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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占比 管理费用在所得税计算中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超过部分在调整不在得税前扣除?

火烧 2022-01-17 02:56:02 1038
管理费用在所得税计算中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超过部分在调整不在得税前扣除? 管理费用在所得税计算中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超过部分在调整不在得税前扣除?管理费用没有这个要求,是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

管理费用在所得税计算中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超过部分在调整不在得税前扣除?  

企业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占比 管理费用在所得税计算中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超过部分在调整不在得税前扣除?

管理费用在所得税计算中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超过部分在调整不在得税前扣除?

管理费用没有这个要求,是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管理费用和业务费是以什么标准来算,是销售收入的多少,超过部分要算所得税?

招待费列支标准问题:是按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0.5%,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非税收入统一收据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企业首先需要确认该费用的性质,是否属于上述允许扣除范围内;其次,类似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因此,贵单位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能够证明该业务的真实性并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才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监理行业工资占收入30%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按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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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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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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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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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要是依据以上两份档案规定发放,并代扣代缴个税的工资薪金支出均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招待费税按标准扣除后,超过部分调入所得税按什么比例交税

按照你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率,调入部分全额交税。

企业本年无收入,本年捐赠支出,能在所得税汇算前税前扣除吗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公司本年无收入,年度利润为零,所以所得税汇算时不能作税前扣除。

土地的累计摊销允许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吗?

土地使用人权期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将累计摊销额扣除。
建议咨询税务机关。

所得税中超过合理的工资是全部形成计税基础还是超过部分

是超过的部分

帐外收入的相应成本是否可在补缴所得税前扣除?

补缴以前年度印花税,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专案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当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补缴以前年度的印花税,不能在补缴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
对于补缴以前年度的印花税,能否在该税款所属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没有明确的档案规定。
以下地方档案请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覆》(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一、关于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实际补缴后如何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因此,对自查以前年度的印花税能否在其税款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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