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造成轻伤二级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轻伤怎么鉴定?负刑事责任吗?
轻伤怎么鉴定?负刑事责任吗?
轻伤怎么鉴定?负刑事责任吗?
构成轻伤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以找派出所出具书面的委托书,然后拿着委托书,相关的病历资料去当地法医鉴定机构申请就可以了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刑事责任
2014年,原先的轻伤、重伤和轻微伤鉴定的三个标准都已不用,取代之的是新的统一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这个标准网上可以搜寻到。
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一级或者二级,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打人致其轻伤(法医鉴定)要负刑事责任吗
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赔偿相关治疗等费用,并负相应民事责任。
两方打架受伤住院经鉴定都为轻伤。会因责任轻重而负刑事责任吗?
双方互相殴打致对方伤害的,按照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若造成对方受伤的,只能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若致对方轻伤以上损害结果的,那么,对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顾法律网
过失使人致轻伤,会负刑事责任吗?
过失使人致轻伤,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判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
打架致人肋骨断2根,鉴定为轻伤二级,要负刑事责任吗?
轻伤二级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判处缓刑。
鉴定为轻微伤要付刑事责任吗
如果是故意伤害,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寻衅滋事,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伪造假病历鉴定轻伤,是否能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病历的刑事责任
一般的缺陷病历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可能性很大,但很少会承担刑事责任,但伪造病历就极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
2000年9月22日早8时许,42岁的周至县哑柏镇农民杨建国因纠纷被王亚波、王小峰打伤住院,其主治医生为刘某,主管医生为28岁的张某,其妻31岁的冒某时为医院外科护士。
杨建国住院3天,花费77元。2001年2月19日,杨建国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要求追究王亚波和王小峰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元。2001年4月,杨建国通过周至县人民医院私人关系,将其病历借出交给张某。冒某称杨建国要打官司,让张某将病历写长,病情写重。张某遂指使在该科实习的两名学生按照其要求将杨建国住院天数改为33天,并增加了昏迷40分钟等内容,同时代张某及其主治医生刘某在病历上签名。冒某又向医院收费室王某索要空白收费发票一张,后杨建国将住院费用私自列印为4320元。杨建国还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内容的B超报告单3份。依据以上内容的病历及B超检查报告单等材料,周至县人民法院委托公安机关对杨建国的伤情进行鉴定,西安市公安局于2001年6月鉴定认为,杨建国脾破裂(包膜下),属轻伤。后王亚波和王小峰提出异议,周至县法院又委托省高院重新鉴定。同年11月9日,省高院认定,杨建国遭钝性暴力作用致脾破裂,属重伤。该案件遂转为公诉案件。2002年7月17日,王亚波以故意伤害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杨建国经济损失6508元,其中包括故意虚构的医疗费4320元;王小峰于2004年2月20日以故意伤害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小峰提出上诉,认为该案法医鉴定依据的病历存在问题。在同年4月2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时,张某以证人身份出庭,证明有关住院33天的病历和记载的病情是真实的。同年5月12日,周至县法院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小峰有期徒刑3年。
2005年5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审理认定,王小峰同王亚波持钢管殴打杨建国的事实成立,但对二王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法医鉴定所依据的病历、B超报告单等材料内容虚假或系伪造,导致杨建国伤情法医鉴定结论已失去证明力,故认定王小峰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宣告王小峰无罪。
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建国在被王亚波、王小峰打伤住院后,为达到报复陷害二王,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捏造事实,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内容的病历及B超报告单,致使法医鉴定机构据此作出杨建国系重伤的法医鉴定,从而造成王亚波、王小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张某应被告人冒某的要求,伪造杨建国的住院天数及伤情,致该病历记载的虚假内容被作为法医鉴定依据之一,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小峰故意伤害一案中,张某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内容虚假的病历记录,故意作虚假证明,证明其内容客观真实,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冒某在被告人杨建国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后,指使被告人张某编造虚假内容的病历,夸大杨的伤情,并索要空白住院发票,致使该发票被填写虚假内容,并被作为人民法院判决依据,其在诉讼活动中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医务工作者、被告张某和冒某分别被以伪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各1年,被告杨建国以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5年6月1日《西安日报》记者王昕、 实习生李连章报道】
案例2:
犯罪嫌疑人左鑫在明珠医院拥有30%的股份。2005年12月2日,冯钰受聘为明珠医院院长。2006年初,因医院效益不好,左鑫召集冯钰、傅翔等人召开会议,要求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医院效益。由于该医院是社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几天的谋划,左鑫决定在“医保”上做文章。随后,得到左鑫授意的傅翔等人开始向社保参保人员收集医疗卡。2006年12月,收集到何某等4人的医疗卡后,傅翔伪造了这4人从2006年6 月—12月的住院病历,虚构他们在明珠医院接受治疗的事实,并交由院长冯钰签字,然后将伪造的病历等资料拿到社保局报销,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15159.5元。2007年1月,冯钰、傅翔不愿继续从事违法勾当,相继离开明珠医院。随后,左鑫等人继续造假,共骗取医保金58万余元。
诈骗来的钱,都用于明珠医院日常开支以及发放工资、奖金等。2007年8月13日,明珠医院转让给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正式办理了交接手续。2008年2月,傅翔以信件形式向医保局举报了明珠医院骗取医保金的事实。同年4月28日,警方将左鑫挡获,5月30日,冯钰主动投案自首。另有两名涉案人员在逃。
经过详细侦查后,武侯检方以涉嫌诈骗罪对左鑫、冯钰、傅翔3人提起公诉。日前,武侯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左鑫身为明珠医院的股东,冯钰、傅翔身为明珠医院的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冯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傅翔在司法机关未掌握明 珠医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情况下,主动向有关部门揭发,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左鑫有期徒刑5年,冯钰、傅翔各被判1年10个月,缓期2年。未追回的赃款共计144695.86元,将继续追赃,并发还成都市社保局和武侯区社保局。
鉴定为轻伤,被害方不起诉,另一方要负刑事责任吗?‘:
做过法医鉴定了,公安机关就已经立案侦查了,被害人申请构成轻伤二级,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判刑三年以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轻伤都要服刑事责任吗
你好,并不是这样的,对于轻伤的问题,一般建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部分民事赔偿,但如果是被害方向法院起诉而追究另一方刑事责任,那么就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