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 按违约而不是侵权提起诉讼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按违约而不是侵权提起诉讼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按违约而不是侵权提起诉讼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在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存在伤残或者死亡的人身损害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若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或在侵权之诉中没有提出精神赔偿而后又以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受理。
行政诉讼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1、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1)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为主,财产补偿为辅。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但其救济范围太小,而且没有规定财产性的救济措施,对此,可借鉴民法中对于权利主体精神损害的救济范围、救济予以救济。现实中,几乎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赔偿都应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救济方式的适用前提,必须是在采用非财产性救济方式不足以弥补权利主体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果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则不宜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不能滥用,否则,会对风气造成不良。而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立法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不是独立适用的责任形式,而是附加并用的方式。
(2)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适当原则。
鉴于我国属于家,在赔偿数额上绝对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盲目攀比,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当前在我国动辙数十万元甚至更高的诉讼请求应被视为过高。同时,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在采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由于对精神损害予以救济以非财产救济措施为主,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宣示争议双方胜败的必要或者唯一的手段,故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宜采用象征性的过低赔偿金额,如赔偿一元。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精神损害必须客观存在,才能提出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损害赔偿是客观的。但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准确的内在比例关系,受害人的精神损失难于用金钱作出准确的交换,同时,精神赔偿必须以受害人主观痛苦等各种具体情况为依据,故精神损害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如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对于夫妻关系较好的当事人一方,必有精神痛苦,假如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而在闹离婚,或曾谋害对方未果,就很可能不会因对方死亡而感到痛苦。为更准确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结合法官的实践经验,确定是否赔偿或者赔偿适当的金额。
2、我国实行有限赔偿原则
对行政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害,只针对部分权益,赔偿部分损失,具体为:
(1)对人身权、财产权给予赔偿,对其他权利的侵犯不予赔偿。只赔偿物质损害,不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具有特定性、确定性和可计算性,属于赔偿范围。
(2)精神损害如因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以及因人身受侵害导致精神痛苦等,因其不具有可计算性和确定性,我国现阶段对其是不给予金钱赔偿的,主要是考虑到国家的财力。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赔偿,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在诉讼时未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诉讼终结后能否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另行起诉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厦门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网发布时间: 2011-1-12 不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的,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一篇: 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受伤,双方私了并达成协议,责任方也赔偿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但后来另一方当事人发现受伤严重,治疗下一篇: 没有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明确不予受理,那么是否可以单独以侵权损害赔偿起诉要求呢
可以单独的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另行提起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法院也是不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车祸构成犯罪,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一直有争议
现在可以考虑以下观点: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因此,即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后,也不应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高院对此原则一再固守,并多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强调,但借助《侵权责任法》出台,司法实践中予以突破应用。
“因《侵权责任法》在效力上明显高于高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因此,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上,不借助《侵权责任法》,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民交叉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为突破司法解释的藩篱,已摸索了不少规则。
患上职业病,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的。 患职业病可要求精神赔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公民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另外,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按照民事侵权的法律要件,要求民事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上为什么不能要求
因为以国家公权力去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审判并判处刑罚,也是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所以不能再另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