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伪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虚伪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随着商品交换原则的深入渗透和社会思想道德危机的日益加深,我国广大妇女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越来越突出,亟须通过修订相关的法律来加大扶正祛邪的力度,以确保妇女的人格尊严受到社会的切实尊重,确保妇女的权益不再受到侵害。最近,一部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修订,已经获得相关机构的通过,并且已于 2005年12月1日 正式付诸实施。既是一部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由于它的通过并付诸实施,妇女们的权益从此将能得到有效地保护。按说,不仅广大的妇女群众,就是关心妇女权益的男士们对此也都应该为之高兴,为之欢呼才是。但是,细读该部法律、特别是细看主流媒体的宣传,再联系当前社会中的种种现实,却怎么也教人高兴和欢呼不起来。而且,恕我直言,从中我却分明地看到了真正的虚伪。
首先是宣传的避重就轻。多年来,包括当前乃至今后,我国广大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最主要的表现是什么?是卖淫嫖娼和其他色情现象在全国各地的无边蔓延,是由此而来妇女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侮辱,是由此而来的妇女重新被沦落为某些男人的性工具和性奴隶,是由此而来的性病、艾滋病困扰着千千万万个妇女和家庭,是由此而来的艾滋病威胁和夺去了许多无辜的妇女的生命。这早就不是什么秘密,而是社会公认的事实,是无法回避的突出社会问题。
既然卖淫嫖娼是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重点,作为相应的宣传,就应该把打击嫖娼作为宣传的重点才对。可是,从我手里拿着的两张党的机关报纸来看,却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这两张报纸,一张是去年8月该部法律的修订案获得通过时的,一张是该法生效当天的。这两张报纸都旨在向公众宣传这部新修订的法律,都占据了几乎一整个的版面;其文章一部分看来是自组的,一部分则是国家权威通讯社的电讯。这两张报纸,大谈特谈“性骚扰”,“家庭暴力”,“四期保护”,“同等的就业权益”等等,却唯独对卖淫嫖娼讳莫如深、不置一词,好像在今天的中国压根儿就不存在妇女被迫卖淫受侮辱、受欺凌这件事。诚然,“性骚扰”,“家庭暴力”,“四期保护”,“同等的就业机会”等等也是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但是,与数以百万计的年轻妇女被迫出卖肉体,以供贪官污吏、新生富豪和政治与知识的“精英”们取乐,以求得个人的基本生存来说,以上这些当属次一些的问题了。可是,这些宣传却对相对次要的问题大做文章,大谈什么修订的“新的亮点”,而对最主要、最关键、最令广大妇女及其亲人伤心落泪的卖淫嫖娼问题却保持了完全的回避与沉默。请问,这不是十足的虚伪又是什么呢?
其次是现实中对嫖娼行为的放任和怂恿。现在,中国的执政当局对卖淫嫖娼完全采取了放任和怂恿的态度。这也早就不是什么秘密,早就是公开的事实。在境外、国外有公开的妓院,中国大陆目前还没有。但是,社会中的人们都知道哪些地方是今日中国的实际上的妓院;那些喜欢玩弄女性的贪官污吏和有钱人们,根本不需要什么人的介绍和指引,就能径直到这些地方去逍遥。在境外、国外有所谓的“红灯区”,中国大陆目前还没有。但是,社会中的人们同样都知道哪些地方是今日中国的事实上的“红灯区”(中国的人们通常把它叫做“一条街”);那些喜欢寻花问柳的达官显贵和在改革开放中产生出来的富豪们,以及各类大腕明星和“精英”,也都常常径直光顾此地。在这一点上,中国和资本主义的外国已经没有什么差别,而与旧中国则大有过之而无不及之处(与旧中国比,现在卖淫嫖娼蔓延的范围要宽广得多,蔓延的程度要深入得多,涉及的人数要多得多)。对于这些地方,政府现在所做的就是提供及时和周到的“服务”,比如实行所谓“100%的安全套工程”,目的也旨在防止和控制性病、尤其是艾滋病的蔓延,避免发病率过高而在洋大人面前丢脸。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该项法律中还保留得有诸如“禁止卖淫,禁止嫖娼”的内容,但这种挂羊头、买狗肉式的保留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第三是法律的惩处过轻和严重的不作为。如果执政当局真的想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受侵犯,就应该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处才能奏效。而这次修订的法律及相关宣传,对此却丝毫没有要加重打击和处罚的内容。这是用法律的手段对嫖娼行为的支持和怂恿。就是这样处罚过轻的法律,也别指望它能得到真正的实施。我国的法制原则,堂而皇之的写着有四条,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是,这四句话实行了吗?或者说真正打算实行了吗?“有法可依”现在是做到了的,至少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是如此。因为刚刚修订了一部专门用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嘛,同时也还有其他相配套的法律呢。而其他三条呢,做到了吗?或者说打算要认认真真地做到吗?没有,完全没有。
“特色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律万能论”。根据这个理论,中国的一切问题都是由“法制不健全,法律不完备造成的”;只要有了法律,一切问题就都可以迎刃而解了。现在法律确实是有了,而且已经相当的多了。可是社会问题呢?社会问题却也越来越多了,越来越大了。比如说吧,妇女权益保障法早就有了,这一回不过是修订而已。可是,自从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卖淫嫖娼这样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事不是减轻了,而是大大地加重了。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三条法制原则在相当的程度上都成了空话,套话,哄人的话。最近有一篇名为《一个妓女的辞职报告》的文章,其中说:“我恨法律,法律是个比我们还龌龊的婊子。我们走到今天这一步,都是法律惹的祸。法律不是明文规定不许嫖娼吗?不许卖淫吗?不许容留、引诱、介绍卖淫吗?你们想想,每天发生在我们这个小城市里的皮肉交易有多少?再算一下,发生在我们这个所谓‘崇尚文明’的国度里的皮肉交易又该有多少?法律死了。……法律虽然死了,但执法者还活着;可活着和不喘气又有什么区别?”(该文作者:九头鸟评论)这是一位妓女对法律的虚伪和对有关当局的不作为的血泪控诉!也是“法律万能论”的有力批判!
最后说明一点,本文的题目是《虚伪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实,严格地说,这个说法是不妥当的。因为由一些文字和条文组成的该部法律本身是并不虚伪的;白纸黑字嘛,虚伪什么?虚伪的是上述种种现象背后所体现出来的某种“理论”,是天天都发誓要高举那错误“理论”的执政当局。至于宣传的避重就轻,执法人员们的不作为,等等,法律条文本身是无能为力的。然而,以上的各种虚伪又都是围绕着这部法律和相关的妇女权益保障来表现的,所以,只好把“虚伪”这顶不恭的帽子戴在这部法律的头上了。就算受点委屈吧。等到哪一天能够取消这个委屈就好了,如果真的有那一天的话,那将表示该部法律得到了认真的执行,中国广大妇女们的权益重新得到了真正的尊重和保护,就像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那样。
2005年12月18日 写
2009年2月9日 修改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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