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退诉讼费吗 法院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诉讼有什么区别?
法院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诉讼有什么区别?
法院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诉讼有什么区别?
裁定驳回起诉一般原因都是 程式问题 ,即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通俗点说
1、不应该由你来起诉。
2、你没说明白你起诉的是谁。(至于起诉了错误的被告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式问题现在貌似还有定论)
3、你没有明确你要起诉什么。
4、这事不归这个法院管。
驳回诉讼请求是 你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维护,是实体问题,通俗说就是作为原告的你没有告赢。
通常是由以下几个原因构成的。
1、你的证据不足或不足以推翻被告方的证据。
2、你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法律规定了你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找到原因了,自然就有解决的方法了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你有新证据,你可以上诉,上诉期过了可以申请再审)
不揣固陋,俟高明裁服
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没有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的说法,只有裁定驳回起诉。是在原告的起诉条件不符合的情况下法院做出的裁定,并没有经过实体审理。驳回诉讼请求是在符合了起诉条件并经过了开庭审理,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援,才做出的判决。
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是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不懂啊,高人指点。
原因很简单。
法院的判决往往会依据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来作出,一般情况下为支援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甲公司起诉要求的是对被损毁财物的赔偿,也就是关于财产损失的诉讼,在财产损失的诉讼中,法院主要判决的内容就是谁对谁进行赔偿的问题。
黎某是否向王某进行赔礼道歉,与本案并无多大联络,所以法院没有支援。
黎某虽然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但此要求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反诉,故法院在本案中是不可能对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1: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援;理由很简单,这是财产侵权案,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于法无据!
2:一审法院对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援,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黎某主张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和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之诉不是本诉和反诉之争,换言之,黎某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反诉,法院不予处理是正确的!
裁定主要解决程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性问题,判决主要解决实体性问题,既然构不成反诉,法院不会审查处理黎某的诉求,因此这里解决的是程式性问题,并没涉及黎某到底能得到多少劳动报酬等实体性问题的处理。
有学法律的吗?为什么只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判决驳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发生的诉讼程式问题作出的决定。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 民事裁定解决诉讼中的程式问题,而民事判决解决的则是诉讼中的实体问题。
2、 民事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式法,民事判决所依据的是实体法。
3、 裁定可以在诉讼的过程中作出,而判决一般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驳回诉讼请求 和 裁定驳回起诉 区别是什么???????
一、前者适用判决,后者适用裁定。
二、前者是指您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但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援,即败诉了;后者是指您的起诉就不符合受理条件,更别谈能不能胜诉的问题了。
三、判决的上诉期是15天,裁定的上诉期是10天。
四,判决驳回,您只能上诉,不能再就同事项起诉;裁定驳回,您可以修正,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还会受理。
该案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之后提供材料的货家向华宁合肥分公司索要货款,却一直无果,到了2010年底,货家们发现华宁合肥分公司人去楼空,为此,特向武宁县法院起诉陈某个人,请求支付货款。 【分歧】审理中查明陈某是华宁合肥分公司的员工,其签收行为只是职务行为,这些装修材料买卖合同实际是原告们与华宁合肥分公司之间形成,被告陈某个人不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但是对于本案到底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因为装修材料是华宁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五金商行赊购的,被告应是华宁合肥分公司而不是陈某个人,原告告陈某个人属错告,真正的义务担当者应是华宁某公司,该案错列当事人是程式上应解决的问题,是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表现。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程式上没有问题,被告陈某只是华宁某公司的员工,真正合同主体应是华宁合肥分公司而不是陈某个人,原告针对陈某个人的请求是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应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即应立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又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对此案已经开庭审理,并且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亦有明确的被告,故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当事人的诉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权利,即程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之为起诉权,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称之为胜诉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就具有程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针对被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支援自己的诉讼请求,因此没有胜诉权,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甲对被告乙的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败诉的区别
败诉对于案件原告、被告、第三人都可能出现,而驳回诉讼请求只可能针对原告作出。
被告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诉讼起诉
驳回起诉啊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
驳回起诉就是说不受理,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开庭审理中对你的诉讼请求不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