以行使免职权。或许有人会在群众评议前私下做群众工作,甚至贿赂群众,但群众并非傻瓜,请相信群众的智商。  

扩大群众的权利范围,不仅有利于反腐,而且有利于群众形成主人翁的责任感,有利于增强一个地方群众之间的凝聚力,改善政府与群众的关系。让群众说话,天塌不下来。同样,赋予群众充分的反腐权利,天也塌不下来。再说,干部任免完全由上级决定产生的数据造假弊端也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骗上级容易,骗群众困难,这一点想必大家都明白。  

此外还应探索市以下行政首长的无重大过错终身制,除有特殊需要外,一般不调任,不交流。干部的任期及交流制度,使干部的责任意识降低,且没有产生预期的锻炼干部的作用。某地水管自完工之日起短短几年时间内竟爆裂几百次,如果不是任期及交流,涉事官员走在街上都会被人往脸上吐唾沫,谁敢这么干?  

二、法律本身存在漏洞。依现行刑法及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终止审理。所以有些贪官抱定了“死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信念。有的贪官在被抓之前自杀,凭此而摆脱了一切刑事责任。这也是一部分贪官敢于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犯罪嫌疑人死了,主刑可以不再判处,但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为何不能予以追究?赃款如何能不追缴?是的,控辨双方在诉讼失去了辨方,确实不合理。但既然没有口供只有其他证据,只要确凿也可以定罪,为何犯罪嫌疑人死亡就不能定其罪?死亡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倒是公平了,对国家、社会、人民是否也公平,究竟谁大?再说,犯罪嫌疑人家属完全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未进行完毕的诉讼。目前所缺的也不过一个法律规定而已。腐败窝案中出来一人把所有人的罪行全部顶起来的情况,与此类似。法学学者及专家也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腐败日反日新,是不是由国际国内环境复杂、利益多元化决定的?笔者认为,未必。环境从未简单过,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恐怕也非一、两百年能够改变的。建国之初,腐败案件确实少得多,这既与制度有关,也与人们的观念有关。然而形势变化了,对策也要变。腐败现象可能在能预见的时期内还不能根除,但只要应对得法,是绝对可以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的。环境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化或许是腐败现象多发的原因,但绝不是其存在的当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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