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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人 唐朝时期,商人要是售卖有害食品,是会被处以绞刑的

火烧 2022-01-11 07:16:45 1049
唐朝时期,商人要是售卖有害食品,是会被处以绞刑的 汉唐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是对有毒食品处理方式

唐朝时期,商人要是售卖有害食品,是会被处以绞刑的  

汉唐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汉朝是对有毒食品处理方式规定最为明确的朝代。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意思是,如果有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的,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而在唐朝,相关的法律也极其严格。《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却不马上焚烧销毁的,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打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具体说,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导致使用者中毒的,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要支付一定的金钱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他人窃盗而食致中毒身亡的,食品所有者不负责任,但须杖九十。

当然,如果将有毒的食品拿给尊长卑幼食用,欲加杀害他们的,就不援引此项法律,刑罚将更重,对馈食尊长者准谋杀尊长罪,馈食卑幼者依故杀卑幼科。《唐律疏议》云: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致死,依故杀法。

《唐律疏议》中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与《二年律令》中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的规定是完全对应的。

不过,唐律条文要比汉律条文的规定更为详尽周密。《二年律令》中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的规定,似乎更加注重对犯罪者以价值追求为出发点的经济动机的追究,而《唐律疏议》更加强调追究犯罪者行为对生命的伤害。《二年律令》中有关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的规定,以及吏主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则是《唐律疏议》中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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