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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 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

火烧 2021-12-25 06:31:57 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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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  

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

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对企业进行的研究开发专案,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一)研究阶段支出的确认与计量。研究,是指为了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此对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专案,研究阶段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有关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期末,将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转入当期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究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
(二)开发阶段支出的确认与计量。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考虑到开发阶段的研发专案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对于自行研发专案,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特定条件的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开发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专案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有关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期末,将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转入当期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
(三)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列报
1、自行研发达到预定用途无形资产的列报。只有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才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专案需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自行研发尚未形成达到预定用途无形资产的列报。由于“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期末已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因此“研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的研发专案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这也就是说,对于尚未形成达到预定用途无形资产的专案,仍然在“研发支出”科目中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专案则需要根据“研发支出”科目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例: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公司董事会认为,研发该专案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援,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4273.5(进项税726.5)万元,人工工资1000万元,其它费用4000万元,总计发生研发支出10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6000万元。该公司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0年10月20日达到预定用途。假设甲公司对该新技术采用直线法,按10年摊销,无残值。
分析:首先,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并认为完成该项新型技术无论从技术上还是财务等方面能够得到可靠的资源支援,并且一旦研究成功将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因此,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可以资本化。其次,甲公司在开发该项新型技术时,累计发生10000万元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6000万元,符合“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4000
——费用化支出 6000
贷:原材料 50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0
银行存款 4000
(2)2010年10月20日,该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管理费用 4000
无形资产 6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000
——费用化支出 4000
(3)2010年12月末摊销
摊销金额的计算:6000÷10×3÷12=150(万元)
借:管理费用——专利技术 150
贷:累计摊销 150
二、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自行研发专案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减:调减的金额分别是“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支出金额50%,“累计摊销”科目摊销金额的50%,从而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
(二)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1、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与按照会计准则初始确认的成本是一致的。
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和计税基础是不同的。会计准则确定的成本为研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则是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即享受税收优惠的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的1.5倍。
2、自行研发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对于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如果是由于摊销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
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当达到预定用途时,即从“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形成了差异。但由于此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虽然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不得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期末研发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核算,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列入的专案为“开发支出”而不是“无形资产”。对于“开发支出”专案来说,其形成无形资产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开发支出”列入了资产负债表,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应就“开发支出”专案来确定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为“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对于计税基础没有明确规定。
承上例,假如甲企业对该新技术采用直线法,按10年摊销。无残值。2010年10月31日,该新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假设甲企业2010年的利润总额为7000万元,无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则甲企业2010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2010年末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账面净=6000-6000÷10×3÷12=5850(万元)。
因为2010年末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可回收金额大于账面净值所以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所以2010年末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净值=5850(万元)。
(2)2010年末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5850×150%=8775(万元)。
(3)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775-5850=2925(万元)。
(4)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0。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由于自行研发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所以只能计算出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但不能将2925×25%=731(万元)计人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是说虽然这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其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为0.
2010年的应缴所得税=(7000-4000×50%-6000÷10×3÷12×50%)×25%=1231(万元)。
甲公司2010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31
贷: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1231
三、纳税调整
(一)2010年专利技术摊销纳税调整
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本期会计摊销金额150万元,税收摊销金额225万元,纳税调减额75(225-150)万元,相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专案明细表》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
(二)2010年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纳税调整
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本期发生额4000万元,税法准予扣除额6000(4000×1.5)万元,纳税调减额2000(6000-4000)万元,相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专案明细表》第39行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

研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 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应纳税调整,特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根据上述规定 ,可以分两个步骤处理: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计算:200+100=300万元
账面处理:按照200万元直接列支为当期费用
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00万元。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计算:300+150=450万元,
每月差异 150÷10÷12=1.25万元
账面处理:无形资产按照300万元原值分10年摊销。
税务处理:每月申报时做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25万元。
原则:账面处理按会计制度,纳税申报按税法,此处理无需调账。
补充:你错的是把账面处理和税务处理搞混了,应分开来处理,做帐时按会计制度,不用想差异;报税时按税法,算好差异额再做纳税调整。只要你计提税金时按照税法计提就是了,或者根本不计提税金,到缴税时才直接列支。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纳税问题

形成无形资产之后,无形资产的摊销同样按50%加计扣除,所以需要乘以150%。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加计摊销为什么纳税调减?

"打个比方,企业自行研发了一个无形资产,本年形成资产的部分是1000万,本年计提了100万的摊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计提的100万摊销可以加计50%也就是100*(1+50%)进行税前扣除,所以这是需要纳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未申请下来的商标,已做无形资产,所得税纳税调整表无形资产调整表怎么填

您好,但是未申请下来的商标,是已经被告知不能下证书了还是已经拿到受理通知书在等初审结果,如果是不能下证的那种,那过段时间这个商标就会无效的

企业非货币资产交换怎么进行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从收取补价方看,如果收取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从支付补价方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新准则关于非货币性交换计量的规定与现行税法的差异
(一)新准则规定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资产计量基础、交易损益的确认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相对于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变化较大。对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新准则规定了两种计量基础: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换入资产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
1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究竟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商业实质的判断标准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能够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2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1)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时,在会计上应确认损益。而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时。则不确认损益。如果在交换过程中发生补价,则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2)收到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减去收取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
(二)新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从新准则规定的两种确认基础上分别进行说明。
1 新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会计处理的实质是:由于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包含的收益或损失。在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的同时,也就是将换出资产的转让收益计入了换入资产的成本。
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具体来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在交易时。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计算转让过程中的所得或损失。并且,税法规定,在交换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的计税成本一相关税费。
两者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与计税成本可能不一致。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会计处理是按公允价值与账面成本确认损益;而税法是按公允价值和计税成本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与计税成本不一致时,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新准则规定,不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及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且不确认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与税法差异较大。
按税法规定。换出资产需先按出售或转让原有资产计算损益,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计价。但在换出资产时,换出资产方会计上未产生损益,两者之间的差额应按税法确认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会计处理的结果。企业应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企业来讲,采用新会计准则,将会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损益的计量产生什么影响?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
二、案例分析
(一)交换过程中不涉及补价例1:2007年4月,经A、B两公司协商,A公司以其账面的一项专利权与B公司的一间仓库交换。A公司专利权账面价值为9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B公司仓库账面原价为11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A公司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x5%);B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x5%)。假设A、B两公司扣除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影响之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均为500万元。所涉及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整个交易中除营业税以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A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9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仓库 95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为505万元。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仓库 105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营业外收 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1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10-5=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10-5=505(万元)。
B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9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一仓库 110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9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纳税调整:同A公司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仓库110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05
 贷:固定资产清理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营业外收入10
纳税调整:同A公司
(二)交换过程中涉及补价例2:若A公司的专利权账面价值为90万元。公允价值110万元,则A公司缴纳5,5万元(110x5%)的营业税,B公司以仓库及支付补价10万元为对价交换A公司专利权。其他条件同例1.
A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5-10=85.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仓库85.5
银行存款 1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5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10-90-5.5=14.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14.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14.5万元。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10+55-10=105.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仓库 105.5
银行存款1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5
营业外收入2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10-90-5.5=14.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2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5.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20-5.5=514.5(万元)。
B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1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9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仓库110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05
贷:固定资产清理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银行存款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5万元。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10+5=11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9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仓库110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15
贷:固定资产清理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银行存款10
营业外收入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1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10-5=505(万元)。
(宋浙青)

资产组减值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准备
经税务部门核准的损失允许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否则需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分录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调表不调账,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用调整账目。
如果是以前年度的,分录:
1、借:利润分配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摘要】:正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对所得税的调整专案及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所有企业从2001年起以税法认定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会计制度与税法有不一致或不协调的方面,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实际工作中,纳税调整的主要方面有: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1)国债利息收入。会计核算中,企业购买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所得税。(2)股利收入。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不计入

固定资产这就纳税调整

1、06年
会计折旧=25200*(1/3.5)*(4/12)=2400
税法折旧=25200*(1-5%)*(1/10)*(4/12)=798
06年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0-798=1602
2、07年
会计折旧=25200*(1/3.5)*1=7200
税法折旧=25200*(1-5%)*(1/10)*1=2394
07年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00-2394=4806
3、08年
08年与07年一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00-2394=4806
4、09年
(1)
会计折旧=25200*(1/3.5)*(8/12)=4800
税法折旧=25200*(1-5%)*(1/10)*(8/12)=1596
09年折旧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00-1596=3204
(2)
09年8月20日会计账面价值=25200-2400-7200-7200-4800=3600
09年8月20日税法账面价值=25200-798-2394-2394-1596=18018
由于题目没给出处置当日收回的金额,假设报废收回残值为0,则:
09年报废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018-3600=14418
(3)09年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418-3204=11214
对补充问题的答复:(假设税率25%)
06年出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02,递延所得税资产400.5
07年递延所得税资产1201.5
08年递延所得税资产1201.5
09年将递延所得税资产2803.5转出,冲平,没余额。
结论:你的理解是对的,2009年调整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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