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免征额有哪些项目 个税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存在区别的,但是这两种税种是分开征税还是只征一种?
个税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存在区别的,但是这两种税种是分开征税还是只征一种?
个税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存在区别的,但是这两种税种是分开征税还是只征一种?
一、税起征点和免征额本身就存在着区别,而且不可能混为一谈,减免税是指归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收物件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不同的税种对应着不同的优惠政策。
二、就起征点而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就营业税的征收制度采用的就是起征点,没达到规定的数额不征税,达到规定的数额就全额征收营业税。
例如:某月营业额为500元,起征点为800元,没达到规定的数额,这个月就不交营业税。
同上:某月营业额为500元,起征点为300元,达到了规定的数额,这个月就按500元全额交营业税
三、免征额,是指对征税物件总额总免予征税的数额。《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免征额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了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这个3500元就是免征额。
举个例子:工资收入2000元,没有达到3500,就不上个人所得税
再比如:工资收入为6000元,免征额是3500,工资收入6000中的3500元为免征部分,可以扣除不上税,即6000-3500=2500,剩下的这2500才是应纳所得税额。
“减除费用标准”也称“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物件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物件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需纳税;当课税物件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物件的全部收入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需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所以,“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3500元/月”应称作“减除费用标准”,而不是“起征点”。
1. 目前关于个税起征点的说法是正确的吗?试说明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我们在个税改革方面的观念还吊在典型的思维误区正中。35名代表联名提议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是个劣质议案 只有建立自然累进税率才能使个税改革绝路逢生。提高个税起征点,在人代会上喊了三年了,根本无效,他们不能思考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如果仅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研究问题,大幅提高免征额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理由是: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元/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1050元/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0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2800元/月。所以起征点越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就越少。国家公益性的费用要公民均摊,反到增加了低收入者的负担。
起征点是“累退性”的资料,不适合调节收入。起征点向上调节,造成的结果就是低收入者减税额一定比高收入者减税额要少,形成反向调节。
关于个税的研究,忧国爱民的政协委员刘朝阳,指出:个税就是个税,是很简明的一个税制,操作简单,符合“简税制”的要求;如果能够改进它自身存在的缺陷,就没有必要复杂为“家庭税”。他提出的《突破个税改革思维误区》“提高个税起征点绝路逢生,建立自然累进税率柳暗花明”很值得一读,还是以2300元为起征点吧,形成的宽税基益国;以1%为起征税率吧,自然累进形成的低税率也益民。2400元纳税1元,2600元纳税5元,2900元纳税14元,而80000元以上纳税仍然在原来的标准,对国家有利,又对民众有力,
这个金点子如果能让温总理看到,一定会采用。
关于个税起征点 调整个税起征点是一种什么行为?立法行为还是别的什么?
税收的依据是税法。所以要先修改税法,经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实施。现实生活中的新的税收起征点才有法律依据。
现在个税起征点是3500还是4800
现在个税起征点是3500
上海地区关于个税起征点免征额中五险一金的问题
五险一金:
1、养老保险:单位:22%、 个人8%
2、失业保险:单位:2%、 个人1%
3、生育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
4、工伤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
5、医疗保险:单位:12%、 个人2%
6、公积金: 单位:7%、 个人7%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时设有上限和下限,其分别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若在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际缴,若超过按上限,不足按下限。
你只需将个人承担的百分比乘以缴费基数【(应付工资或基本工资或单位给你核定的缴纳五险一金的工资*)17%】,得出的自己承担要扣除的部分。

现在个税起征点?
12月23日,长沙市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人士解释说,国税发[2005]196号文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适用老政策(即费用扣除为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税。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的费用扣除额(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税。
“根据国税发[2005]196号档案,2005年12月31日和2006年1月1日分别是新老政策划断的分水岭,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还是在2006年1月1日后实际取得工资薪金,其纳税额将是不一样的。”
例一:某单位于2005年12月12日向员工张三发放月工资1000元,并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在2006年1月缴入国库。由于张三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为(1000-800)*5%=10元
(如果该单位选择在2006年1月发放这笔工资,则张三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帮张三节约个人所得税10元)
例二: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向员工张三发放月工资1599元。按新的规定,这笔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因此这笔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将2005年剩余月份工资薪金转移一部分到2006年发放,可降低税率档次甚至无须缴纳税款,从而节省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三湘都市报》
个税起征点7000好还是1万好
今年,多个组织及人大代表发出提升个税起征点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2018年3月5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建议个税起征点调整到一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3500元”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现今舆论多有误用,两者概念实际不同 :
起征点 是指当征税物件的数额未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不征税,达到后即对全部征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免征额 是指在征税物件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给予免税,只就征税物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物件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物件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两者也有不同点,即当课税物件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物件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物件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我国现在实行的个税起征点是2011年定下的3500元,此后连续7年没有进行过调整了。这几年,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高,最低生活保障有的地方已经提到2000块了,而房价、物价上涨,支出增大,个税起征点调整的呼声也越来越响亮,董明珠作为人大代表,自然是要反映群众呼声最高的问题,提出提案。
一方面,税收的作用就是经济杠杆,让高收入阶层多纳税,减轻中低收入的负担,从而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目前个税的起征点,覆蓋面太广,很多中低收入人群也在纳税,不符合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规律,也失去了杠杆作用。
当然,免征额到底是多少,还要看相关政策的正式出台。
那么,免征额是7000元好,还是10000元好?这要看站在谁的角度。从国家来说,若免征额为10000元的话,会少征税;从个人来说,就是少交税了,因为对很多工资达不到10000元的人是免于交税的,对工资超过10000元的个人,10000元以下的部分也是免税的。
个税起征点现在是3000还是3500?
从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
还有,你说是起征点是错误的,应该是费用减除标准(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物件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物件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但是他们又有明显区别。其一,当纳税人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其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予征税
2017个税起征点4800
我国实际上没有个税起征点的说法,而是采用免征额的方式,当前免征额是3500元,不超过35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税,超过3500元的对超出部分征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