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丹麦工人联合会领导:
首先我们工会非常感谢您们长期以来给我们的支持和帮助。
根据烟台澳利威工会所赋予我的职权,下面我本人将代表烟台澳利威工会如实的、负责任的回答您们所提及的问题,同时,我本人也将对下面所回答的内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你们提到六个问题,其中四个涉及我们工会委员会是否已经需要换届的问题,所以我们首先谈这4个问题。
一、
我们工会是否改选,工会是否交出公章以及交给谁这个问题,当然不止涉及我们工会委员会,而是直接跟我们的上级工会即福山区总工会有关,我们基层工会的此届任期按照我们地方总工会的规定是三年,我们工会是于2006年10月20日成立,所以我们工会还不到换届的时候,如果改选,更纯粹是我们工会的内部事务,应有我们工会内部召开大会进行选举来完善领导班子,我们的上级总工会其权限也仅限于监督、指导我们工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然后在按照我们依法选举的新领导班子予以任命而已。但是,这个公章问题,更是工会内部的事务,同老板无关。法律上上级工会当然有权按照程序撤销下级的工会。但是上级工会还没有走这一步(现在也无法走这一步),而有关这个问题的上下级之间的分歧,应由工会自己处理,不用老板操心。其次,只要一天上级工会还没有依法撤销我们基层工会的领导的职位,则澳利威工会仍然是合法工会,就没有理由交出公章。
澳利威不断逼迫我们交出公章,问题是,交给谁呢?他们当然会说,交给改选后的工会新领导。但问题是,目前是合适的改选时候吗?我们的意见是,对于老板是合适的,因为可以从此把澳利威工会变成为黄色工会,但是无论对于受到澳利威迫害和非法开除的工人来说,还是对于现职工人,却是不合适的。
其次,就形势而言,现在改选根本是埋葬工会。在资方等方面的长期联合打击下,整个澳利威工厂从二百多工人缩小到现在的30名工人,而现在大多数留下来的员工都是比较“听话”的人。同时,我们工会力量空前削弱,从一百多会员缩小到大约8名。澳利威公司最近还非法辞退了主持公司内部工会工作的会员于丽燕,致使目前无法确定准确人数。所以很多会务都不能正常运作。但是这个会务不正常的责任,首先在澳利威公司,而不是在工会领导。所以要拨乱反正的人,首先是澳利威,而不是工会领导。澳利威纠正错误了,工会就能够恢复正常,我们也可以正常交班了。那么,澳利威应该怎么做呢?那很简单:
1资方先让工会在工厂里自由招收会员和经营会务
2承认目前的工会领导班子的合法地位并与之展开谈判。
3工厂让无辜被裁员的会员复工,以及向被拖欠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恢复供款
4解决姜千秋和六名工人代表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拒绝出具劳动合同手续、扣押劳动档案等)
我们强调,必要时候我们愿意做适当的妥协,特别是经济赔偿这点。但是前提首先是澳利威愿意尊重我们的工会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和展开同我们的谈判,而不是一方面在国内外大力鼓吹什么工会改选,把自己的责任推卸给工会,另一方面始终不肯与工会继续谈判。
你们问:如果要召集会员大会或举行工会会议,由谁来主持?依法当然由我们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但是,在资方已经把工会打击到只能向国外工会求助的情况下去改选,究竟帮助了谁?那无疑是帮助资方毁灭工会。我们工会的所作所为,没有一样不是在给工人维护利益,也没有一样是违反法律的。而事实上,经过我们的努力,工人的受非法剥削的情况也多少改善。如果旧的领导班子走了,但新的领导班子接不上,谁再为已经被非法裁员的工人出头??比如在去年6月7日,与我们工会主席一同被澳利威公司非法开除的其他7名会员(其中还包括一名委员)的合法权益谁来出头给她们争取?!为组建我们工会而被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并扣押劳动档案的六名工人,她们的合法利益谁来给她们争取?
我们要着重阐明的是,从我们工会成立至今,在与澳利威老板及其公司残酷打压我工会行为的斗争中,我们已经是精疲力竭了,更是不想继续占据这个让我们心灰意冷的工会领导班子。正如同我们的工人代表刘美珍在接受国内外媒体采访时所说的那样:我们工人都想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工会主席姜仟秋,更是为此而耽搁了自己的婚期!致使自己的婚期拖了两年之久。所以我们也想尽快解决问题。我们非常愿意在工会恢复正常会务,并能够在工厂里自由发展会员之后,再主持工会委员会的改选。但是前提必须是澳利威首先纠正错误。只有他们走了第一步,我们工会才能走改选这个第二步。我们如果颠倒了两个步骤,拿了部分赔偿就立即撒手不管,在目前连我们工会都没有自由去工厂内发展会员,在这种极不健全的环境下改选工会,才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希望你们能够理解我们的处境和任务。
答复:不属实。澳利威老板撒谎。至今为止,即使在有您们的大力支持下,在烟台澳利威公司搬迁到更小的工厂时,依然严重的违反中国的法律,拒绝给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给工人缴纳全部的劳动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对接受丹麦国家电视台采访的我工会会员于丽燕(我工会原副主席)予以辞退,如此收到侵害的还有女工某某某等。如果有必要核实,该两人的电话是,于丽燕的电话:1301258****;某某某的电话是:13*********。
我们给澳利威老板及其公司为打压我们工会所变造的谎言进行了一个汇编,详情可登陆: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ax0p.html(不久我们就会把这些谎言翻译称英文发给您们的)
2 澳利威说,他们反覆查核,并没有扣押你们的劳动档案。是否所有被解雇工人都已经收到他们的劳动档案?
3 根据我们(3F)得到的消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福山分会的Ma Xioyan先生和Lue Juguang正在处理有关问题。你们一直在与他们接触吗?他们能参与这一进程,使澳利威厂房工会能够再次根据法律运作吗?
答复:我们已于12月11日下午,就把这次会议的相关内容详细的向我们福山区总工会的领导做了汇报。在此之前,我们多次联系福山区总工会来使我们的工会工作运转正常,但是我们的上级工会不具有执法力度,无法让蛮横的澳利威公司配合其工作,至今也没有什么见效。
(图片新浪博客防盗链,无法显示)
“本照片是由澳利威公司及其律师(见证人)共同制作的一份非法辞退姜仟秋的“见证书”。辞退的理由是姜仟秋旷工,纯属捏造。此案现已被政府定性为打击报复,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旷工。”
尊敬的局长您好:
我是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澳利威工会)的副主席姜仟秋,今天我代表澳利威工会带领为组建成立澳利威工会而被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的6工人,到您处书面投诉澳利威公司辞退6工人以及对我本人进行打击报复一案。
我在07年6月7日,由于给工人维权而遭到澳利威公司打击报复被其非法辞退,后来在07年10月中旬,福山区劳动局已经对此定性为打击报复并下达了责令整改书,但澳利威公司拒绝让我回公司上班。
6工人于2006年在澳利威公司工作期间,因要求澳利威公司成立工会并带领工人一起组建工会而遭到打击报复,于2006年10月13日被其非法辞退。
后来,6工人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维权,最终于2007年12月2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6工人胜诉,撤销了澳利威公司做出与6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二审判决胜诉后,6工人多次要求澳利威公司给自己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但澳利威公司却拒绝给6工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扣押6工人中部分工人的劳动档案。至今,刘美珍的劳动档案还被扣押在澳利威公司之内,给她们的正常就业以及领取失业金等都带来严重的损害。
现我工会再次向贵劳动局给6工人提起投诉,投诉书见附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bdwk.html。
我们认为本案是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法律依据及理由如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提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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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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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美珍、初爽、孙庆英、谢瑛忠、姜清光、王传荣 |
性别: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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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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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联系方式:135898150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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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用人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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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 |
单位性质:外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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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永福园路551号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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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535-21358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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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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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刘美珍、姜清光、初爽、谢瑛忠、孙庆英、王传荣分别于2006年1月19日、1月12日、1月9日、1月12日、2月14日、2月6日到被投诉用人单位工作,并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6年10月,六投诉人因要求成立工会而遭到被投诉用人单位的打击报复,被投诉人于2006年10月13日做出了解除与六投诉人劳动合同的非法决定。2007年10月22日,该决定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烟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予以撤消。在此期间,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拒不给六投诉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及拒绝依法转移投诉人包括社会关系在内的劳动关系和档案关系。由于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致使其(尤其是刘美珍、孙庆英二人)无法正常就业,已经给投诉人带来严重损害。依据《工会法》第50条、第52条等规定,此案显然是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要求、组建成立工会的行为予以打击报复,已经不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故投诉人向劳动部门提起投诉,望劳动部门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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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局长说:“你们今天是来告监察的(劳动监察)还是来处理事情的?”姜仟秋说:“我们今天是来处理事情的。”。于局长说:“那好办。”,就给王道进局长(副局长)打了个电话并让她们到王局长办公室去处理事情。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10月13日,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了6名带头组建工会的女工,时隔两年多以后,烟台澳利威公司依然非法扣押工人代表(六工人之一)的劳动档案,并拒绝给六工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案件发生以后,六工人多次到福山区劳动局投诉,但福山区劳动局起先是不受理,后来又说要等烟台市劳动局审批,再后来就是近期又说不受理六工人投诉的案件。至此,六工人特向烟台市劳动局提起投诉,希望烟台市劳动局责令福山区劳动局履行如下职责。
1、要求福山区劳动局限期责令烟台澳利威公司给投诉人六工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给六工人补缴被烟台澳利威公司扣押劳动档案期间(至今)的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发生活费等。
2、要求福山区劳动局审查六工人之一(工人代表刘美珍)被烟台澳利威公司扣押的劳动档案是否被篡改、附加不实文件等。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刘美珍、姜清光、初爽、谢瑛忠、孙庆英、王传荣分别于2006年1月19日、1月12日、1月9日、1月12日、2月14日、2月6日到烟台澳利威公司工作,并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0月,投诉人六人(以下简称六工人)与其她工人因为不满烟台澳利威公司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带领工人组建工会,此举遭到烟台澳利威公司的打击报复并于2006年10月13日做出了与六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本是企业打击工人组建成立工会的案件,但福山区劳动局却拒绝受理六工人的投诉。后来六工人应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建设部的建议,到福山区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回烟台澳利威公司复职工作。 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2月18日做出了六工人胜诉的裁决。烟台澳利威公司不服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了撤销烟台澳利威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做出的与六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来烟台澳利威公司又不服福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六工人于2007年11月29日签收二审生效判决后,于2007年12月5日在烟台澳利威工会代理主席姜仟秋的带领下,到烟台澳利威公司要求复职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烟台澳利威公司答复六工人说她们的劳动合同早就到期了,拒绝六工人复职工作。既然如此,六工人就要求烟台澳利威公司给她们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烟台澳利威公司予以拒绝,并非法扣押六工人之一(工人代表)的劳动档案。面对烟台澳利威公司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六工人再次向福山区劳动局提起劳动监察投诉,要求福山区劳动局履行职责来责令烟台澳利威公司给原告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及移转劳动档案,但福山区劳动局拒绝受理,此后六工人及烟台澳利威工会于2008年1月2日到福山区劳动局交了书面投诉书,但遭到福山区劳动局的拒绝,并拒绝了六工人要求福山区劳动局给与书面答复的正当要求。2008年1月9日,烟台澳利威工会指派工会顾问张军(原告刘美珍的丈夫)到福山区劳动局递交了书面投诉书,并应福山区劳动局一个叫史联庆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把二审判决书也与投诉书一并递交到给劳动监察。史联庆答复说关于请求支付生活费一事,劳动监察可以立即答复对此不予受理,因为这不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对于请求支付社会保险一事,还要等上级领导批复。当时,烟台澳利威工会顾问请求史联庆对不予受理的那一部分以书面形式将不予受理案件的理由通知六工人或者烟台澳利威工会。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答复同意这个请求。但却事后又拒绝履行这一义务;2008年4月3日下午,烟台澳利威工会顾问张军再次到福山区劳动局找史联庆询问六工人案件的进展情况,史联庆答复说春节前已经给烟台市劳动局打了报告,现在还没有批复。2008年4月7日下午,烟台澳利威工会主席和顾问再次到福山区劳动局找史联庆询问对六工人维权的问题,史联庆答复说还要等烟台市劳动局的批复。并说“这个案件太敏感了,连烟台市劳动局都不敢答复。”2008年4月28日下午3点50分,烟台澳利威工会顾问张军又到福山区劳动局找史联庆询问六工人案件的进展情况。史联庆答复说:烟台市劳动局还是没有批复。
因为烟台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要求组建工会的六工人并扣押其劳动档案的违法行为得到国内外众多媒体的关注,据山东省总工会组织部长王星海答复媒体说:“现在从我们省总到全总包括烟台市总正在做着工作,我们省总的态度始终非常积极,一直在责成烟台市总来协调沟通这个事,原则都很明确:积极的为职工着一块去协调争取得到更好的解决。就这个事烟台市委副书记孙永春已经委托他们区的一个副区长牵头正在处理这个事。”(详情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8uvx.html)但是到了2008年11月7日,在“这个事”依然没有解决的迹象时,六工人与澳利威工会代理主席再次到福山区劳动局直接找局长予以书面投诉,福山区劳动局的的王道进以“已经尽职尽责”为由再次拒绝六工人的投诉请求。2008年11月12日,六工人再次来到福山区劳动局询问11月7日案件的落实情况。此时福山区劳动局一个叫林和平的工作人员竟然把工人的劳动档案与工人的劳动手册混为一谈,并对六工人说:“关于那个劳动手册(劳动档案),你们到管档案的那里去补办一个就行了,”,依然拒绝受理6工人的投诉。
下文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bpgy.html
烟台澳利威公司及其老板澳利威先生迫于国内外舆论的压力,从08年10开始,通过所谓的在媒体上公示公告、公证处公证当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争端,并在国际上和国内来声明自己早就给6工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通知6工人到澳利威公司去办理手续等,但遭到六工人的拒绝。但烟台澳利威公司这些行为都不能免除自己拒绝给六工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以及扣押工人代表劳动档案、以及由此所给6工人带来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及移转劳动者劳动档案,是烟台澳利威公司单方面应尽的义务,况且,我们有人证能证明在此期间我们多次到劳动局和烟台澳利威公司要求其移转劳动档案以及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
烟台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要求组建工会的六工人,并拒绝给六工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及扣押其劳动档案做为打击报复的手段,这一行为,违反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等众多法律之规定,显然烟台澳利威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劳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以及烟台市中级人法院二审判决本案六工人胜诉的理由上都足以证明,本案并不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而是资方对六工人成立工会予以打击报复的恶性案件。所以,根据上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六工人案件应该属于福山区劳动局的受理范围。
六工人认为,劳动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是存在档案迟延转移、丢失等情况,就违反了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及妥善保管档案的法定义务,即构成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致使申诉人无法正常就业、无法享受失业金待遇、失去继续缴纳劳动保险的权利等,造成劳动者就业和其他一些生活上的困难,损害了劳动者的宪法权利,限制了人最基本的人权——劳动权。而面对烟台澳利威公司这一严重违法行为,福山区劳动局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福山区劳动局把许多本应是劳动局(劳动监察)受理的案件都归推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为不妥,做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在选择劳动监察程序与劳动仲裁程序两种程序给自己维权的取舍过程中,必然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风险成本等众多因素来考虑,当一个案件依法都可归这两个部门受理时,劳动者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从中选择其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选中的部门是无权利的拒绝受理的。
烟台澳利威公司在中国打压工会的事迹惊动了国内外,被国内外众多媒体、组织纷纷予以曝光和致以强烈的谴责。而之所以造成这种负面影响,与福山区劳动局不依法行政是分不开的。曾经在2006年2月10日,工人就对烟台澳利威公司拒绝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给工人缴纳劳动保险等的违法行为,书面向福山区劳动局以投诉,但由于福山区劳动局的行政不作为,从而导致了在两个月半多月后的4月28日(超过两个月的结案期限),烟台澳利威公司居然非法无理由的辞退57名女工,被当地媒体曝光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为维护劳动者要求组建成立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烟台市劳动局提起投诉,望烟台市劳动局能给工人讨回一个公道。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方面的法律规定:
1、第十条:......
2、第二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九条。。。。。
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方面的法律对定: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四、《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温总理您好: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方)于05年10月19日在我们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成立,系丹麦独资企业,以生产手机配件等为主要业务。资方在我们这里成立以后,严重无视中国的法律,公然拒绝给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劳动保险,并肆意非法辞退工人。曾经在06年五一劳动节前夕就毫无理由的非法辞退57名女工,在当地媒体曝光后,引起强烈反响!面对资方愈演愈烈的劳动违法现象,资方的工人开始萌发了组建工会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想法。资方工人代表等于06年6月开始,就向资方和地方总工会(烟台市福山区总工会)多次提出了成立工会的要求。资方工人的正当要求曾经得到了地方总工会的积极支持,但是工人这一正当的要求却遭到了资方多次的无理拒绝。因为按照我国目前现行的成立工会的程序,成立工会前的先期准备工作是由资方进行的,资方的拒绝就剥夺了工人成立工会的正当要求。
我工会成立后,就立即开始积极与资方沟通,并为成立我工会而被资方非法辞退的资方工人代表等积极维权。但资方却污蔑我工会说是通过罢工成立的工会,是非法的工会等,资方是不予认可的,拒绝与我工会的沟通和接触,采取极端的敌视方式。
既然福山劳动局把资方辞退我工会副主席非法行为定性为打击报复了,下一步的工作就理所当然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让我工会副主席复职并赔偿其有关损失。在我工会副主席坚持要回公司复职上班的前提下,福山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史联庆主任等又说资方辞退我工会副主席虽然是非法行为,但资方如果给了我工会副主席两倍的赔偿就是合法行为,因此劳动局不受理此案。据此,资方也是同样持相同理由。后来,面对我工会的依法力争,在08年4月7日福山区劳动局相关人员又否认了上述说法,但我工会有众多人证可以证明。
我工会副主席因给工人维权被资方打击报复至今一年之久还无法回资方工作;资方工人代表等人因为要求成立工会被资方非法辞退至今,虽然经历了漫长的法律程序并最终取得了法律的支持,但也无法回资方工作。这两件事情被我们山东省电视台、山东广播电台、中央广播电台、互联网等等众多媒体所详尽披露,我代表我工会多次向全总求援,曾经两次致信给全总的主席。全总、省总以及市总(烟台市总工会)也高度关注我工会主席和资方工人代表被资方非法开除的问题。并在08年3月通过媒体答复我工会说:“现在从我们省总到全总包括烟台市总正在做着工作,我们省总的态度始终非常积极,一直在责成烟台市总来协调沟通这个事,原则都很明确:积极地为职工着一块去协调争取得到更好地解决。就这个事烟台市委书记孙永春已经委托他们区的一个副区长牵头正在处理这个事。”但时至今日,我工会副主席和工人代表等被资方非法辞退的案件至今杳无音信。
礼
备注:此信已于八月上旬由烟台澳利威工会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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