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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几 种

火烧 2023-02-27 18:22:54 10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几 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几 种中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基本合同型别,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几 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几 种

中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
基本合同型别,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
《合同法》又规定具体合同的型别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另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型别,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型别,这些具体合同型别也属有名合同。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多少种合同。

十五种合同。
分别是:买卖合同
供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解除合同的规定吗?

可以提出。

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jm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资料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字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资料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资料电文的,该资料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资料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

法定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几 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同一种法律吗

你好:

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是2个法律。

单位说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必须举证,不然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去公司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将取代现行并存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合同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与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有一定关系。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原则 第五条 公平原则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同合效力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承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要约的实质性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 第三十条 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 书面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合成立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守商业祕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附则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借款合同怎样规定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
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
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
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
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
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
,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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