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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违法建房者该如何处理?要经什么部门受理?

火烧 2021-09-13 10:32:48 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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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违法建房者该如何处理?要经什么部门受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违法建房者该如何处理?要经什么部门受理?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承担的责任是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违法建设者没有什么特别的处理,很可能就是受到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的训斥;受理部门就是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例如:县土地局。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74条针对的是破坏耕地的行为,77条针对的是未经批准建房的行为。你所说的案例同时适用于74条和77条,如果该村民建房未经批准,则更适用于77条。对于违法建房,最严厉的处罚就是拆除建筑物,所以不提“并处罚款”。

对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建住宅的,如何处理?

占用农用地的,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否则属于违法占地。

村民不经批准,违法占地建厂如何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承担的责任是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违法建设者没有什么特别的处理,很可能就是受到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的训斥;受理部门就是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例如:县土地局。
1、占地建厂必不可少的两个证件是,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该村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2、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该违法占地建厂行为,可由县级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立案查处。
3、可以做出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

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以上规定,使用未经批准的住宅用地建房的行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以及超过标准多占地建房的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将其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在土地归还时应当恢复土地原状,即原来是耕地的要恢复耕种条件,是荒山、荒地的要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等。此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同时,还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间内拆除新建的房屋。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违法建房者该如何处理?要经什么部门受理?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如何认定、处理

是否非法,主要看手续是否齐全。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纳入城镇的农村土地,为国家所有,建设住宅时,需要报请土管、城建等部门审批。
2、没有纳入城镇的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建设住宅时,需报请村委会批准。
没有上述手续的被视为非法占用。
对在城镇土地上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予以强制拆除。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违反土地法哪些

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设要负的法律责任包括: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3、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的具体处罚如下:
1、违法建设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
2、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
4、除此之外,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对于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则不论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必须予以拆除,但没有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分的具体处罚如下:
1、如果非法占地的主体是政府及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除了要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事处罚的具体处罚如下:
1、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农村建房手续未经过国土批准是违法建设吗?

农村建房手续未经过国土批准属于违法建设;
如果没有经过报建的就是属于违法,一般农村用地是不能用作非农建设的,要进行建设必须先征地收归国有,无证就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农村个人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如何处理

农村建房,需要经过申请、审核,得到批准以后才能建造,否则就是违章建筑了。
可以向乡里,或者直接向县里的土地管理部门反映。现在政府对于违章建房抓得比较紧的,如果属实,则一定能够阻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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