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都有哪些

火烧 2023-03-05 11:32:03 1100
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都有哪些 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都有哪些增值税减免1、法定免税专案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

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都有哪些  

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都有哪些

增值税减免
1、法定免税专案(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装置;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装置;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9)粮食经营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0)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1)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12)五大类饲料产品; (13)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假肢、轮椅、矫形器)。 (15)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专案,将专案中的增值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16)农村电网维护费; (17)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8)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定期免税专案 定期免税专案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专案为准。 3、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基本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注明的征收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 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按100%比例退税: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6)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7)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8)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9)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10)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11)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12)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13)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体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的软体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16)对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 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17)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列举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列举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2、按80%比例即征即退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3、按50%比例退税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7)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8)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矽酸钙。  
(9)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1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11)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溼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1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13)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14)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15)对列举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消费税减免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营业税减免 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专案有: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普通学校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含)或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8、对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可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减征营业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 万元; 9、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 10、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11、出租公有住房租金收入或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收入免营业税。 12、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不征营业税。 13、自2009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自2009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5、对部分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档案规定标准收取的有限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 年1 月1 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6、自2010 年7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对注册在上海等21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page]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减免政策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1、下列专案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a.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专案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b.审批程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稽核意见证明档案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专案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专案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释出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释出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自2012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资讯科技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9)美国ABS 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a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b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a.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b.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a.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 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稽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b.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 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13)失业人员就业。 a.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b.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 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 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c.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 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零就业家庭凭社群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稽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d.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 年12 月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2、下列专案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 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2011年12 月31 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page] 企业所得税减免 1、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专案;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专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专案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3、关于支援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

契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很多,一般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按专案制定的。全部政策档案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法规和纳税服务——优惠办理”栏目找对应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 :chinatax.gov./

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都有哪些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有哪些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流转税
1、《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援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援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按照财税〔2014〕71号档案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档案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专案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专案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专案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援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4、《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档案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释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
通知明确,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按省政府批准的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主要包括: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同时,纳税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援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14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重点支援自主创业。在已经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2.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使用物件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物件之内。同时,为支援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3.保持原有的政策优惠力度。仍旧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4.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物件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通过设定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2014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

3. 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4. 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万元的上限;

5. 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6.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至低于6万元,后又进一步扩大至低于10万元。(财税(2014)34号)

7.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3号)

8.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税务机关稽核批准,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3号)

9.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财税〔2014〕71号)

电子商务企业有没有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政策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详细资讯看头像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有关房产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另外:
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
2: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3: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名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核心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零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零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农副产品(菜蓝子工程)如:鲜蛋,蔬菜,鲜肉等在流通环节免除增值税。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