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荣智:谁是扼杀民间中医的主谋?
一、《中医药法》“倒掉”了民间中医人才
《中医药法》第四章对中医药人才培养的规制,存在一系列问题:
1、原则上规定“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第三十三条),但是,五千年来中医药人才基本上都是从民间中医里培养成长的。这是客观规律,该法根本不承认民间中医的法律地位与主体资格,明明是违反了客观规律,中医药人才哪来成长呢?实际上是斩断民间中医的根脉,迫使民间中医断子绝孙,因而中医也就名存实亡、呜呼哀哉!
2、该法第三十四条,只规定学院教育培养中医人才,要求“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但是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中医高手都在民间,只有民间中医才能培养出中医高手。而学院制中医培养的学生大多不会把脉,不会四诊八纲,不会独立开方抓药,已经西化,弄成不伦不类,违反了“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为什么还向死胡同里钻?为什么不彻底改革、改造、走民间中医人才培养的大道?
3、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这一条规定的是“带徒授业”,但是中医高手在民间,只有民间的高手,才能带徒授业出高手,学院制出得了高手吗?建国70多年来,中医学院出了几个高手?
4、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在以西医为主的管理模式下,实践已证明中西医结合教育是异化和消灭中医的手段,不但出不了“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反而培养出大批中不中、西不西的中医掘墓人。
二、《中医药法》“倒掉”了中医药科学研究的主体
该法第五章规制“中医药科学研究”,也是缺了主心骨民间中医。问题是:
1、该法第三十八条出现两个错误:一是民间中医高手是中医药科学研究的最重要的主体,它缺失了。二是它规定了要“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这个命题就是错误的。上述已经明确指出中西医结合的70多年实践证明是方向错了,思维混乱,后果是使中医特色消失,走向西医化。
2、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这条规制的三个方面,前两个方面固然重要,但是,实践证明,第三方面最重要。这条规定的缺陷是:
其一,由于民间中医受到排斥与打压,至今究竟有多少民间中医,他们有什么先进独特的医术医药,处于无知状态。
其二,大家公认的高手在民间,但是在这个条款中体现不出中医药科学研究的重点所在。
其三,仅就本人有限地掌握高手的情况,以四川于荣光、广西黄大务这两个高手为例,他们的医术医药已经在治疗人类绝症、不治之症等方面,有充分数据和医药资料证明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是政府相关部门只考虑有无证照,陷于形式主义,打压有加,爱惜全无,无视吾国之瑰宝、人类之精华。眼看着高手们一个个仙逝,留下的凤毛麟角也年事已高,再不抢救,悔之晚矣!
其四,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然而这种“重大疾病研究”已变成为了写论文而在实验室里求小白鼠点头,严重脱离实践,沦为纸上谈兵。真正的突破性疗法(如民间验方对癌症、疑难病的疗效)因制度壁垒无法让民间中医高手进入科研体系,法规成为阻碍创新的因素。
《中医药法》以发展中医之名行剿灭中医之实:通过教育垄断、科研排斥和证照壁垒,将中医连根拔起。学界与政府的集体沉默,出于无知?出于利益?还是其他?难道立法者自己连每一个人难免的生老病死都可以不顾?如果让法律成为扼杀传统国粹的工具,中医的消亡可能不再是可能,而是正在发生的事实。
END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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