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简述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简述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您好!
(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 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3、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二)清末法制变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民法
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
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开端。
清末法制变革以引进西方先进法律,进行法典化运动为基本特点,其结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
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订的民法典草案尽管因辛亥革命而没有正式颁行,但对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也没有中断,但起草工作进展缓慢。
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称为《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
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
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经两午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是为《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民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也开始了现代中国民事立法史的新篇章。
我国曾于1954年和1962年进行了两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分别制定了两个民法草案,但这两个民法草案都因政治运动而夭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纠正思想上的左的错误,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而,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到日程上来。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 1982年5月,先后四易其稿。
此后,由于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事立法采取了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在这一立法方针的指导。
下,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鉴于民事立法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和制度不宜由单行法分别规定,因此,1986年又制定了具有民事基本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此后,又陆续制定了诸多民事单行法。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