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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马克思与蒙德拉贡合作社

火烧 2009-01-09 00:00:00 三农关注 1025
文章探讨公有制翻译问题,分析马克思著作中gemein词的两种含义,强调共有与公有的区别,提出应按第一意义翻译,以更准确反映马恩原意,并建议社会主义所有制表述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
公有制”一词的翻译问题之我见

“公有制”一词的翻译问题之我见  

   

刘守熙  刘志明  

   

一、据考察,马、恩著作德文版中gemein这个词有两种意义,第一意义是“共同的”意思;第二意义是“公共的”意思。我们出版的马、恩著作中文版几乎都是按第二种意义翻译的,如“公有制”、“公共的所有制”、“公共财产”、“生产资料公有”、“公共占有制”等等。当然我们也发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对马、恩著作中的这个词,在不同的译音和在不同的场合或不同的中文版中采用了不同的译文。如在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一文中,全集第46卷上册482页的译文为“公共财产”,而在人民出版社1956年出版的单行本中则译为“共同财产”。Gemeinetigentum这个词,在《资本论》第24章中译为“共同占有”,而在其他场合则译为“公有制”。看来,对于gemein这词,是应该按第一种意义翻译还是应该按第二种意义是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的。我们认为,在这里应该提出并弄清一个问题,就是既然这个词有两种意义,为什么在马、恩著作中文版中绝大多数场合只按第二种意义翻译,而不按第一种意义翻译?究竟按哪种意义翻译才更准确、更科学、更能反映马、恩的原意和更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整个理论体系?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  

二、我们觉得,目前理论界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包括翻译问题的讨论中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忽略了“共有”与“公有”、“共同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区别。有的论者认为“公有就是共有”,也有的论者认为“共有就是公有”。在马恩著作的中文翻译中也完全忽略了“共有”与“公有”的区别。我们则认为,在“共有”和“公有”之间划等号或把“共有”概念从属于“公有”概念都是不妥当和不科学的。

三、须知,“共有”和“公有”,“共同财产”和“公共财产”是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从这两个词的含义来看,共有,是指共同使用和享受的;共同财产,是指一定范围内所有个人共有的财产。公有,是指国家的或集体的;公共财产,是指国家或某地方政府或单位的公有财产。从实际的情形来看也是如此。过去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公有制实际上主要是国家所有,这种国家所有又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其次是城乡集体所有,这种集体所有往往又是国家所有的延伸。可见,“共有”和“公有”两个概念的区别是明显的。  

四、既然“共有”和“公有”是有区别的,因此,马、恩著作中gemein这个德文词的两种含义也是有区别的,而我们认为只有按这个词的第一意义翻译才能比较准确地反映马、恩的原意。按照这个意见,《共产党宣言》中“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应译为“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马克思1868年1月8日《致恩格斯》信中“只有在公有制下才有可能”应译为“只有在共有制下才有可能”;《德法农民问题》中“必须以无产阶级的一切手段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应译为“必须以无产阶级的一切手段为生产资料转归共同占有而斗争”。这样一来,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应该表述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而不是“公有制”了。  

五、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体系中,社会主义所有制其所有者主体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联合起来的工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社会全体成员”、“生产者”、“劳动者”、“劳动人民”、“非孤立的单个人”、“所有的个人”、“全部个人”、“每一个个人”、“劳动者的个人”、“由劳动者组成的整个社会”等等。不难看出,用“公有制”这个概念来表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很难反映马、恩的原意的。因为“公有制”这一概念本身其所有者主体是不确定的,而公有制又主要表现为国家所有的形式,这样又容易与“个人所有”对立起来,以致忽视个人所有者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①因此,“公有制”这一个概念很难体现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地位。与“公有制”这个概念不同,如果采用“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来表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就能比较完整地、准确地反映马、恩的原意了。因为在这一提法中,谁是所有者主体是十分清楚明白的,即马、恩在各种不同场合所讲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  

六、这样表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不仅可以完整地、准确地反映马、恩上述关于所有者主体的规定,而且与马、恩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另一种提法——社会所有制,也是完全一致的。什么是社会所有?社会所有与公有、国家所有不是一回事。国家和社会是两不同的概念。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称。公有一般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社会所有则具体表现为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马克思曾经指出:“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马克思在讲到社会的时候说:“由个人组成的整个社会”;在讲到个人的时候说:“个人是社会存在物”。社会与个人这两个概念不是对立的而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我们不难看出,一方面,社会所有和公有之间不能划等号,因而社会所有不可以是对公有制的补充和解释;另一方面,社会所有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都是同一个意思的两种不同的说法。  

七、从对其劳动成果的支配上来看,公有制和共有制也是有区别的。在以国家所有为主要形式的公有制下,劳动者是国家的雇员,对其劳动成果,什么都不能为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或据为己有,总是通过一些人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分配或赐予劳动者个人的。而在以个人所有为其表现形式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下,劳动者“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受的资料。”我们只有把社会主义所有制表述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才能够很好地体现恩格斯的这一思想。  

八、显而易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私有制消灭以后,代替它的是生产资料共有制。这种共有制与私有制和公有制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如果从占有的角度进一步加以考察,我们可看到,私有制是少数孤立的个人直接占有,公有制是任何个人什么都不可以直接占有,共有制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共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由此可以看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在本质上既区别于私有制又区别于公有制。这就是共产主义运动不同于过去所有运动的根本所在。  

九、还有一点应当提到,从汉语语义角度来考虑,把社会主义所有制表述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这同我们党的名称——共产党和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实现共产主义社会,都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如果用“公有制”来表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人们总难免要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党的名称不叫:“公产党”而叫“共产党”?为什么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不叫“公产主义”而叫“共产主义”?  

十、这里应当指出,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中股份公司的共有和表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是有本质区别的。这种区别在于前者是少数资本持有者的共有,这种共有并没有改变劳动者的雇佣地位,它本质上仍然是资本主义的(但是,像日本一些企业实行工人参股就另当别论了);后者是联合起来的全体劳动者的共有,这种共有使全体劳动者成为直接的所有者(像我们发展的股份合作制,可能成为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最好实现形式)。马克思在谈到个人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时说:资本家作为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当他们与工人的对立一旦消除,“结果就会是他们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资本家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所以,今天资本主义国家中股份公司的共有和我们在这里提出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不容抹杀的。  

十一、综上所述,第一,对马、恩著作中gemein这个德文词的两种意义,我们主张按第一种意义即“共同的”这一意思来翻译中文;第二,因为我们认为“共有”与“公有”这两个概念是有严格区别的;第三,由此我们提出了以“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代替“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的新见解。这就是我们这篇短文所要阐述的三个要点,目的是以此引起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讨论,从而推动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入研究。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3页。

本文转自www.mnc360.com

马克思论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  

刘守熙  刘志明  

   

一个普遍公认的观点是: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都是私有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公有制,把公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主要标志。但是,当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经过73年的实践而被解体和苏联共产党下台以后,当东欧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都发生资本主义复辟和无产阶级政党被历史抛弃以后,当社会主义的中国在经过40多年的实践却对原来的理论、路线和方向作出根本改变以后,人类在认识真理的长河中,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实践上升到理性的思考:即马克思是否论述过公有制的优越性?马克思是否主张在私有制被消灭以后必须实行公有制?社会主义是否就是要建立以国家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公有”概念和“共有”概念是否有区别?把共产主义理解为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马克思设想的代替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究竟是什么?等等。  

下面是我们在重新研究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后得出的一些新结论:  

一.马克思是否论述过公有制的优越性?  

从所周知,马克思对私有制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了系统的深刻批判。与此同时,我们并未发现马克思系统地、深刻地阐述过公有制的优越性。我们显然,不能采取逻辑推理的方式,从马克思对私有制的批判出发就由此得出他推崇公有制的结论。事实上,马克思在谈到公有制时,人们很难看出他对公有制抱有特别的偏爱和好感。马克思曾指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但是可笑的是从这里一步就跳到所有制的一定形式,如私有制。(而且还把对立的形式即无所有作为条件。)历史却表明,公有制是原始形式(如印度人、斯拉夫人、古克尔特人等等),这种形式在公社所有制形式下还长期起着显著的作用。至于财富在这种还是那种所有制形式下能更好地发展的问题,还根本不是这里所要谈的。可是,如果说在任何所有制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因此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那么,这是同义反复。什么也不据为已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1]在读马克思的这段话的时候,似乎有两点值得注意:1、一切生产(当然也包括社会主义的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个人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因此,任何所有制形式都不能忽视“个人占有这个本质。”2、“公有制是原始形式”,这是马克思对公有制所下的定义。我们看到,在这里和在其他场合,马克思并没有提出过两种公有制的概念,也没有从理论上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原始公有制加以区别并充分肯定过社会主义公有制比私有制和原始公有制有更大的优越性。  

二.马克思是否主张在私有制被消灭以后必须实行公有制?  

传统的观点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在取得政权以后,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是,当我们企图到马克思的著作中去寻找理论根据时,就很难得出这个结论了。  

首先,我们以为马克思从来没有明确讲过,无产阶级革命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相反,我们所看到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过不赞成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是要实行公有制的观点。马克思曾指出:“对私有财产的最初的积极的扬弃,即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想把自己作为积极的共同体确定下来的私有财产的卑鄙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形式的“共产主义……还没有弄清楚私有财产的积极本质,也还不理解需要的人的本性,所以它还受私有财产的束缚和感染。它虽然已经理解私有财产这一概念,但还不理解它的本质。”[2]马克思在这里对空想共产主义把自己当作公共制度来设定进行了批评,这是显而易见的。  

不仅如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还直接否认在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体系中提出过“公共财产”这个概念。杜林指责说:“公共财产”的观念,象在马克思那里所看到的,至少是不清楚的和可疑的……”对此,恩格斯立即驳斥道:“这是杜林先生所惯用的许多有意歪曲的‘卑鄙手法’中的又一种,……这是凭空捏造的假话,正和杜林先生的另一个虚构一样,这个虚构是:‘公共财产’,在马克思看来,是个人的同时又是社会的财产。”[3]  

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没有讲过在资本主义私有制被消灭以后必须实行“公有制”,而且毫不掩饰地批评空想共产主义“把自己当作积极的公共制度来设定”是“不成熟的”表现,实质上是“私有制的卑鄙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已”;并且进一步指出杜林把“公共财产”的观念强加给马克思是“有意歪曲”的“卑鄙手法”,“是凭空捏造的假话”和“虚构”。  

三.“公有”概念和“共有”概念是否有区别?  

我们知道,“公有”和“共有”,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是有原则区别的两个概念。公有,是单一主体,即由代表该利益集团的组织作为总代表来行使所有权,而其成员则不能分别享有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共有,是各成员共同行使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其主体是多元的。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共有的特征是:1、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2、共有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性。就共有的外部关系而言,是一种物权关系,即共有人享有排他的垄断共有物的权利;就共有的内部关系而言,是债权关系,即共有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共有关系的各权利主体是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即共有是一权多主而不是一物多主。这些关于“公有”和“共同”的区别的规定,是我们在通俗的法律常识读本中可以看到的。  

关于“公有”和“共有”的区别,马克思从理论上作过描述。马克思在谈到原始公有制第一个形态时说:“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客观的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界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4]  

 马克思在谈到原始共有制时说:“日耳曼的公社事实上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公共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上,而就公社具有一种特殊的经济存在(表现为共同使用猎场、牧场等等)而言,它是被每一个个人所有者以个人所有者的身分来使用,而不是以国家代表的身分(象在罗马那样)来使用的。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公共财产,而不是城市中另有其特殊存在方式而与单个人相区别的那种个人所有者联合体的公共财产”。[5]  

马克思还称这种共有制为集体所有制,他说:“这种所有制所表现出来的一切形式,都是以这样一种共同体为前提的,这种共同体的成员彼此间虽然可能有形式上的差异,但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他们都是所有者。所以,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东方形式,这种形式在斯拉夫人那里有所变形;直到发展成对立物,但在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中仍然是隐蔽的——尽管是对立的——基础)”。[6](“直接的公有制”应译为“直接的集体所有制”或“直接的个人所有制”——作者注)马克思在许多场合还用“重建个人所有制”和“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来表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所有制即共有制的本质特征。        

很显然,“公有”和“共有”是两个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不仅在普通的法律书籍中,而且在马克思的原著中都有原则的区别。因此,我们在研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原理时,不应该将两者作为同一个范畴而混为一谈。  

四.把共产主义理解为以国家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  

一个普遍流行的观点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是要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然而,当我们在认真查阅马克思的原著以后,就不难发现,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解为以国家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是对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原理的重大理论误解,甚至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歪曲和虚构。  

首先,正如前面所看到的,马克思在他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从来没有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所要实现的目标。尽管在恩格斯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找到“公有经济”[7]的提法,但这是极偶然的情况。这里有一种可能是在翻译上存在不准确的问题。对于翻译上的问题,这里暂不讨论,有待专家们去研究。  

我们以为,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解为以国家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不仅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整个理论体系直接发生冲突,而且必然由此产生否定个人价值、否定个人欲望、否定个人需求、否定个人利益的倾向,从而把“社会”和“个人”绝对对立起来。  

须知,共产主义不仅不排斥而且十分重视个人的价值、个人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指出:“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人的个人生活和类生活并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人生活的存在方式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必然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人生活。”[8]可见,把社会和个人对立起来,把社会主义和个人直接占有对立起来,社会和社会主义也就成了空洞的抽象。因此,把共产主义理解为以国家和集体(单位或企业)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从而否定个人所有,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  

五.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所有制形式的构想究竟是什么?  

首先,请看无产阶级政党的名称叫“共产党”,而不是叫“公产党”;这个党的奋斗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而不是“公产主义社会”。党的名称和党的奋斗目标都充分表明,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不是实行公有制,而是实行共有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在私有制被消灭以后,新的社会制度应当是怎样的呢?恩格斯回答说:“首先将根本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管理权。一切生产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管理,也就是说,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下来经营。这样,竞争将被这种新的社会制度消灭,而为联合所代替。因为个人管理企业的必然后果就是私有制,因为竞争不过是个别私有者管理工业的一种方式,所以私有制是同工业的个体经营和竞争密切联系着的。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9]马克思把这样的社会称作“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10]马克思、恩格斯为了准确地表述这种共有制与公有制的区别,在他们的著作中还特别强调共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一致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指出:“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了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破天荒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产生的前提看做是先前世世代代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共产主义所建立的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基础,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因为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11]  

为了更清楚地表明共产主义所要建立的制度是“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的,马克思甚至直接提出“个人所有制”的概念;但是,这种个人所有制,是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2]  

马克思在他的《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也谈到个人所有制问题,他说,资本家作为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当他们与工人的对立一旦消除,“结果就会是他们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资本家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13]显而易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私有制被消灭以后,代替它的是生产资料共有制。这种共有制与公有制有着根本的区别。如果从占有制的角度来加以考察,公有制是任何个人都不直接占有;私有制是少数孤立的个人直接占有;而共有制则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直接占有。所以,共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而这种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又有着根本的区别,因为这种个人所有制,是“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所以,共有制在本质上既区别于公有制又区别于私有制。这就是共产主义运动不同于过去所有运动的根本所在。  

由此可知,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不应该把实行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因为国有化并不是共有制的社会组织形式,而且也是资产阶级已经实行过的所有制形式。恩格斯曾经指出:“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生产力的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它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14]为什么说,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却包含着解决冲突的手段和线索呢?对此,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他说:“只要向私有制一发起猛烈的进攻,无产阶级就要被迫继续向前迈进,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都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上述一切措施都是为了一个目的。无产阶级的劳动将使国内生产力日益增长,随着这种增长,这些措施实现的可能性和由此而来的集中化程度也将相应增长。最后,当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在人民手里的时候,私有制将自行灭亡。”[15]按照恩格斯的意思,实行国家所有可以作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第一步;第二步再把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交换都集中在人民手里,也就是实行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这就表明,国家所有只是作为由私有制向共有制过渡的措施、手段和线索。  

在生产资料共有制的条件下,其社会组织形式是“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由于“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16]这种分配方式应该是:“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17]  

在社会主义所有制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一方面置马克思关于在私有制被消灭以后实现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一系列重要思想于不顾,另一方面又把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强加在马克思的头上,更不能把公有制在世界上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失败的责任完全归于马克思,并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产生怀疑和丧失信心。因此,我们重新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时,不可忽视马克思关于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提法。  

总之,以上各点如能成立,便必然证明:认为社会主义必须实行以国家和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是对马克思的一个重大理论误解。从这一点出发,是否能对苏联的解体和共产党下台及东欧社会主义的全面失败作出某种解释?是否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现状作出某种解释?这就是本文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所作的理性思考。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0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19——120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出版的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单行本第82页对这一段引文的译文是:“所以私有制底第一个积极的扬弃,即不成熟的共产主义只是想把自己当作积极的公共制度来设定的私有制底卑鄙底一个表现形式而已。”“……这种共产主义还没有捉摸到私有制的积极的本质并且同样很少了解到欲望的人的本性。所以它还被私有制所纠缠和感染。它虽捉住了它的概念,但还没有捉住它的本质。”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7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3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2页  

[6]同上书,第498页。文中“直接的公有制”,应译为“直接的集体所有制”。—— 作者注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9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123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7页  

[10]同上书,第3卷第10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7——7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8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1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  

[17]同上书,第319——320页  


 

马克思与蒙德拉贡合作社  

   

北京 刘守熙  

   

第一,对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应有一个全面科学的理解。  

事实证明,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想归结为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是对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理论误解。凡是认真读过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人都会看到,建立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贯彻始终重要思想。应当承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过“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但这只是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步,接着又提出了第二步的任务:“在发展进程中,当阶级差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了政治的性质。”“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关于社会主义分两步走的设想,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书中也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他说:“自然,所有这一切措施不能一下子都实行起来,但是它们将一个跟着一个实行。只要向私有制一发起猛烈的进攻,无产阶级就要被迫继续向前迈进,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和整个交换都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上述一切措施都是为了这一个目的。无产阶级的劳动将使国内生产力日益增长,随着这种增长,这些措施实现的可能性和由此而来的集中化程度也将相应地增长。最后,当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在人民手里的时候,私有制将自行消亡。”其实,作为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第二步,这一建立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早在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费尔巴哈》一书中就已经形成,指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并强调:“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了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破天荒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产生的前提看作是先前世世代代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因此,建立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这就是为这种联合创造各种物质条件,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马克思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第1卷中明确提出:“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由此可见,建立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即共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和精髓,而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只是整个进程中的一种过渡形式,最后,必然由“集中到国家手里”过渡到“集中在人民手里”,由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过渡到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共有制。这就是由马克思创立的、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关于社会主义的构想。  

   

第二,蒙德拉贡合作社证明了社会主义的客观必然性。  

蒙德拉贡是西班牙北部山区的一个小镇。不管蒙德拉贡合作社的创始人何塞·玛丽亚·阿里斯门迪神父是否赞成马克思主义?是否读过马克思的著作?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为什么蒙德拉贡合作社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预言是那么近似和一致。成立于1956年的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联合体,经过50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工业、金融、流通和教育、科研、社会福利的综合性合作制企业集团,下设工业、金融、销售三大集团,1997年的数字显示,共有97个合作社,近3万名社员,其中工业合作社71个,主要产品有机床、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和建筑材料等。蒙德拉贡年销售收入达60亿美元,其中仅出口贸易额达22亿美元,商业服务业销售收入28亿美元,连锁超市遍布西班牙并延伸欧洲市场,是西班牙最大的产品零售企业。合作制的劳动者银行是西班牙五大银行之一。蒙德拉贡总资产已超过100亿美元,年利润逾四亿美元,成为西班牙十大集团之一。蒙德拉贡最大的贡献是创造了一个“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最好实现形式,通过建立内部个人帐户,使马克思提出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得以实现。社员必须交纳股金,也称入门费,记入个人帐户。每年利润70%分配给全体社员,进入个人帐户,30%的利润存入共同帐户。个人帐户的资金长期借给合作社作为发展资金,计息不分红,股息比银行存款高出2——3%个百分点。社员离开合作社或退休时,可以从个人帐户里取走75%的积累存款归个人占有,其余25%则归合作社占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加入,遵守章程;以人为本,实行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社员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权利平等,“一人一票”;坚持劳动者主权,劳动者享有最高权益。劳动者是生产的主体,资本是生产的条件,劳动联合为主,资本联合为辅,资本积累与劳动者个人挂钩;社员参与企业管理,建立社员参与机制和渠道;实行按劳分配,允许差别,但拒绝差别悬殊;提倡合作社之间合作,开展与世界各地合作社的联合;注重资金积累,创造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消除失业现象,推动社会变革;大力发展教育、开展培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开展国际合作,与世界市场和经济全球化接轨。  

蒙德拉贡合作社联合体的出现和发展,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和学者的高度关注,纷纷前往访问和考察并著书立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美国学者戴维& #8226;施韦卡特《反对资本主义》一书认为,蒙德拉贡的经济民主和工人自我管理的特征,是一种社会主义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结论:不管你赞成不赞成马克思主义,不管你赞成不赞成社会主义,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一个不以任何个人、政党和国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历史发展规律。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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