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家吕思勉 呂思勉:中國古代的婚煙制度
呂思勉:中國古代的婚煙制度
《白虎通義·三皇篇》說,古代的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這正是古代的婚姻,無所謂夫婦的證據。
人類對於男女性交毫無限制的時代,去今已遠,在書本上不易找到證據。至於輩行婚的制度,則是很明白無疑的。
《禮記·大傳》說宗子合族之禮道:“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爲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這正是古代婚姻但論輩行一個絕好的遺蹟。
這所謂同姓,是指父系時代本氏族裏的人。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老太爺、老爺、少爺們。異姓,鄭《注》說:“謂來嫁者,”就是老太太、太太、少太太們。從宗,是要依着血系的支分派別的,如先分爲老大房、老二房、老三房,再各統率其所屬的房分之類。
可見古代婚姻,確有一個專論輩行的時代,在周代的宗法中,其遺蹟還未盡泯。
夏威夷人對於父、伯叔父、舅父,都用同一的稱呼。中國人對於舅,雖有分別,父與伯叔父,母與伯叔母,從母,也是沒有分別的。伯父只是大爺,叔父、季父,只是三爺、四爺罷了。再推而廣之,則上一輩的人,總稱爲父兄,亦稱父老。
老與考爲轉註(《說文》)。最初只是一語,而考爲已死之父之稱。下一輩則總稱子弟。《公羊》何《注》說:“宋魯之間,名結婚姻爲兄弟。”可見父母兄弟等,其初皆非專稱。資本主義的社會學家說:這不是野蠻人不知道父與伯叔父、舅父之別,乃是知道了而對於他們仍用同一的稱呼。
父母之恩,不在生而在養,生物學上的母,實在是無甚關係的,又何必特立專名呢?然則邃初所謂夫婦之制和家庭者安在?
《爾雅 ·釋親》:兄弟之妻,“長婦謂稚婦爲娣婦,娣婦謂長婦爲姒婦, ”這就是現在的妯娌。而女子同嫁一夫的,亦稱先生者爲擬,後生者爲娣。這也是輩行婚的一個遺蹟。
社會之所以有組織,乃是用以應付環境的。
其初,年齡間的區別,實在大於兩性間的區別(後來受文化的影響,此等區別,才漸漸轉變。《商君書·兵守篇》說,軍隊的組織,以壯男爲一軍,壯女爲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爲一軍,其視年齡的區別,仍重於兩性的區別)。所以組織之始,是按年齡分輩分的。而婚姻的禁例,亦起於此。
到後來,便漸漸依血統區別了。
異姓間的婚姻,雖然始於掠奪,其後則漸變爲賣買,再變爲聘娶,彼此之間,無復敵意,而且可以互相聯絡了。試看春秋戰國之世,以結婚姻爲外交手段者之多,便可知《郊特牲》附遠二字之確。
然則古代的婚禮,是要在結婚三個月之後,纔算真正成立的。若在三月之內分離,照禮意,還只算婚姻未完全成立,算不得離婚。這也可見得婚姻制度初期的疏鬆。
禮經所說的婚禮,是家族制度全盛時的風俗,所以其立意,全是爲家族打算的。《禮記·內則》說:“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可見家長權力之大。
《曾子問》說:“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這是我們容易瞭解的。又說:“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此意我們就不易瞭解了。
原來現代的人,把結婚看作個人的事情,認爲是結婚者的幸福,所以多有歡樂的意思。古人則把結婚看做爲家族而舉行的事情。兒子到長大能娶妻,父母就近於凋謝了,所以反有感傷的意思。《曲禮》說:“昏禮不賀,人之序也,”也是這個道理。此亦可見當時家族主義的昌盛,個人價值全被埋沒的一斑。
當這時代,女子遂成爲家族的奴隸,奴隸是需要忠實的,所以貞操就漸漸的被看重。“貞婦”二字,見於《禮記·喪服四制》。春秋時,魯君的女兒,有一個嫁給宋國的,稱爲宋伯姬。一天晚上,宋國失火,伯姬說:“婦人夜出,必待傅姆。”(傅姆是老年的男女侍從。必待傅姆,是不獨身夜行,以避嫌疑的意思)傅姆不至,不肯下堂,遂被火燒而死。《春秋》特書之,以示獎勵(《公羊》襄公三十年)。
此外儒家獎勵貞節之說,還有許多,看劉向的《列女傳》可知。劉向是治魯詩的,《列女傳》中,有許多是儒家相傳的詩說。
推廣到民間去。再嫁未必能有什麼禁令,不過宣佈其是倍死不貞,以示恥辱,正和獎勵貞節,用意相同。寄豭是因姦通而寄居於女子之家的,殺之無罪;妻爲逃嫁,則子不得母;其制裁卻可謂嚴厲極了。
雖然如此,羅馬非一日之羅馬,古代疏鬆的婚姻制度,到底非短期間所能使其十分嚴緊的。所以表顯於古書上的婚姻,要比後世自由得多。《左氏》昭公元年,載鄭國徐吾犯之妹美,子南業經聘定了她,子皙又要強行納聘。子皙是個強宗,國法奈何不得他。徐吾犯乃請使女自擇,以資決定。
這雖別有用意,然亦可見古代的婚嫁,男女本可自擇。不過“男不親求,女不親許”(見《公羊》僖公十四年),必須要有個媒妁居間;又必須要“爲酒食以召鄉黨僚友”(《禮記·曲禮》),以資證明罷了。婚約的解除,也頗容易。
前述三月成婦之制,在結婚三個月之後,兩造的意見覺得不合,仍可隨意解除,這在今日,無論哪一國,實都無此自由。至於尚未同居,則自然更爲容易。
《禮記·曾子問》說:“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人吊。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爲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後嫁之,禮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一方等待三年,一方反可隨意解約,實屬不近情理。迂儒因生種種曲說。其實這只是《禮記》文字的疏忽。孔子此等說法,自爲一方遭喪而一方無意解約者言之。若其意欲解約,自然毫無限制。此乃當然之理,在當日恐亦爲常行之事,其事無待論列,故孔子不之及。
記者貿然下了“而弗敢嫁,禮也”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後人的誤會了。
離婚的條件,有所謂七出,亦謂之七棄((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嫉妒。(七)惡疾)。
又有所謂三不去((一)嘗更三年喪不去。(二)賤取貴不去。(三)有所受無所歸不去),與五不娶並列((一)喪婦長女。(二)世有惡疾。(三)世有刑人。(四)亂家女。(五)逆家女),見於《大戴禮記·本命篇》,和《公羊》莊公二十七年何《注》,皆從男子方面立說。此乃儒家斟酌習俗,認爲義所當然,未必與當時的法律習慣密合。
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種種條件,爲法律習慣所認許的,不過無傳於後罷了。觀漢世婦人求去者尚甚多(如朱買臣之妻等),則知古人之於離婚初不重視。夫死再嫁,則尤爲恆事。
這是到宋以後,理學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節,上流社會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並不如此。《禮記·郊特牲》說:“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這是現在講究舊禮教的迂儒所樂道的。然一與之齊,終身不改,乃是說不得以妻爲妾,並非說夫死不嫁。
後世男子的權利,愈行伸張,則其壓迫女子愈甚。此可於其重視爲女時的貞操,及其賤視再醮婦見之。女子的守貞,實爲對於其夫之一種義務。以契約論,固然只在婚姻成立後、持續時爲有效,以事實論,亦只須如此。
所以野蠻社會的風俗,無不是如此的,而所謂文明社會,卻有超過這限度的要求。此無他,不過男權社會的要求,更進一步而已。
女子的離婚,在後世本較古代爲難,因爲古代的財產帶家族共有的意思多,一家中人,當然都有享受之分。所以除所謂有所受無所歸者外,離婚的女子,都不怕窮無所歸。
後世的財產,漸益視爲個人所有,對於已嫁大歸之女,大都不願加以扶養;而世俗又賤視再醮之婦,肯娶者少;棄婦的境遇,就更覺悽慘可憐了。
作者簡介:呂思勉,中國近代歷史學家、國學大師。與錢穆、陳垣、陳寅恪並稱爲“現代中國四大史學家”,畢生致力於歷史研究與歷史教育,先後在多所學校任教,一生著作豐厚。
曹伯韓,著名語言學家,著有六部語言學專著以及二十餘部歷史地理、國際關係、青年修養等社會科學方面的通俗讀物,產生過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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