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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历史分析法的意义 历史比较法的意义

火烧 2021-07-03 06:17:57 1039
历史比较法的意义 1.比较法的重要性比较法学的意义及其重要性人类思想为环境与时代的产物,法律制度与法学思维尤受各国政治与社会情况的影响,并随著环境的变迁与时间的推移,呈现不同的面貌与内容。换言之,法律

历史比较法的意义  

1.比较法的重要性

比较法学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人类思想为环境与时代的产物,法律制度与法学思维尤受各国政治与社会情况的影响,并随著环境的变迁与时间的推移,呈现不同的面貌与内容。换言之,法律是各时期人类文化的表现,其内涵系於各该历史的具体情状。因此,法学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甚具国家关连性的学科。法学的研究、运用往往必须切合该国的实际情形,始有意义,法制史的研究,更是在此一理念与架构之下进行。德国历史法学派宗师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曾说,法律的本质及基础在於「民族精神」与既存的习惯,并且强调法律必须从民族历史中加以发现,便是基於上述观点而为主张。此项见解虽有其独到之处,但不表示外国法制的移植与继受,毫无可取,更不能因此而认为比较法的研究,没有必要。相反地,从观察不同国家法制的发展与理论的演进,探索各国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则、法条的规范结构、立法与法律适用的关系等基础问题,可以反思本国法制理论的利弊得失,并可从中汲取值得借镜取法之处,甚至还可以增强对本国法制的了解与信心。

2.历史比较法

呵呵,你既然提这么专业的问题,什么是“以今论古”的历史比较法,我就不和你解释了。

不可否认,历史比较法是我们地质工作者研究地质问题的一把最重要的钥匙,如果没有历史比较法,地质学也就不会有现在的成就。 说到“历史比较法”的局限性,我认为 它的理论基础:“均变论”,正是在这个均变论的基础上,历史比较法才得以建立起来。

其实“均变论”为地质历史的发展圈定了特殊的框架,其实这个框架也是人为规定的,其理论基础还不够成熟,但人类也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下面是一段摘要,可以参考: 历史比较法 这是地质学最基本的方法论。

时间的漫长性决定了地质学必须用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进行研究。 虽然人类不可能目睹地质事件发生的全过程,但是,可以通过各种地质事件遗留下来的地质现象与结果,利用现今地质作用的规律,反推古代地质事件发生的条件、过程及其特点,这就是所谓的“历史比较法”(或称“将今论古”、“现实主义原则”)的原理。

这一原理是由英国地质学家莱伊尔(C。 Lyell,1791—1875年)在郝屯(J。

Hutton,1726—1797年,英国学者)的均变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莱伊尔明确指出:“现在是了解过去的钥匙”。

例如,现代珊瑚只生活在温暖、平静、水质清洁的浅海环境中,如果在古代形成的岩石中发现有珊瑚化石,便可推断这些岩石也是在古代温暖、清洁的浅海环境中形成的;又如,现在的火山喷发能形成一种特殊的岩石——火山岩,如果在一个地区发现有古代火山岩存在,我们就可以推断当时这一地区曾发生过火山喷发作用,等等。 历史比较法是一种研究地球发展历史的分析推理方法,它的提出,对现代地质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这一原理的理论基础是“均变论”。均变论认为,在漫长的地质历史过程中,地球的演变总是以渐进的方式持续地进行,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其方式和结果都是一致的。

但是,现代地质学的研究证明,均变论的观点是片面和机械的。地球演变的过程是不可逆的,现在并不是过去的简单重复,而是既具有相似性,又具有前进性。

例如,地质学的多方面研究揭示,在地球演变过程中,地表大气圈、水圈、生物圈的组成、数量、温压以及地球或地壳内部的结构、构造等特征都在发生不断地变化,与现代的状况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些必然会导致当时发生的地质作用的方式与过程具有一系列与今天不同的特点。 地球演变的过程也并不总是以渐进、均变的形式进行,而是在均变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短暂的、剧烈的激变过程。

例如,在岩层中常常发现其物质组成及结构构造发生突然性的变化;在古生物演化中也常常发现大量的生物种属在短期内突然绝灭的现象,如7000万年前后恐龙全部迅速绝灭等。 呵呵,同行啊,我学地球化学!! 。

3.发展社会学中历史比较法是一种宏观研究吗

“历史比较法”是历史教学中特别是中学历史教学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方法。

它是指将有一定关联的历史现象和概念,进行比较对照,判断异同、分析缘由,从而把握历史发展进程的共同规律和特殊规律,认识历史现象的性质和特点的一种教学方法。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是分析历史事物和评析历史人物的常用而又行之有效的方法。

运用历史分析法的意义 历史比较法的意义

运用原则一、相关性原则相关性指历史事件与事件比较,历史人物和人物比较。同一时期性质相同或不同的事物、现象,做比较,才能进一步认识这些事物或现象的共性或个性特征。

对同一历史时期性质不同的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也可以进行比较,可以从差异性掌握本质特征。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同类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进行比较,才能认识此类事物或现象的特征变化和发展规律。

二、对应性原则进行比较的历史事件、历史现象等必须有对应的比点,即比较项。如对中国历史上两次典型的资产阶级运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进行比较。

从运动存在的背景、领导的阶段、革命纲领、斗争方式,历史意义及其失败原因、经验教训进行全面比较。三、重点性原则历史比较是多方位、多层次的,但并不是不择要领,而是要有重点地进行比较。

如将林则徐、魏源的思想与洋务派的思想进行比较:主要比项包括背景、目的、主张、影响及阶级属性。而这些比项中的重中之重则应是对根本目的、核心主张的比较。

四、时代性原则比较并不只是为了通过比较历史事件,历史现象区分出异同,更重要的是通过比较,揭示历史事件、历史本质特征,挖掘历史表象中蕴藏的规律,探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和特殊规律,因此在进行比较中要将历史事件、历史现象、历史人物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与事件、人物所处的时代特征发展主张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得出有价值的结论。语言学中的“历史比较法”“历史比较法”就是通过两种或几种方言或亲属语言的差别来探索语言发展规律的方法。

从符号的任意性出发,必须要区分语言的共时研究和历时研究。探讨语言的状态(共时态)和演化的阶段(历时态)是区分的关键。

共时语言学研究同一个集体意识感觉到的各项同时存在并构成系统的要素间的逻辑关系和心理关系。历时语言学,相反地,研究各项不是同一个集体意识感觉到的相连续的要素间的关系,这些要素与一个代替一个彼此间不构成系统。

研究共时态的尤为重要。在索绪尔看来,语言是形式不是物质,语言是由互相联系着的价值构成的系统,分析语言就是揭示出构成语言现状的价值系统。

历史体现了个别成分在时间中的演化,历史产生形式,系统使用这些形式。研究的重点是形式在系统中的作用,无需解释其历史的变化或产生的原因,因为这种解释仅说明语言成分的变化,而不能说明语言系统。

语言学从结构上进行解释,说明形式及其组合规则。其方法是从具体的共时性中揭示出潜在的关系系统,因为正是这种关系创造并确定共时系统中的一切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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