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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详细资料大全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Chi e e Olym ic Committee,简称中国奥委会)成立于1910年。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5月在雅典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49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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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简称中国奥委会)成立于1910年。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5月在雅典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49届会议上通过决议被继续承认。但在1956年第16届奥运会时,由于国际奥委会某些负责人制造“两个中国”,允许台湾当局也派队参加奥运会,对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提出抗议,中国奥委会于1958年8月宣布与国际奥委会断绝关系。1979年11月26日,经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表决,又恢复了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地位。设在台北的奥委会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机构,用“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留在国际奥委会内。

中国奥委会首任主席王正廷,继任主席为郝更生、周至柔、邓传楷。 现在中国奥委会主席由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苟仲文兼任。中国奥委会标志为“跳动的五颗星星下的五环”。
2017年4月,为了更好地发挥专家在奥运备战监督管理、运动训练、科研、医疗等方面积极作用,王义夫、黄玉斌、李永波、冯树勇等被任命为中国奥委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基本介绍
中文名: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外文名: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成立时间:1910年简称:中国奥委会 发展历史,参赛成绩,中国首金,组织章程,领导团队,发展历史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是以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和发展体育运动为宗旨的全国性体育组织。任务和职能是:促进奥林匹克项目在中国广泛开展;组织中国奥委会代表团,参加国际奥委会主办的夏季、冬季奥运会,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运动器材;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体育竞赛和运动会。中国体育组织早在1910年10月成立,1922年即为国际奥委会所承认。 1954年5月,在希腊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49届会议讨论了中国代表权的问题,经过激烈的争论,大会以23票赞成,21票反对通过了一项决议,承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秘书长梅耶致函中国奥委会,告知这一决定。但是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布伦戴奇却未经任何讨论,就将台湾列入被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各国奥委会的名单之中,并在随后的时间里不断鼓吹“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谬论。在此影响下,一部分单项国际体育组织也开始承认台湾体育组织。1956年墨尔本奥运会,国际奥委会同意台湾以“中华民国”名义参加1956年奥运会,遭到中国的严肃抵制。1958年,中国奥委会和有关体育组织先后退出9个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并郑重发表声明与国际奥委会断绝关系。此后20多年里,中国不与奥林匹克运动和国际奥委会发生任何联系。 随着时代发展,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日渐重要。1971年10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次年,《中美联合公报》发表,中日邦交正常化。受此影响,一些国际体育组织纷纷开始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亚洲体育联合会在1973年11月首先确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它的会员。到了1978年,国际田径联合会、国际体操联合会也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都为中国在国际奥委会中合法席位的恢复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时,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已是爱尔兰人基拉宁勋爵,他认为世界上最多人口的国家不能参加奥运会是一种反常现象,并一直为改变这一状况而努力。中国关于台湾问题的基本立场不变,坚持“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立场也逐渐为国际奥委会多数领导人所认识和承认。 经过反复沟通,1979年10月,国际奥委会在日本名古屋举行执委会,批准了当年6月在波多黎各举行的一次执委会的决议案: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奥委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歌;设在台北的奥委会的名称为“中华台北奥委会”,并不得使用之前使用的旗、歌、会徽。同年11月26日,国际奥委会于洛桑宣布,经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通信表决,批准执委会在名古屋会议中有关中国代表的决议。至此经过21年的斗争,中国在国际奥委会的合法席位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参赛成绩
1924年巴黎奥运会(第8届夏奥会):中国奥委会有3名网球选手参加8届奥运会的网球表演赛,但预赛时即被淘汰。尽管他们是在澳大利亚参加“大卫斯杯网球赛”后自行去参赛的,但这却是中国人首次出现在奥运会的赛场上。中国首金(大界长歌供图) 1928年阿姆斯特丹奥运会(第9届夏奥会):正在美国斯普林菲尔德学院留学的宋如海受中国奥委会的指派,由美国乘船前往9届奥运会观摩。这是中国首次正式派人考察参与奥运会。回国后,宋如海出版了一本《我能比呀·世界运动会丛录》。 1932年洛杉矶奥运会(第10届夏奥会):中国奥委会代表团共6人分别为刘长春、沈嗣良、宋君复、刘雪松、申国权、托平,其中后3人是在洛杉矶临时找的华人。刘长春是中国第一位参加奥运会的选手,参加100米和200米跑,未能进入次轮。 1936年柏林奥运会(第11届夏奥会):中国奥委会代表团140名,69名选手参加篮球、足球、游泳、田径、举重、拳击、脚踏车等7个项目的比赛。34名“中国体育考察团”随奥运代表团前往观摩,同行的还有11名“国术表演团”,由王正廷任总领队。 1948年伦敦奥运会(第14届夏奥会):中国奥委会代表团33名男选手参加了篮球、足球、田径、游泳和脚踏车等5个项目的比赛,仍由王正廷任总领队。 1952年赫尔辛基奥运会(第15届夏奥会):中国奥委会在奥运快结束时由荣高棠任代表团团长,仅吴传玉一人参加100米仰泳赛。 1956年墨尔本奥运会(第16届夏奥会):因国际奥委会同意台湾以“中华民国”名义参加而退出比赛。 1980年普莱西德湖冬奥会(第13届冬季奥会):中国奥委会是1979年在国际奥委会合法席位得到恢复后,首次派队出席冬奥会,28名男女运动员参加了滑冰、滑雪、现代冬季两项等18个单项的比赛。 1984年塞拉耶佛冬奥会(第14届冬奥会):中国运动员是第二次参加冬奥会,37名选手参加了速度滑冰、花样滑冰、越野滑雪、高山滑雪、现代冬季两项等5个项目的比赛。由14人组成的中国台北队也参加了本届冬奥会。这是海峡两岸中国选手第一次同时参加奥运会。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第23届夏奥会):中国奥委会李梦华团长率225位选手参赛,15金8银9铜。射击运动员许海峰获得本届第一枚金牌,中国首次获得奥运金牌。 1988年卡尔加里冬奥会(第15届冬奥会):中国代表团参赛。 1988年汉城奥运会(第24届夏奥会):中国代表团团长李梦华率445人组成的代表团参赛,运动员301名,5金11银12铜。 1992年阿尔贝维尔冬奥会(第16届冬奥会):中国第一次在冬奥会获奖牌,3银:叶乔波获女子500米、1000米速滑银牌,李琰获女子500米短跑道速滑银牌。 1992年巴塞隆纳奥运会(第25届夏奥会):中国代表团团长伍绍祖率团251名参赛,16金22银16铜。 1994年利勒哈默尔冬奥会(第17届冬奥会):中国代表团参赛,1银2铜。 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第26届夏奥会):中国代表团团长伍绍祖率团310名参赛,16金22银12铜。 1998年长野冬奥会(第18届冬奥会):中国代表团参赛,6银2铜。 2000年悉尼奥运会(第27届夏奥会):中国代表团团长袁伟民率团参赛,28金16银15铜。 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第19届冬奥会):中国代表团团长袁伟民率团参赛,2金2银4铜。 2004年雅典奥运会(第28届夏奥会):中国代表团团长袁伟民率官员 226 名、运动员407 名参赛,32金17银14铜。 2006年都灵冬奥会(第20届冬奥会):中国代表团团长刘鹏率151人、其中运动员76人参赛,2金4银5铜。 2008年北京奥运会(第29届夏奥会):中国代表团团长刘鹏率1099人、其中运动员639人参赛,51金21银28铜。 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第21届冬奥会):中国代表团团长刘鹏率182人、其中运动员91人参赛,5金2银4铜。 2012年伦敦奥运会(第30届夏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团长刘鹏率621人、其中运动员396人参赛,38金27银22铜。 2014年索契冬奥会(第22届冬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团长刘鹏率139人、其中运动员66人参赛,3金4银2铜。 2016年里约奥运会(第31届夏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团长刘鹏率711人、其中运动员416人参赛,26金18银26铜。中国首金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 射击男子手枪60发慢射金牌 许海峰 1988年汉城奥运会 女子十米跳台跳水金牌 许艳梅 1992年巴塞隆纳奥运会 游泳女子100米自由式比赛金牌 庄泳 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 柔道女子72公斤以上级比赛金牌 孙福明 2000年悉尼奥运会 射击女子10米气手枪比赛金牌 陶璐娜 2002年盐湖城冬季奥运会 短道速滑女子500米金牌 杨扬 2004年雅典奥运会 射击女子10米气步枪比赛金牌 杜丽 2006年都灵冬季奥运会 短道速滑女子500米金牌 王濛 2008年北京奥运会 举重女子48公斤级金牌 陈燮霞 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 花样滑冰男女双人滑金牌 申雪、赵宏博 2012年伦敦奥运会 射击女子10米气步枪比赛金牌 易思玲 2014年索契冬奥会 短道速滑女子500米金牌 李坚柔 2016年里约奥运会 射击女子10米气手枪比赛金牌 张梦雪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 第二条 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民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第三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四条 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中国奥委会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中国举办的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并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上述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奥委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二) 促进竞技体育和民众体育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 (三) 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 (四) 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比赛活动。 (五) 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六) 在中国选定适于举办奥委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的城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二)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三)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奥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奥委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奥委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国奥委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国奥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奥委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选举执行委员会; (六) 听取和审查上届中国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 (七) 提出修改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有关在中国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等事宜。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奥委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奥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奥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及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执委会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并以简单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如票数相等,由主席裁决。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司库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每5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下设: 秘书处(日常事务,对外联络); 财务部(下设市场开发委员会); 体育部(下设运动员委员会); 科教部(下设反兴奋剂委员会、医务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奥林匹克学术委员会; 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必要时可设其他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为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奥委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奥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协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奥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经200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奥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领导团队
中国奥委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王义夫、黄玉斌、李永波、冯树勇。 主任:中国奥委会副主席蔡振华。 常务副主任:中国奥委会副秘书长蔡家东。 中国奥委会执委:张虹 中国奥委会委员:郎平、李琰 专家委员会将主要作为中国奥委会在奥运备战方面的重要参谋、智库,负责对奥运备战总体计画和方案提出建议,跟踪其他国家(地区)奥委会备战动态并提出分析、建议和对策,指导和监控各项目奥运备战训练过程,收集有关备战训练、科研、医疗保障需求,督导训练计画、医疗、科研保障方案落实,参与训练营、教练员培训的组织策划,对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医疗、科研人员待遇提出建议等。 作为中国奥委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将有利于促进奥运备战工作的扁平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备战工作的质量效能。专家委员会由中国奥委会副主席蔡振华任主任,中国奥委会副秘书长蔡家东任常务副主任。 很赞哦! (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