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宪法意义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的特点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的特点
宪法离我们的生活并不远,它就在你我的身边。
接受教育、就业、医疗、享受各类社会保险、欣赏优秀的文艺作品、赡养老人、财产继承……这些日常生活中的大事小事,其实都与宪法息息相关,都受到它的保护。
同时,我们也履行着保卫祖国、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宪法规定的种种义务。

只是,由于我们对宪法缺乏了解,才对宪法产生距离感。
10月28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从而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在全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观念和宪法权威。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修改制定。
它以gcdzg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975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这部宪法文本是在“文化大革命”还未结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大量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起不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1978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它对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1982年12月4日,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制定的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
此后,为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先后4次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使用至今: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gcdzg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dp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
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