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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 谁知道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火烧 2022-01-10 01:19:43 1053
谁知道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谁知道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答: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谁知道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谁知道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该规定是对审判经验的总结,据此,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重点看以下四个方面:
(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婚姻得以缔结的根本和起点,对婚姻关系的维持起着重要的奠基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调查了解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也就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财产为目的而结合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的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为了其他目的的权宜之计,或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般说来,婚姻基础好的婚后感情也较好,一旦发生夫妻纠纷,甚至感情一度破裂,通过调解比较容易和好。相反,如果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有了新的矛盾,以致发生离婚纠纷,重新和好的条件就差一些,和好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当然,这个问题不是绝对的,对婚姻基础也要发展地看,辩证地看。虽然婚姻基础不好,但结婚时间长了,夫妻有了一定感情,又生有子女,有了纠纷也不一定要离。反之,自由恋爱结合的夫妻,也会因其他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看婚姻基础只是判断分析夫妻感情的条件之一,还要结合其他条件,全面分析判断。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双方结婚以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一是看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感情状况,是否做到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体贴,互相关心,共同照料子女,共同教育后代,有事共同商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二是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由好变坏,还是由坏变好,或是时好时坏。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的分析、判断。三是看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等等。四是看双方本人及家庭状况,如男女双方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婆媳关系、经济状况等等。需正确判断夫妻婚后的感情状况,不能单凭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因为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否定婚后夫妻有感情,说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而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则往往肯定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双方都可以举出大量事实,说明自己有理。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受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左右,他们所列举的事实往往不能如实反映夫妻感情的真相与本质。只有深入调查了解,综合全面情况,才能对夫妻婚后感情状况作出切合实际的结论。
(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引起离婚的最根本的因素,亦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离婚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有的是主观上的,有的是客观上的;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或生活琐事的影响;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制造的虚假现象。要注意到当事人自己陈述的离婚原因与离婚的真实原因有时并不一致。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事实,制造假象,甚至颠倒是非用莫须有现象来掩盖真实面目;而被告人多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也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否定原告人的离婚理由,甚至夸大对方的缺点、过错或者制造一些不实的材料加错于对方,使自己变被动为主动,以便取得胜诉,为此也往往隐瞒事实真相,捏造虚假原因。因此,只有掌握了离婚的真实原因,才能不为虚假现象所迷惑,才能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症下药,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查清引起离婚的真实原因,使离婚纠纷得到正确解决。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看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把握有无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即在上述三看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各种有助于和好的因素,对婚姻的发展前途进行估计和预测。如夫妻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是否分居、夫妻间权利义务是否停止、对子女是否牵挂、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和好的行动、有过错一方有无悔改表现等等。这些情况对判断夫妻关系的发展前途、有无和好的可能都是很重要的。夫妻感情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受到外力的作用和影响。即使夫妻关系濒于破裂也可以通过各种因素促使其转化,因而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工作。例如,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如果真心实意地争取和好,并主动为和好做工作,很多情况下会使坚持离婚的一方回心转意。另一方面,如果有过错一方诚心悔改,并有改正行动,也会争取无过错方的谅解,从而使夫妻关系得以改善。另外,利用子女的调和剂作用是争取和好的又一因素,有的夫妻双方都因舍不得孩子,为子女利益考虑而同意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并经过双方努力,使夫妻关系逐渐好转;通过单位组织和亲友的帮助,积极做好和好工作也是争取双方和好的外在机制,有的夫妻正是通过组织、亲友耐心细致的劝说,营造相互谅解、沟通的氛围而破镜重圆的。此外,处理离婚案件时,还应适当考虑子女利益和社会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对夫妇的离散必然关系到子女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多劝导他们从子女的利益着想,不要离婚,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子女的抚养未安排好或社会影响极坏,就应稍缓判离,等安排好子女生活,通过法制的宣传和采取组织措施进行处理,挽回了社会影响再判决离婚为好。当然,也不能因此久拖不决。
以上四个方面相互联络、相互影响。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全面分析、研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在这个问题上不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而且要对夫妻关系的前途有所分析、有所预见。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就应当努力帮助他们改善夫妻关系,把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

大家觉得离婚标准除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外,还要考虑哪些因素?尽量说全一点。谢谢啦!

性格不合 比如在一起没有共同语言 很多夫妻离婚以后反而成为好朋友了 有的人适合做朋友而不是夫妻。《半路夫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条件有哪些,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分居两年以上就算感情破裂,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结束婚姻关系

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 谁知道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浅析婚姻案件当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两种行为都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度、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要把握什么是重婚,重婚是婚姻重叠,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配偶的人未办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法定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亦构成事实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有关规定: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由于被告缺席,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第(7)、(12)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下列五种具体情形的第四条、第(8)、(9)与第一条、第(10)与第三条、第(13)与第二条、(14)与第五条内容相同。(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请你谈谈对诉讼离婚之中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两个原则的理解。(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浅谈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两种行为都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度、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要把握什么是重婚,重婚是婚姻重叠,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配偶的人未办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法定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亦构成事实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怎样构成同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必须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一方以此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应当予以支援。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抱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臂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依法予以支援。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二是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而者二年分居时间应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有关规定: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由于被告缺席,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第(7)、(12)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下列五种具体情形的第四条、第(8)、(9)与第一条、第(10)与第三条、第(13)与第二条、(14)与第五条内容相同。(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就明确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要特别注意与合法登记婚姻的不同之处,事实婚姻关系不能判决不准离婚。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个判断标准处理诉讼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由于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到家庭、国家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关系,其涉及面广,特别是已经生育小孩的,夫妻一经离婚小孩受到伤害大,有的小孩因父母离婚脱离监管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因此,选择诉讼程式离婚应当慎重,法官处理这类案件中应当全面地考量,不能经率判决准予离婚。第1页共1页

协议离婚是否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

协议离婚为双方合意之结果。只要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不需要其他强制条件

怎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然而具体到日常实践中,当事人对如何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怎样确定破裂程度是否法律规定的却又是一个茫然的状态。我们可从一些大方面的细节来考虑: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行为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 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 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 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种主要形式。“包二奶”、姘居违反了婚姻法关於夫妻互相忠实的规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权利。“包二奶”和姘居行为的性质与重婚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1)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2)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姘居当事人不以金钱、物质与性为交易目的,有的当事人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从以上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离婚时应负的责任 (1)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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