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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是否要罢免代表资格

火烧 2022-02-28 01:50:36 1467
乡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是否要罢免代表资格 乡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是否要罢免代表资格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式及其文书式样》一书中写到“根据违纪

乡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是否要罢免代表资格  

乡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是否要罢免代表资格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式及其文书式样》一书中写到“根据违纪事实,在给予他们党纪处分的同时,对于已不再适合担任人大职务的,还应建议罢免或撤销其职务。”而罢免或撤销的依据是《gcdzg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还有第三十二条。
一般受到留察以上处分的才需要罢免和撤销,但是如果需要追究政纪处分时,可以提出建议。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末满能当选县人大代表吗?

是的,一年内是不可以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内警告处分期内能否参选镇人大代表?

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人大代表不是党内职务,但毕竟已收到党内处分,很有可能对你的参选产生影响。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内可参县党代表吗?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内是否参加县党代表因具体的情况而定。

乡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是否要罢免代表资格

一、《gcdzg纪律处分条例》:

根据《gcdzg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来职务。如果在本单位不适合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分,工作又不称职的,可采取免职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但不能视为是纪律处分,而应视为正常的工作调动或调整。

二、《gcdzg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受党内一年警告处分还在处分期间可当选镇人大代表吗

根据选举法是可以,但在组织考虑推荐提名候选人时会根据(条例)做出斟酌的。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过党内警告处分未满一年能参选人大代表吗?

可以参选,因为这个处分不影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稽核时基本上过不了。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该怎么确定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考虑到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的问题因违纪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1.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
2.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经合并处理后确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因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实施后,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确定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3.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依据的是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多远

是警告?性质在那里,再严重,不记过影响问题就不大,或者说是仅存在个人影响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接下来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如果在受处分的一年期间没有出现其他问题,可以思想汇报形式向党支部申请解除处分。

第一意见认为,此问题属于程式问题,对程式问题不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应当按照“从新”的原则办理。且认为如果此问题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理,实践中将出现有的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有的为一年半的情况,不利于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因此,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其影响期均应按一年半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在确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时,如果该违纪行为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认定,其处理也应依据该条例,况且处理还涉及受处分人的职级晋升、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等,具有实质影响。因此,此种情况应依照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理,即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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