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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土地摊销年限规定 我们公司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政府规定可以使用50年,但是会计以前没有摊销,我现在如何处理合适请高人指

火烧 2021-10-24 08:55:43 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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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政府规定可以使用50年,但是会计以前没有摊销,我现在如何处理合适请高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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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年报尚未报出,则将09年及以前年度未提的摊销核算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补提,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将10年应提的摊销直接计入10年的损益,在报表中反映,记得向主管税务机关报书面报告;
2、如果年报已报出则连同10年的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补提核算。
至于如何做分录,相信你应当知道。

请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从什么时候开始摊销?

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月即开始摊销。 摊销期限按土地登记证的有效年限进行摊销,或是按照合同年限进行摊销。

土地使用权登记公摊面积如何处理?

建房前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没有另外约定的一般都是平均分摊。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

我国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有七十年,因此,七十年后的使用权确实值得购房者关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是,新修正的《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规定并没有对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进行区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继续使用土地,无须另外申请。而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另外申请,否则丧失土地使用权。但无论是按照哪一个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使用土地,都应当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物权法》中的“自动续期”,应当理解为期限届满后,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价格缴纳地价,而《房地产管理法》中的“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赋予了政府调整出让金的权利。两个法律之间的差异还需要立法部门予以解释,在新的解释尚未出台之前,《房地产管理法》将优先适用。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尚不能判断你所购买的房屋,在七十年使用期限届满后,还需要投入多少资金才能继续使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经政府批准该如何处理

政府不承认,土地的使用必须经过政府依法批准,否则视为违法占地,在查处前不申请使用权,会没收土地,并罚款,原来的钱上缴国库

无形资产中的土体使用权未摊销完已拆迁怎么处理

理解及处理都正确;
按准则“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计价,计入无形资产每年不摊销只做减值测试;而也可以不“分别计量”房地一体计入固定资产按期提折旧;
而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作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以缴纳出让金方式外购单独作为存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投资者作为出资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综上,你在建工程是为了形成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资本化是完全符合准则要求的。

在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10年以上如何处理

农村房子都没证!我们家那也是到时候拆迁自然有你平方我合肥的。没事别担心

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无形资产如何摊销求解

我单位于2006年与当地开发区政府签定一份合同,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于当年在该块土地上建造了如今正在使用的办公楼、厂房。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土地使用证迟迟未发放给我单位。那么在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上有什么规定吗?例如应该50年摊销完毕,那么现如今是否就应该47年摊销完毕呢?若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调整?
【解答】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通常认为取得税法认可的国有土地管理中心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是该土地使用权摊销额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如果没有取得,会计上这部分摊销额将不能正常申报税前扣除,而只能在取得凭证年度再进行纳税调整。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十八、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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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不同,如何处理

在物权立法中如何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有两个方案:其一,仅规定土地为物(不动产),建筑物被视为土地的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不动产)。采取这一方案的物权法,不动产只是土地,不动产登记只是土地登记。其二,土地与建筑物,分别为独立的物(不动产),即土地是一个物(不动产),建筑物是另一个物(不动产)。采取这一方案的物权法,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不动产登记分为土地登记和建筑物登记。
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私人可以享有建筑物所有权,但宅基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因此,我国物权法采取以上第二种方案,规定土地是一个物(不动产),建筑物是另一个物(不动产)。在规定土地和建筑物是两个物(不动产)的前提下,为避免建筑物和宅基地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造成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创设建筑物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同归一人,并且建筑物与宅基地必须一并抵押的强制性规则,即所谓“房随地、地随房”原则,规定在物权法第146条、第147条、第182条。
按照第146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按照第147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两个条文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原则,即权利转让情形的“房随地、地随房”原则。
按照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此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本条规定建筑物与宅基地一并抵押的原则,即设立抵押情形的“房随地、地随房”原则。
物权法上述条文,对“房随地、地随房”原则的规定,十分准确,并无产生理解歧义之余地。关键在登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可能是因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未统一,房产登记机构专管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土地登记机构专管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相互之间难于协调配合,造成现实中存在“房地分离”,即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房屋抵押权与土地抵押权分属不同主体,的不正常现象。要彻底解决房地分离问题,有待于登记机构统一。但现实中存在的房地分离问题,并不难处理。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各权利人均受限制,房屋所有人不能出卖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既不能使用土地也不能出让土地。解决办法是: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受让房屋所有权。
现在回答问题:房屋与土地分别抵押情形,往往其中一个抵押权担保债权先到期,所担保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而此时另一个抵押权担保债权尚未到期。解决办法是:法庭一经受理其中一个抵押权的执行申请,即应视为另一个抵押权担保债权同时到期,法庭应一并执行两个抵押权,就该房产(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加区分)委托拍卖。拍卖所得价款金额,如果超过两个抵押权分别担保的两个债权的总额,则执行比较简单,只须分别足额清偿两个债权(本金和利息),然后将剩余金额返还抵押人即可。
如果拍卖所得价款金额,不足清偿两个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总额,其执行要稍复杂一点,建议法庭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第(1)项条文后段:“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额比例清偿”。假设房屋抵押权担保200万债权,土地抵押权担保100万债权,两债权额比例为2比1,拍卖所得价款金额为150万,则清偿房屋抵押权人100万,清偿土地抵押权人50万。按照民法原理,二抵押权人未清偿部分债权并不消灭,还可以作为无担保债权,向债务人求偿,自不待言。

法院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划拨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处置,可以处分该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具有派生性
2、具有物权性质
3、通常具有明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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