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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法律形式有 元朝法律是怎麼保護女童的?比今天嚴厲太多!
元朝法律是怎麼保護女童的?比今天嚴厲太多! 對法制史有些了解的讀者老爺肯定知道,世界上曾經存在五大法系,我們的中華法系曾是其中之一。現在,中華法系雖已消亡,但是時常回溯下歷史,用古代的法律來審視今日的

元朝法律是怎麼保護女童的?比今天嚴厲太多!
對法制史有些了解的讀者老爺肯定知道,世界上曾經存在五大法系,我們的中華法系曾是其中之一。現在,中華法系雖已消亡,但是時常回溯下歷史,用古代的法律來審視今日的一些事件,其實也是非常有意思的。今天,我們穿越回元朝,看看我們印象中比較落後的元朝的法律是怎麼保護女童的。
元朝的法律比較著名的有成吉思汗時期的《大扎撒》,也就是我們今人俗稱的《成吉思汗法典》,得益於後來蒙古帝國的擴張,《大扎撒》可能是人類歷史上應用最廣泛的成文法典。
到忽必烈時期,在漢族法律專家的參與下,編製了比較完備的《至元新格》。到元順帝時期,又編製了《至正條格》,這裡的「格」在古代原是專門指行政法律,後來漸漸成了統稱。
和明清時期的完整的《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相比,元朝的法律大部分已經散失,但還是可以在其他典籍中看到一些痕迹,如關於如何懲治侵犯女童的行為,在宋濂編纂的《元史》里有比較明確的記載。
這裡「和」就是經女童本人同意,「強」就是未經女童同意。整句話的意思就是,不論女童本人是否同意,侵犯女童者一律處死。
這條元朝的法律規定與今天的法律在精神上是類似的,也就是強調女童的同意無效,因為女童的心智尚不成熟,這種同意往往不是真正的同意,而是受了脅迫或者欺騙的結果。如此規定可以比較好的保護女童。
不同的是量刑。今天刑法的量刑幅度大家很容易就可以在網上查到,三到十年,當然,一般會從重處罰。而元朝法律對這一犯罪行為的量刑非常直接——一律處死。
當然,讀者老爺們可以認為是古代刑法比較嚴厲,事實也的確是這樣,但是龍馬君接下來所說的話可能會部分改變您的想法。
第一,元朝的刑法相對宋、明、清等朝代來說,是比較寬鬆的,禁止了大量的酷刑。其他朝代對絕大多數犯罪行為的處罰規定都較元朝為重。
第二,在刑法比較嚴苛的其他朝代,對侵犯女童犯罪行為的處罰都較元朝為輕。龍馬君查閱了《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莫不如此。
也就是說,元朝至少在立法上特別注重對女童的保護,對侵犯女童行為的懲治極端嚴厲。
為什麼會這樣呢?或許與蒙古社會婦女地位較高有關。
明朝人肖達亨就作過分析:
肖達亨認為,蒙古社會女性地位高,不是因為蒙古婦女性格兇悍,而是丈夫的確有所顧忌。因為丈夫平時只負責張弓射獵,其他所有事務都是婦女掌管,婦女的地位自然就高了。
從蒙古前期歷史也可以看出些端倪,乃馬真後、海迷失後等女性都是重要的政治角色。
總而言之,在我們印象中比較落後的元朝,至少在立法上是非常注重保護女童的。
那麼,在法律空前完備、婦女地位空前提高的當代,龍馬君想,一定會給予女童這個弱勢群體更為周全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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