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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因甲方原因停工要求结算 建筑工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的赔偿问题

火烧 2022-06-23 07:14:26 1224
建筑工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的赔偿问题 建筑工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的赔偿问题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

建筑工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的赔偿问题  

建筑工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的赔偿问题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 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 补偿原则
第四条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 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确定
第六条 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 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 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 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 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第十条 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 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 临时设施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 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 设施补偿费可分别按以下的方法计算:
1、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0.8%
2、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 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第十五条 工程已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和)超出合同工期时,仍按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用计算。

第六章 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半成品)现场剩余的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第十七条 剩余材料(半成品)数量的确认: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变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预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盖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它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九条 材料价格(半成品)的确定,双方可协商定价。也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在该工程施工期所发布的人格信息为准。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材料(半成品)数量×单价。
第七章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
第二十条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的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周转材料停止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周转材料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模板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钢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量)]/周转次数。
木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量)*K]
模板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相应模板单价
注:损耗量,周转次数,损耗率,K值详附表1,2。
摊销次数=停工天数/28天。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
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脚手单价。
注: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详附表3,4。
摊销次数=停滞天数/一次使用期(该次数不应超过附表中的周转次数)。
第八章 施工机械停职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尽快编制有施工机械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停滞机械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停滞机械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机械停滞费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
第二十五条 根据第二十四条计算方法所的任何一种机械的停滞费均不得高于该施工机械停滞前的尚存净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机械尚存净值可参照附表5中的施工机械购置原值,使用年限的新旧程度计算。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补偿费均应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记取税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市在实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以便修正。
附表1 组合式钢模板,复合木模板周转次数和施工损耗表
序号 名称 周转次数 施工损耗% 备注
1 钢模板 50 1 包括梁卡具,柱箍损耗为2%
2 零星卡具 20 2 包括U型卡具,L型插销,钩头螺栓,对拉螺栓,3型扣件
3 钢支撑系统 120 1 包括连接杆,钢管,扣件
4 复合木模板 5 5
5 木支撑 10 5 包括琵琶撑,支撑,垫板,拉板 附表2 木模板周转次数和施工损耗表
序号 名称 周转
次数 补损率% 系数K 施工损耗率%
1 圆柱 3 15 0.2917 5
2 异形梁 5 15 0.2350 5
3 整体阳台,拦板,楼梯 4 15 0.2563 5
4 小型构件 3 15 0.2917 5
5 支撑材,垫板拉板 15 10 0.13 5 附表3 脚手架耐用周期和残值表
序号 名称 耐用周期(月) 规格 残值%
1 钢管 180 直径48*3.5 10
2 扣件 120 5
3 底座 180 5
4 木脚手杆,板 42 10
5 竹脚手板 24 5
6 安全网及
其他 1次 0
附表4 脚手架一次性使用期表
序号 名称 一次使用期 序号 名称 一次使用期
1 脚手架15米内 6个月 6 脚手架90M内 25个月
2 脚手架24M内 7个月 7 脚手架110M内 32个月
3 脚手架30M内 8个月 8 满堂脚手架 25天
4 脚手架50M内 12个月 9 挑脚手架 10天
5 脚手架70M 内 20个月 10 悬空脚手架 7.5天

附表5 主要施工机械购置原值,使用年限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原值(元) 使用年限
1 塔式起重机 起重量6吨以内
2 塔式起重机 起重机8吨以内
3 自由式塔式起重机 起重力矩100以内
4 自由式塔式起重机 起重力矩200以内
5 卷扬机带塔 牵引力3-5吨 H=40M
6 卷扬机双筒慢速 中型 牵引力10吨
7 卷扬机双筒慢速 中型 牵引力10吨
8 单笼施工电梯 中型75以内
9 单笼施工电梯 中型100以内
10 双笼施工电梯 中型100以内
11 双笼施工电梯 大型200以内
12 砼搅拌机 电动500L内
13 灰浆搅拌机 200L内
14 钢筋调直机 直径14以内
15 钢筋切断机 直径40以内
16 钢筋弯曲机 直径40以内
17 对焊机 75KVA
18 木工圆锯机 直径1000以内
19 木工压刨机 双面600内

1. 停工索赔,应该参照你们那里的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赔偿,但必须有监理签过的停工,
2.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即费用索赔),顺延延误的工期(即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内容视不同的停工情况而定,一般可以包括期 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利润;管理费几个方面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
3. 停工索赔要看是谁的原因造成的,是承包人自己造成的是不能索赔的,是业主原因造成的可以索赔,主要是人员、设备、场地租用等成本费本,但不能包含利润,以上人员、设备及实际停工的起讫时间必须要有监理工程师确认,要保留好相关的资料和图片供相关部门调查,停工索赔必须在规范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不得超过28天,否则无效。
这个是工程造价里索赔的知识:
1、首先,甲方是否有明确的文件,是否写明从什么时候起停工。
2、如果停工时间较长的话,你的施工技术人员是得不到工资赔偿的,他们应该退场。
3、应建设单位要求留守的保安、管理人员可以计工资。
4、可以自行的设备如汽车等,得不到停滞补偿,因为你可以移到别的工地。
5、塔吊、脚手架可按租赁费用计补偿。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乙方该怎样结算

因甲方原因停工,乙方中途退出,工程款如何结算,现在我把甲方起诉到法院,过几天具开庭,甲方反说我中途退出给甲方带来了损失,我应该怎么办

建筑工程由于甲方原因乙方写了告知书

解除合同分违约解除和双方协商 解除,所以第三方的村委会是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工地因甲方原因停工要求结算 建筑工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的赔偿问题

建筑工程停工的手续

一、可以停工法律理由和依据
1.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此条停工应注意收集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发包人具有上述情形的证据:
(1)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倒闭;
(2)身负巨额债务,官司缠身,有多个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而被他人起诉;
(3)恶意经营、私分或压价出售财产,以致财产显著减少,难为对等给付;
(4)多次承诺付款却又多次未履行。
3.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二、合同约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
(一)发包人原因
1.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无法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5.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6.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或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有误;
7.发包人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8.发包人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9.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0.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或存在缺陷;
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13.发包人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导致工程无法按原计划施工;
14.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而该分包工程不完成总包工程就无法继续施工的;
1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16.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发包人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天气原因
1.连续降水天以上。
2.高温度以上;
3.风力级以上。
(三)其他原因
1.连续停水天以上;
2.连续停电小时以上;
3.施工申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
三、法律、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停工情形
1.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2.合同约定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达30日以上承包人可以停工,当发包人拖延付款未达30日但承包人己无力垫资施工;
3.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己对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但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4.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承包人继续按原包干价施工工程项目将会亏损。
我们认为在上述第1、2、3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但应提前书面发函催告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为28天)仍拒绝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上述第4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除非是在建材价格上涨幅度巨大,承包人按原包干价施工将会承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否则,承包人不能停工。
四、哪些情形应采取停工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误,如按图施工将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按原图施工或拖延答复的;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如使用将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使用的;
3.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强令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
4.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协助义务,发包人拖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5.发包人拖欠大量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支付的。
五、停工应注意的问题
1.停工的经济性,是否在施工阶段点上。应注意停工对质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响,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责任自负。如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如地基完工施工主体前停工或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因为停工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绝对,如高层建筑在十层以上时,拖欠款比较严重,并不一味要追求封顶。
2.停工手续的证据化。停工应当是具备充足的理由及其相应的证据。包括拖欠工程款,则应有付款不足的证据,一般进度款相差1-2个月则不宜停工,一般应考虑在3个月以上,当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施工单位应视具体施工情况而定,停工前应书面致函"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停工应报经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如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不肯确认甚至不肯签收则应采用邮寄的方式再向监理或发包人邮寄一份停工报告,注意保留好邮寄凭证。
3.停工的安全性。停工应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发生安全事故。因停工期间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均应由施工企业承担。
4.停工过程中应连续致函“发包人”,引起其重视。建议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
5.停工之后,发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方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如经双方协议,承包方退场则应先办好工程交接手续,首先,应对己完工程量及质量与发包人进行确认;其次,应签订工程移交单,将移交项目列明。
6.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7.停工后也可分散或小规模施工。分包可以施工,也可作一些复工前准备工作。
8.停工应与索赔相呼应。施工单位有权停工,但要有足够理由及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之下建设单位就应当给予赔偿。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统计并由监理确认;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确认,并送至建设单位。不要在最后造价结算时再提停工索赔或再编资料,以免产生确认上的困难和结算上的纷争。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窝工,工程退场报告怎么写呢?

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且是否可以退场还不一定,我不知道你们的合同条款是怎么约定的,你能说的更具体一些吗?

建筑工程合同 由于工程甲方(开发商)资金问题 导致工程做到一半停工!甲方拒给予补偿!不结算!

与甲方协商,并提交书面通知(要求按协议落实资金),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能解决资金,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支付(结算)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规案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甲方却要求终止合同。作业啊。

原告的违约责任不明确,被告的违约责任明确,合同本身有瑕疵,对原告有利。诉讼的结果,只能是终止合同,双方免责。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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