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如何定性?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如何定性?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如何定性?
按实际情况,猥亵、侮辱妇女并不包含致人重伤,所以对犯罪嫌疑人应定猥亵、侮辱妇女刑事犯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刑事犯罪,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处理?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客观上存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现象。我们认为,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视为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像竞合犯。
(1)强制猥亵、侮辱致人伤亡,要么是其中的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死亡,要么是猥亵、侮辱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既然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已经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就表明行为本身已经具有了伤害的性质,或者至少包含了伤害的内容,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由于暴力、猥亵或侮辱行为本身就具有伤害的性质,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时,主观上就具有了伤害的故意。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伤害的结果可能主要是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在造成了相应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当然应追究刑事责任。
(3)在刑法没有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便成为想像竞合犯。行为只实施了一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又是伤害行为;该行为造成了双重结果;因此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对于想像竞合犯,当然是从一重处罚。
(4)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认定为想像竞合犯从一重论处,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罪如何认定
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成年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合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积极认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时需要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
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物件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物件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物件;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物件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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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暴力、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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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