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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基层工会致丹麦全国总工会的信

火烧 2009-01-02 00:00:00 网友杂谈 1033
烟台澳利威工会向丹麦工人联合会致信,回应工会换届、公章归属及赔偿等问题,强调工会合法地位与工人权益,要求澳利威承认工会并支持民主改选。
烟台澳利威工会致丹麦工人联合会的信 (2008-12-15 21:05:12)

尊敬的丹麦工人联合会领导:

首先我们工会非常感谢您们长期以来给我们的支持和帮助。

根据烟台澳利威工会所赋予我的职权,下面我本人将代表烟台澳利威工会如实的、负责任的回答您们所提及的问题,同时,我本人也将对下面所回答的内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你们提到六个问题,其中四个涉及我们工会委员会是否已经需要换届的问题,所以我们首先谈这4个问题。

一、 关于工会委员会是否需要换届

    首先要郑重声明的是:我们澳利威工会是否改选,工会是否交出公章以及交给谁这个问题,与资本家澳利威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纯属我们工会内部事务,轮不上澳利威先生在此扯淡。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工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与烟台澳利威公司是平等独立的关系。

我们工会是否改选,工会是否交出公章以及交给谁这个问题,当然不止涉及我们工会委员会,而是直接跟我们的上级工会即福山区总工会有关,我们基层工会的此届任期按照我们地方总工会的规定是三年,我们工会是于2006年10月20日成立,所以我们工会还不到换届的时候,如果改选,更纯粹是我们工会的内部事务,应有我们工会内部召开大会进行选举来完善领导班子,我们的上级总工会其权限也仅限于监督、指导我们工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然后在按照我们依法选举的新领导班子予以任命而已。但是,这个公章问题,更是工会内部的事务,同老板无关。法律上上级工会当然有权按照程序撤销下级的工会。但是上级工会还没有走这一步(现在也无法走这一步),而有关这个问题的上下级之间的分歧,应由工会自己处理,不用老板操心。其次,只要一天上级工会还没有依法撤销我们基层工会的领导的职位,则澳利威工会仍然是合法工会,就没有理由交出公章。

澳利威不断逼迫我们交出公章,问题是,交给谁呢?他们当然会说,交给改选后的工会新领导。但问题是,目前是合适的改选时候吗?我们的意见是,对于老板是合适的,因为可以从此把澳利威工会变成为黄色工会,但是无论对于受到澳利威迫害和非法开除的工人来说,还是对于现职工人,却是不合适的。

 你们问:在付出六人加上姜千秋的赔偿后,澳利威认为事情已经告一段落。你是否同意?还是你们打算向法院提出更多的赔偿要求?
       我们并不认为事情已经告一段落。对,我们认为目前的赔偿只是我们要求的小部分,也打算继续追讨,但是这个不是最重要的要求。我们的工会主席和六个工人代表一直是要求的是复职,把工人劳动档案退回劳动局等等。经济赔偿仅是附带条件。其次,到今天澳利威仍然不肯正式承认工会,不肯让工会在工厂里自由发展会员。在这个情况下要实行真正的工人民主改选根本不可能。要民主改选,得让澳利威首先承认工会,让工会自由发展会员和在厂内经营会务。可是这一切到今天连影子都没有。所以,我们拿了部分赔偿,并不等于承认“事情已经告一段落” 。相反,现有的工会委员会的任务还未完成,依然要为工会合法地位、工人复职、全部赔偿、特别是一百多工人被无理开除或者被欺骗保险供款等而奋斗。

其次,就形势而言,现在改选根本是埋葬工会。在资方等方面的长期联合打击下,整个澳利威工厂从二百多工人缩小到现在的30名工人,而现在大多数留下来的员工都是比较“听话”的人。同时,我们工会力量空前削弱,从一百多会员缩小到大约8名。澳利威公司最近还非法辞退了主持公司内部工会工作的会员于丽燕,致使目前无法确定准确人数。所以很多会务都不能正常运作。但是这个会务不正常的责任,首先在澳利威公司,而不是在工会领导。所以要拨乱反正的人,首先是澳利威,而不是工会领导。澳利威纠正错误了,工会就能够恢复正常,我们也可以正常交班了。那么,澳利威应该怎么做呢?那很简单:

1资方先让工会在工厂里自由招收会员和经营会务

2承认目前的工会领导班子的合法地位并与之展开谈判。

3工厂让无辜被裁员的会员复工,以及向被拖欠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恢复供款

4解决姜千秋和六名工人代表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拒绝出具劳动合同手续、扣押劳动档案等)

我们强调,必要时候我们愿意做适当的妥协,特别是经济赔偿这点。但是前提首先是澳利威愿意尊重我们的工会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和展开同我们的谈判,而不是一方面在国内外大力鼓吹什么工会改选,把自己的责任推卸给工会,另一方面始终不肯与工会继续谈判。

你们问:如果要召集会员大会或举行工会会议,由谁来主持?依法当然由我们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但是,在资方已经把工会打击到只能向国外工会求助的情况下去改选,究竟帮助了谁?那无疑是帮助资方毁灭工会。我们工会的所作所为,没有一样不是在给工人维护利益,也没有一样是违反法律的。而事实上,经过我们的努力,工人的受非法剥削的情况也多少改善。如果旧的领导班子走了,但新的领导班子接不上,谁再为已经被非法裁员的工人出头??比如在去年6月7日,与我们工会主席一同被澳利威公司非法开除的其他7名会员(其中还包括一名委员)的合法权益谁来出头给她们争取?!为组建我们工会而被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并扣押劳动档案的六名工人,她们的合法利益谁来给她们争取?

我们要着重阐明的是,从我们工会成立至今,在与澳利威老板及其公司残酷打压我工会行为的斗争中,我们已经是精疲力竭了,更是不想继续占据这个让我们心灰意冷的工会领导班子。正如同我们的工人代表刘美珍在接受国内外媒体采访时所说的那样:我们工人都想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工会主席姜仟秋,更是为此而耽搁了自己的婚期!致使自己的婚期拖了两年之久。所以我们也想尽快解决问题。我们非常愿意在工会恢复正常会务,并能够在工厂里自由发展会员之后,再主持工会委员会的改选。但是前提必须是澳利威首先纠正错误。只有他们走了第一步,我们工会才能走改选这个第二步。我们如果颠倒了两个步骤,拿了部分赔偿就立即撒手不管,在目前连我们工会都没有自由去工厂内发展会员,在这种极不健全的环境下改选工会,才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希望你们能够理解我们的处境和任务。


 二、再回答下面的问题。

 1关于澳利威烟台公司正在努力符合中国的劳动立法(包括工资、工作环境、职业安全等) 的讲法,是否属实?

答复:不属实。澳利威老板撒谎。至今为止,即使在有您们的大力支持下,在烟台澳利威公司搬迁到更小的工厂时,依然严重的违反中国的法律,拒绝给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给工人缴纳全部的劳动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对接受丹麦国家电视台采访的我工会会员于丽燕(我工会原副主席)予以辞退,如此收到侵害的还有女工某某某等。如果有必要核实,该两人的电话是,于丽燕的电话:1301258****;某某某的电话是:13*********。

我们给澳利威老板及其公司为打压我们工会所变造的谎言进行了一个汇编,详情可登陆: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ax0p.html(不久我们就会把这些谎言翻译称英文发给您们的)

2 澳利威说,他们反覆查核,并没有扣押你们的劳动档案。是否所有被解雇工人都已经收到他们的劳动档案? 
    答复:按照中国法律和实际情况,劳动者本人是不能也无法接触或保有劳动档案的。只有劳动局和雇主才能保有劳动档案。所以劳动档案不是在公司管理手中,就是在劳动局;如果两个都没有,一定是其中一个遗失了档案。工人手中一定没有。从2006年到今天,我们多次去问烟台市开发区劳动局(与福山区劳动局比邻的一个劳动局),后者的答覆都是,刘美珍的档案自从2006年6月起被烟台澳利威公司(当时的人力资源主管由女士)直接从烟台市开发区劳动局调走之后,就没有再回到烟台开发区劳动局。澳利威现在说档案不在他们那里。那么,除非劳动局撒谎,不然,就是澳利威撒谎。(对此,我们工会通过工人初爽找到由女士核实过,由女士本人也确定自己在澳利威公司任职时,亲自到烟台市开发区劳动局把工人的劳动档案调到澳利威公司内这一事实。)

 

3 根据我们(3F)得到的消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福山分会的Ma Xioyan先生和Lue Juguang正在处理有关问题。你们一直在与他们接触吗?他们能参与这一进程,使澳利威厂房工会能够再次根据法律运作吗?    

答复:我们已于12月11日下午,就把这次会议的相关内容详细的向我们福山区总工会的领导做了汇报。在此之前,我们多次联系福山区总工会来使我们的工会工作运转正常,但是我们的上级工会不具有执法力度,无法让蛮横的澳利威公司配合其工作,至今也没有什么见效。

 

                        

 

                                        中国山东澳利威(烟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2008年12月15日
 其它详情参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bpht.html

烟台澳利威公司对烟台澳利威工会、工人的造谣汇编 (2008-09-23 20:11:00)

 

     烟台澳利威公司对烟台澳利威工会的造谣汇编

        

 

(图片新浪博客防盗链,无法显示)

 “本照片是由澳利威公司及其律师(见证人)共同制作的一份非法辞退姜仟秋的“见证书”。辞退的理由是姜仟秋旷工,纯属捏造。此案现已被政府定性为打击报复,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旷工。”

(没有经律师签字的捏造事实的原件

    烟台澳利威公司在打压烟台澳利威工会方面,除了采取实际残酷的打压行动(比如多次开除烟台澳利威工会主席)烟台澳利威工会以外,还非常注意散步谣言来对烟台澳利威工会及其工人进行造谣陷害。现烟台澳利威工会把烟台澳利威公司的谣言汇总如下:

 

    一、08年8月25日,烟台澳利威公司的陈品富总经理对烟台澳利威工会的工作人员说:公司在去年辞退姜仟秋工会主席以后,曾经要求姜仟秋回去上班,但姜仟秋拒绝回公司上班。对此,公司有律师、以及公司各级管理层签字的法律文书。烟台澳利威公司的这个谣言在对烟台市福山区总工会散步时,竟然又变成了公司两次要求姜仟秋回公司上班,但都拒绝了。对烟台澳利威公司的这个谣言,在08年9月11日的“9.11”会议上被揭穿。公司承认没有这份文书,并企图继续造谣,被烟台澳利威工会再次揭穿。详情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asoc.html

    二、08年9月初,澳利威老板在接受丹麦一家媒体采访时,谎称说自己在中国烟台投资很多,肯定会继续留在烟台。同时对丹麦有关方面说烟台澳利威公司同全体工人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于澳利威的这个谎言,在这里就实在没有必要揭穿了,这是一个彻底大谎言。

    三、烟台澳利威工会主席姜仟秋曾经向烟台澳利威公司索要10万元人民币来做为条件退出工会离开烟台澳利威公司。这个谣言首先是烟台澳利威公司在接受齐鲁晚报记者时造谣说的,后来又向澳利威老板造谣。详情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anhd.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8ltd.html

    四、烟台澳利威公司造谣说烟台澳利威工会姜仟秋主席把工人缴纳的那点工会会费都用来买零食吃了。这个谣言在烟台澳利威公司接受齐鲁晚报记者采访时就造谣,据说这个谣言版本还很多。详情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8ltd.html

    五、烟台澳利威公司造谣中伤姜仟秋工会主席说:“当时姜仟秋坐在会议室桌边的椅子上,双脚抬起,搁上了桌面。”凡是见过会议室桌子的人,都会明白这更是一种无聊的谎言!我工会即使再没有素质,也不会达到这种程度!只有低素质的人才能编出这种低素质的无聊谎言!详情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8ltd.html

   六、烟台澳利威公司在08年1月非法选举烟台澳利威工会主席时说:这次选举工会(干部),得到福山区总工会的大力支持。。。。。。结果这场闹剧被福山区总工会予以制止。谎言不攻自破。

   七、烟台澳利威公司在08年9月18日,在对烟台澳利威工会工作人员查询其是否给其职工于丽燕缴纳住房公积金时,竟然说都给缴纳了,并指责我工会工作人员“你以后别在瞪着个眼珠子说瞎话”。结果经过我工会及其女工于丽燕到福山区财政局的查询得知:烟台澳利威公司仅仅从今年3月开始给她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该女工是从06年年初就进入到烟台澳利威公司工作。详情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auzw.html

  八、“电话门”造谣事件。烟台澳利威公司造谣的特点之一是利用电话来造谣,并且这一招被其发挥的淋漓尽致,姑且称之为“电话门”。比如,(1)、公司在去年辞退一高层管理人员的理由是该人向客户索要回扣,证据是“打电话”,即该人在电话上向客户索要电话,并说大家都听到了。(2)、公司最近四处造谣说烟台澳利威工会副主席姜仟秋向烟台澳利威公司索要10万元来出卖工会,其证据也是“打电话”,即姜仟秋在电话上向公司索要10万元来出卖工会。(3)、烟台澳利威公司造谣说在去年“辞退”烟台澳利威工会主席姜仟秋以后,公司又多次叫她回来上班,但姜仟秋拒绝回公司上班,证据还是“打电话”,即烟台澳利威公司多次打电话叫姜仟秋主席回公司上班,但都被她拒绝(后来这个谣言又改编为不服从安排,旷工九天)。稍微有点脑子的人都应该明白,姜仟秋四处奔波的主要目的之一不就是回公司复职工作吗?她仅仅是一个工资生活者,真不明白这样幼稚的谣言,澳利威公司怎么还能说得出口。在此之前,还有一个有所谓律师签字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姜仟秋拒绝回公司上班的事件,但在“9.11”会议上被烟台澳利威工会戳穿了,当场的烟台澳利威公司总经理陈品富面对烟台澳利威工会的质问是哑口无言.

  九、向每个工人发放了一封盖有烟台澳利威公司公章的“致工人信”,在信上称,公司此次大量裁员以及缩小生产规模完全是烟台澳利威工会造成的,结果丹麦澳利威老板却称:烟台澳利威工会提供的那封公司信是假的。他说他们没有失去客户,而烟台厂要缩小规模是因为金融危机。详情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b4xr.html

       上图为澳利威公司所谓的“致工人信”原件照片

  十、烟台澳利威公司对工人谎称: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事实真相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auzw.html

  十一,烟台澳利威公司在给自己非法扣押工人代表等人劳动档案这一非法行为进行狡辩是撒谎称:公司在她们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就已经给她们办理了终止合同的手续,但是工人代表等6人却拒绝到公司收取那些东西。,工人代表等6工人在烟台澳利威工会的带领下,多次到烟台澳利威公司要求公司给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调档手续,但遭到烟台澳利威公司的拒绝,到后来,甚至拒绝与工人代表以及烟台澳利威工会见面。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烟台澳利威公司给工人代表等6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以及移交劳动档案是其单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详情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bdjb.html
 

 

     烟台澳利威工会在面对烟台澳利威公司的谣言时,只是想说一句话,一句烟台澳利威工会的名言:烟台澳利威公司对烟台澳利威工会的指控和造谣,从来都是只有罪名却没有任何证据,如果有,就请澳利威拿出来!但烟台澳利威工会对烟台澳利威公司的指控都是铁证如山。许多证据在本博客相册和播客视频上都有有部分展示。


     因为时间关系,暂时先整理到此,以后会继续整理的。

  

澳利威工会致福山区劳动局长的公开投诉信(一) (2008-11-07 18:43:57)

   2008年11月7日上午,烟台澳利威工会主席带领为成立工会被烟台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的工人代表等人一行,到福山区劳动局局长办公室投诉烟台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她们并扣押档案等一案,并由烟台澳利威工会致信公开信一封给福山区劳动局局长。相关内容分为一、二、三共三篇文章。本文是第一篇:公开信内容;第二篇是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内容;第三篇是投诉的相关花絮。

 

尊敬的局长您好:

我是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澳利威工会)的副主席姜仟秋,今天我代表澳利威工会带领为组建成立澳利威工会而被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的6工人,到您处书面投诉澳利威公司辞退6工人以及对我本人进行打击报复一案。

我在07年6月7日,由于给工人维权而遭到澳利威公司打击报复被其非法辞退,后来在07年10月中旬,福山区劳动局已经对此定性为打击报复并下达了责令整改书,但澳利威公司拒绝让我回公司上班。

6工人于2006年在澳利威公司工作期间,因要求澳利威公司成立工会并带领工人一起组建工会而遭到打击报复,于2006年10月13日被其非法辞退。

后来,6工人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维权,最终于2007年12月2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6工人胜诉,撤销了澳利威公司做出与6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二审判决胜诉后,6工人多次要求澳利威公司给自己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但澳利威公司却拒绝给6工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扣押6工人中部分工人的劳动档案。至今,刘美珍的劳动档案还被扣押在澳利威公司之内,给她们的正常就业以及领取失业金等都带来严重的损害。

现我工会再次向贵劳动局给6工人提起投诉,投诉书见附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bdwk.html

我们认为本案是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法律依据及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8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惩罚。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提赔偿责任

   烟台澳利威公司在今年9月,对给6工人拒绝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竟然狡辩说:公司很早以前就给6工人办理的相关的手续,并且在8月底登报对此声明过,但6工人拒绝道到公司收取相关手续,这是澳利威公司的又一个谎言。事实真相是自二审判决生效后,6工人多次到澳利威公司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澳利威公司拒绝6工人的正当要求,甚至连公司大门都不让进。最近澳利威公司又多此一举的到福山公证处办理所谓的送达法律手续,但这这些行为都无法免除自己的责任,况且,根据法律规定,澳利威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是其单方面的义务。

    6工人因为组建成立工会而遭到澳利威公司打击报复的这一事实,已经生效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已经认定,6工人的案件决不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而是澳利威公司对工人要求成立、组建工会予以打击报复的行为,同时根据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6工人案件应该属于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

     恳望劳动局能依法受理我和6工人的案件。如果拒绝受理我们的案件,请贵劳动局向我们出具拒不受理的有关法律文书。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章)

                                               2008年11月7日 

澳利威工会致福山区劳动局长的公开投诉信(二) (2008-11-07 18:53:42)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投诉人

姓名:刘美珍、初爽、孙庆英、谢瑛忠、姜清光、王传荣

性别:女

 

职业:

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方式:13589815088

被投诉用人单位:

名称: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外资

住所: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永福园路551号

邮编:

姓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0535-2135816

  请求事项:

    被投诉用人单位支付、补交投诉人刘美珍、孙庆英06年11月至08年11月期间、 初爽06年11月至08年4月、姜清光06年11月至07年7月期间、 谢瑛忠06年11月至07年10月期间、 王传荣06年11月至07年11月期间的生活费和应依法缴纳的劳动保险。                                  请将本案受理及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刘美珍、姜清光、初爽、谢瑛忠、孙庆英、王传荣分别于2006年1月19日、1月12日、1月9日、1月12日、2月14日、2月6日到被投诉用人单位工作,并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美珍的劳动档案关系等于06年6月19日由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从烟台开发区劳动局办理调档手续至被投诉用人单位;初爽系初次参加劳动保险,由被投诉人办理建档手续;孙庆英、姜清光、谢瑛忠、王传荣的劳动档案在签定劳动合同时,被投诉人拒绝给她们办理调档手续,答复说没有必要,只要把养老保险金等给交纳到个人帐户上也是一样有效的。

  2006年10月,六投诉人因要求成立工会而遭到被投诉用人单位的打击报复,被投诉人于2006年10月13日做出了解除与六投诉人劳动合同的非法决定。2007年10月22日,该决定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烟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予以撤消。在此期间,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拒不给六投诉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及拒绝依法转移投诉人包括社会关系在内的劳动关系和档案关系。由于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致使其(尤其是刘美珍、孙庆英二人)无法正常就业,已经给投诉人带来严重损害。依据《工会法》第50条、第52条等规定,此案显然是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要求、组建成立工会的行为予以打击报复,已经不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故投诉人向劳动部门提起投诉,望劳动部门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事项。

 

 

                 

 

    

                                                            投诉人:6工人签名

 

                                                2008年11月7日

 

 附文:及时转档是企业的法定义务:http://news.sohu.com/20071015/n252647705.shtml

澳利威工会致福山区劳动局长的公开投诉信(三) (2008-11-07 18:57:00)

       澳利威工会致福山区劳动局长的公开投诉信(三)

 

    本文将介绍烟台澳利威工会主席带领6工人到福山区劳动局局长办公室投诉时的经过。

    08年11月7日上午9点,澳利威工会主席带领6工人首先到福山区劳动局于局长(正局长)办公室,经过姜仟秋的自我介绍并说明来意后,姜仟秋她们准备把投诉信给于局长,于局长激动的大声忙说:“你在沙发坐着说!别在我的桌子前面站着!你把这封信也赶快拿走!我不看!”投诉工人说:“领导,你别紧张,我也不是来暗杀你的。”于局长对自己刚才的态度解释说:“我没别的意思,不是怕你站着累吗?”

  于局长说:“你们今天是来告监察的(劳动监察)还是来处理事情的?”姜仟秋说:“我们今天是来处理事情的。”。于局长说:“那好办。”,就给王道进局长(副局长)打了个电话并让她们到王局长办公室去处理事情。

    到了王局长办公室以后,王局长看完信后,姜仟秋说道你们劳动监察已经对我的案件定性为打击报复了,所以我的事情应该由劳动监察来处理。王局长问姜仟秋:“谁说的定性为打击报复的?”姜仟秋说:“是你们劳动监察定性为打击报复的,我想看那份文件。”姜仟秋对王局长说自己和6工人的案件应该走劳动监察程序,但王局长说:“关于你们的判决(6工人案件)我们已经为此事到澳利威公司跑了好几趟了,但澳利威公司拒不执行,我们也下令整改了,也处罚了澳利威公司了,至于罚款交没交,我也没有必要告诉你们。你们这件事,我们已经尽职尽责了。”。王局长最后对姜仟秋等人说:“你们的事情应该走仲裁。但这是我的个人意见。”

   姜仟秋要求王道进局长对此事给一个书面答复(法律依据是《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三条),王局长对此予以拒绝并说:“我口头告诉你就行了!”

   福山区劳动局一位叫林和平的工作人员对姜仟秋她们说:“别的事情我们不管,至于扣押档案的事情,我去给你调查一下。”

   

   法律依据---《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相关细节澳利威工会将根据谈话的工作笔录予以详细介绍。稍等。。

    其它详情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8uvx.html

08年12月10日六工人致烟台市劳动局的投诉信(一) (2008-12-11 17:55:41)
 
            08年12月10日六工人致烟台市劳动局的投诉信(一)
            烟台澳利威工会顾问于当日上午九点把此信递交给烟台市劳动局法规科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10月13日,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了6名带头组建工会的女工,时隔两年多以后,烟台澳利威公司依然非法扣押工人代表(六工人之一)的劳动档案,并拒绝给六工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案件发生以后,六工人多次到福山区劳动局投诉,但福山区劳动局起先是不受理,后来又说要等烟台市劳动局审批,再后来就是近期又说不受理六工人投诉的案件。至此,六工人特向烟台市劳动局提起投诉,希望烟台市劳动局责令福山区劳动局履行如下职责。

1、要求福山区劳动局限期责令烟台澳利威公司给投诉人六工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给六工人补缴被烟台澳利威公司扣押劳动档案期间(至今)的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发生活费等。

2、要求福山区劳动局审查六工人之一(工人代表刘美珍)被烟台澳利威公司扣押的劳动档案是否被篡改、附加不实文件等。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刘美珍、姜清光、初爽、谢瑛忠、孙庆英、王传荣分别于2006年1月19日、1月12日、1月9日、1月12日、2月14日、2月6日到烟台澳利威公司工作,并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0月,投诉人六人(以下简称六工人)与其她工人因为不满烟台澳利威公司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带领工人组建工会,此举遭到烟台澳利威公司的打击报复并于2006年10月13日做出了与六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本是企业打击工人组建成立工会的案件,但福山区劳动局却拒绝受理六工人的投诉。后来六工人应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建设部的建议,到福山区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回烟台澳利威公司复职工作。 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2月18日做出了六工人胜诉的裁决。烟台澳利威公司不服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了撤销烟台澳利威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做出的与六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来烟台澳利威公司又不服福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六工人于2007年11月29日签收二审生效判决后,于2007年12月5日在烟台澳利威工会代理主席姜仟秋的带领下,到烟台澳利威公司要求复职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烟台澳利威公司答复六工人说她们的劳动合同早就到期了,拒绝六工人复职工作。既然如此,六工人就要求烟台澳利威公司给她们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烟台澳利威公司予以拒绝,并非法扣押六工人之一(工人代表)的劳动档案。面对烟台澳利威公司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六工人再次向福山区劳动局提起劳动监察投诉,要求福山区劳动局履行职责来责令烟台澳利威公司给原告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及移转劳动档案,但福山区劳动局拒绝受理,此后六工人及烟台澳利威工会于2008年1月2日到福山区劳动局交了书面投诉书,但遭到福山区劳动局的拒绝,并拒绝了六工人要求福山区劳动局给与书面答复的正当要求。2008年1月9日,烟台澳利威工会指派工会顾问张军(原告刘美珍的丈夫)到福山区劳动局递交了书面投诉书,并应福山区劳动局一个叫史联庆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把二审判决书也与投诉书一并递交到给劳动监察。史联庆答复说关于请求支付生活费一事,劳动监察可以立即答复对此不予受理,因为这不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对于请求支付社会保险一事,还要等上级领导批复。当时,烟台澳利威工会顾问请求史联庆对不予受理的那一部分以书面形式将不予受理案件的理由通知六工人或者烟台澳利威工会。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答复同意这个请求。但却事后又拒绝履行这一义务;2008年4月3日下午,烟台澳利威工会顾问张军再次到福山区劳动局找史联庆询问六工人案件的进展情况,史联庆答复说春节前已经给烟台市劳动局打了报告,现在还没有批复。2008年4月7日下午,烟台澳利威工会主席和顾问再次到福山区劳动局找史联庆询问对六工人维权的问题,史联庆答复说还要等烟台市劳动局的批复。并说“这个案件太敏感了,连烟台市劳动局都不敢答复。”2008年4月28日下午3点50分,烟台澳利威工会顾问张军又到福山区劳动局找史联庆询问六工人案件的进展情况。史联庆答复说:烟台市劳动局还是没有批复。

因为烟台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要求组建工会的六工人并扣押其劳动档案的违法行为得到国内外众多媒体的关注,据山东省总工会组织部长王星海答复媒体说:“现在从我们省总到全总包括烟台市总正在做着工作,我们省总的态度始终非常积极,一直在责成烟台市总来协调沟通这个事,原则都很明确:积极的为职工着一块去协调争取得到更好的解决。就这个事烟台市委副书记孙永春已经委托他们区的一个副区长牵头正在处理这个事。”(详情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8uvx.html)但是到了2008年11月7日,在“这个事”依然没有解决的迹象时,六工人与澳利威工会代理主席再次到福山区劳动局直接找局长予以书面投诉,福山区劳动局的的王道进以“已经尽职尽责”为由再次拒绝六工人的投诉请求。2008年11月12日,六工人再次来到福山区劳动局询问11月7日案件的落实情况。此时福山区劳动局一个叫林和平的工作人员竟然把工人的劳动档案与工人的劳动手册混为一谈,并对六工人说:“关于那个劳动手册(劳动档案),你们到管档案的那里去补办一个就行了,”,依然拒绝受理6工人的投诉。

下文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bpgy.html

08年12月10日六工人致烟台市劳动局的投诉信(二) (2008-12-11 18:16:03)

   08年12月10日六工人致烟台市劳动局的投诉信(二)

     烟台澳利威工会顾问于当日上午九点把此信递交给烟台市劳动局法规科

    接上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bpgv.html

烟台澳利威公司及其老板澳利威先生迫于国内外舆论的压力,从08年10开始,通过所谓的在媒体上公示公告、公证处公证当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争端,并在国际上和国内来声明自己早就给6工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通知6工人到澳利威公司去办理手续等,但遭到六工人的拒绝。但烟台澳利威公司这些行为都不能免除自己拒绝给六工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以及扣押工人代表劳动档案、以及由此所给6工人带来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及移转劳动者劳动档案,是烟台澳利威公司单方面应尽的义务,况且,我们有人证能证明在此期间我们多次到劳动局和烟台澳利威公司要求其移转劳动档案以及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

烟台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要求组建工会的六工人,并拒绝给六工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及扣押其劳动档案做为打击报复的手段,这一行为,违反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等众多法律之规定,显然烟台澳利威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劳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以及烟台市中级人法院二审判决本案六工人胜诉的理由上都足以证明,本案并不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而是资方对六工人成立工会予以打击报复的恶性案件。所以,根据上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六工人案件应该属于福山区劳动局的受理范围。

六工人认为,劳动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是存在档案迟延转移、丢失等情况,就违反了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及妥善保管档案的法定义务,即构成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致使申诉人无法正常就业、无法享受失业金待遇、失去继续缴纳劳动保险的权利等,造成劳动者就业和其他一些生活上的困难,损害了劳动者的宪法权利,限制了人最基本的人权——劳动权。而面对烟台澳利威公司这一严重违法行为,福山区劳动局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福山区劳动局把许多本应是劳动局(劳动监察)受理的案件都归推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为不妥,做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在选择劳动监察程序与劳动仲裁程序两种程序给自己维权的取舍过程中,必然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风险成本等众多因素来考虑,当一个案件依法都可归这两个部门受理时,劳动者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从中选择其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选中的部门是无权利的拒绝受理的。

烟台澳利威公司在中国打压工会的事迹惊动了国内外,被国内外众多媒体、组织纷纷予以曝光和致以强烈的谴责。而之所以造成这种负面影响,与福山区劳动局不依法行政是分不开的。曾经在2006年2月10日,工人就对烟台澳利威公司拒绝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给工人缴纳劳动保险等的违法行为,书面向福山区劳动局以投诉,但由于福山区劳动局的行政不作为,从而导致了在两个月半多月后的4月28日(超过两个月的结案期限),烟台澳利威公司居然非法无理由的辞退57名女工,被当地媒体曝光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为维护劳动者要求组建成立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烟台市劳动局提起投诉,望烟台市劳动局能给工人讨回一个公道。

      此致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军

 

                                           2008年12月10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方面的法律规定:

1、第十条:......

2、第二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九条。。。。。

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方面的法律对定: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四、《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起、所担任的工作。

烟台澳利威工会8月上旬致国务院温总理信 (2008-08-08 20:13:19)
[

 

温总理您好:

    我是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工会)的工会顾问,受我工会的委托,特写此信向您求援。

    因为您每天日理万机,时间非常紧张,所以我就简单扼要的把我工会成立的起因、成立后的艰难维权、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等情况,以及因此所给我工会带来重大损害等向您做一简单的介绍。

    一、我工会成立的起因。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方)于05年10月19日在我们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成立,系丹麦独资企业,以生产手机配件等为主要业务。资方在我们这里成立以后,严重无视中国的法律,公然拒绝给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劳动保险,并肆意非法辞退工人。曾经在06年五一劳动节前夕就毫无理由的非法辞退57名女工,在当地媒体曝光后,引起强烈反响!面对资方愈演愈烈的劳动违法现象,资方的工人开始萌发了组建工会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想法。资方工人代表等于06年6月开始,就向资方和地方总工会(烟台市福山区总工会)多次提出了成立工会的要求。资方工人的正当要求曾经得到了地方总工会的积极支持,但是工人这一正当的要求却遭到了资方多次的无理拒绝。因为按照我国目前现行的成立工会的程序,成立工会前的先期准备工作是由资方进行的,资方的拒绝就剥夺了工人成立工会的正当要求。

    迫于无奈的资方大部分工人于06年10月8日,开始举行了为成立工会而进行的罢工活动。在罢工期间,资方工人代表及时联系了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并引起了全总的高度重视。06年10月18日,全总有关领导专程为此来到山东烟台支持资方工人成立工会的事情。在罢工期间,资方等传出谣言说要求成立工会的工人代表等是为了做工会主席来保住饭碗,是为了一己自私而才煽动工人罢工。这个谣言早在10月8日第一天罢工时,工人代表等就当着地方总工会、地方劳动局和资方领导的面,再次公开宣布工人代表等放弃工会领导班子的被选举权,仅要求享有选举权,从而早就预先粉碎了这个谣言。后来,在资方工人的共同团结以及全总的大力支持下,我工会终于在06年10月20日晚上19点成立,但由于有福山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办公室副主任郭广志的阻挠,资方工人代表等六人被剥夺了所应享有的选举权。当时有烟台市总工会和烟台市福山区总工会两级领导在场监督主持我工会的选举成立工作。

    二、我工会成立后饱受资方残酷迫害和打击报复

我工会成立后,就立即开始积极与资方沟通,并为成立我工会而被资方非法辞退的资方工人代表等积极维权。但资方却污蔑我工会说是通过罢工成立的工会,是非法的工会等,资方是不予认可的,拒绝与我工会的沟通和接触,采取极端的敌视方式。

    资方首先是违法工会法等的规定,非法调动我工会原主席的工作岗位,把我工会原主席调到工作比较累且又危险的陌生工作岗位,并导致了我工会原主席的受伤。资方于07年3月8日张贴公告做出了开除我工会正副两位主席的决定,后来,被工人通过罢工活动制止了资方的违法行为。后来,资方又令其男性保安到女更衣室偷窥我工会的正副主席换衣服、又找“社会上的人”在晚上对我工会的两位主席进行尾追、盯梢等等。。。面对资方的疯狂打压,我工会副主席于丽燕于07年年初辞去工会副主席职务(后由我工会委员姜千秋担任副主席),原主席王昭日也于07年6月4日被迫辞职离开公司。我工会主席王昭日辞职离开资方之后,副主席姜千秋就开始顶住压力全面主持工会日常工作。但迫不及待的资方为了彻底铲除我工会,在我工会副主席全面主持工会工作后仅仅不到三天,就做出了开除我工会副主席及其两名工会委员和其她五名工会骨干的决定。事情的起因是我工会仅有的副主席因为给工人维权而惹恼资方,此案后来已经被我们地方劳动局定性为打击报复。资方曾于08年1月竟然非法选举我工会领导班子,后被我工会和上级总工会所否定。

    三、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给我工会带来重大损害。

    1、曾经在我工会成立之前,由于资方的严重劳动违法行为,资方工人于06年2月10日书面到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称福山区劳动局)去书面投诉资方的违法行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等),福山区劳动局不但不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而且在06年4月28日,资方竟然非法辞退工人达57名之多,面对资方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福山区劳动局并没有对资方采取什么法律严惩措施。

    在资方非法调动我工会主席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时时,我工会就到福山区劳动局投诉,劳动局说不受理此案,并要我工会去劳动仲裁。

    在07年3月8日资方贴出公告非法开除我工会两位主席时,我工会到福山劳动局投诉时,劳动局不受理此案。

    在07年6月7日,我工会唯一的最高领导工会副主席姜千秋因为给工人维权而遭到资方的非法辞退后,我工会到福山劳动局投诉时,劳动局还是不受理,并在07年8月10日向我工会下达了一个“告知书”,以此来告知我工会不受理此案。

     后来,我工会顾问等多次到烟台市总工会、烟台市劳动局、法律援助中心、福山区人民政府等多部门多次投诉反映情况并据理力争,终于在2007年的10月8日,福山区劳动局纠正错误,向资方下达了《劳动监察保障责令改正指令书》,把资方辞退我工会主席的行为定性为打击报复。

既然福山劳动局把资方辞退我工会副主席非法行为定性为打击报复了,下一步的工作就理所当然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让我工会副主席复职并赔偿其有关损失。在我工会副主席坚持要回公司复职上班的前提下,福山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史联庆主任等又说资方辞退我工会副主席虽然是非法行为,但资方如果给了我工会副主席两倍的赔偿就是合法行为,因此劳动局不受理此案。据此,资方也是同样持相同理由。后来,面对我工会的依法力争,在08年4月7日福山区劳动局相关人员又否认了上述说法,但我工会有众多人证可以证明。

    2、由于资方工人代表等要求成立工会,而被资方非法辞退。06年10月8日和13日面对资方两次对工人代表的开除,工人代表等向福山劳动局投诉,劳动局答复不受理。在我工会成立以后,资方代表等六工人响应全总的建议,开始走劳动仲裁法律程序。资方工人代表要求法律撤销资方做出的与其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要求继续会资方单位上班。在我工会的支持下,资方工人代表等六名工人从劳动仲裁、福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都宣判工人胜诉。

    在资方工人代表二审法院终审胜诉后,资方非扣押工人代表等人的人事劳动档案,使其既不能回资方上班,也不能到其它单位正常就业。对此,我工会和工人代表到福山区劳动局投诉,起先劳动局答复说:既然是法院判决此案,就应该继续受理此案。而我工会认为回资方工作这一带有人身性质的案件,法院是不能受理且也是无法执行的。在我工会的坚持下,福山区劳动局又答复说六工人案件不是不受理,而是已经给上级劳动局即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局打了请示报告,并在08年4月7日对我工会说资方工人代表的案件非常新颖,“连上级劳动局都不敢答复”。而在08年5月27日,我工会打电话给烟台市劳动局,市局答复说资方代表的案件“太敏感了”,他们无法答复。

 

    四、虽然有媒体、全总和各级总工会的积极支持,我工会的维权还是举步维艰。

我工会副主席因给工人维权被资方打击报复至今一年之久还无法回资方工作;资方工人代表等人因为要求成立工会被资方非法辞退至今,虽然经历了漫长的法律程序并最终取得了法律的支持,但也无法回资方工作。这两件事情被我们山东省电视台、山东广播电台、中央广播电台、互联网等等众多媒体所详尽披露,我代表我工会多次向全总求援,曾经两次致信给全总的主席。全总、省总以及市总(烟台市总工会)也高度关注我工会主席和资方工人代表被资方非法开除的问题。并在08年3月通过媒体答复我工会说:“现在从我们省总到全总包括烟台市总正在做着工作,我们省总的态度始终非常积极,一直在责成烟台市总来协调沟通这个事,原则都很明确:积极地为职工着一块去协调争取得到更好地解决。就这个事烟台市委书记孙永春已经委托他们区的一个副区长牵头正在处理这个事。”但时至今日,我工会副主席和工人代表等被资方非法辞退的案件至今杳无音信。

    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已经越来越完善,国家的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她代表的是我们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我工会从成立至今,都是坚决的遵守法律、依靠法律、服从法律并行使法律所赋予给我们的权利。但对我工会及其主席和工人代表接二连三的侵权行为,却使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的挑衅。

   说到底,这些维权工作到最后都需要福山劳动局去依法贯彻落实。但地方劳动局似乎忘记了自己的职权,并以种种理由来推诿扯皮,既然我工会的问题“太敏感了”,他们“不敢答复”,所以我工会向温总理您来寻求支持和援助。

   给您写信,若有冒昧和不妥之处,敬请见谅。

   恳望回音。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章)

                                                            

                                                                  2008年8月8日

 

备注:此信已于八月上旬由烟台澳利威工会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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