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介绍信哪里保管 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怎么回事哪个单位发放的
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怎么回事哪个单位发放的
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一般来说是由部队开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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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原则
1、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3、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4、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二、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
1、城镇入伍的退役义务兵;
2、转业的三级士官
3、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入伍的义务兵;
4、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退伍义务兵;
5、在服役期间,父母双方转为城镇户口的,按城镇义务兵对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