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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拒执罪移送公安 最高法院规定不算犯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吗?

火烧 2022-11-02 03:50:10 1112
最高法院规定不算犯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吗? 最高法院规定不算犯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吗?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违法,适用治安处罚,可以立案。顺便说一句,你这种完全没有实质性内容的问题,要有明确答案,是不可能

最高法院规定不算犯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吗?  

最高法院规定不算犯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吗?

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违法,适用治安处罚,可以立案。
顺便说一句,你这种完全没有实质性内容的问题,要有明确答案,是不可能的。

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对公安机关有效力吗?

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对公安机关有效力!
我国是法治的国家,法律治理高于一切。公安机关属于我国的一机构,所以,对其同样有法律效力。
2010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曾下发档案对司法解释的效力作出过明确界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档案”,“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就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有关执法、司法机关都应一体遵循。

最高法院不予立案还可以复查吗?

最高法院不是立案的部门,是开庭宣判和申诉机构。立案是检查院的

法院以拒执罪移送公安 最高法院规定不算犯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吗?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立案前追回损失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规定中,有许多罪名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重大损失”是查办渎职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争议颇多。笔者结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对渎职犯罪案件办理中认定“重大损失”进行探讨。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进一步明确
《解释一》第1条第1款规定了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对其中第3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如何理解和认定,由于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办案人判断起来是个难题,不利于打击渎职犯罪。笔者认为,所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表面上是主观评价标准,但事实上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评价基础的,是一个主观见诸客观的认识过程、评价过程,最终得出客观性的结论。如何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笔者建议参考以下标准:一是造成一定地区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二是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和传播,在社会上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

如何认定最高法院职务犯罪司法解释中的办案机关

办案机关是指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纪委不是办案机关,党章是党内规范体系,不是国家法律! 纪委不应属于“办案机关” ――与任卫华庭长商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多次提及“办案机关”。尤其是在“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环节中,犯罪分子是否构成自首,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是否向“办案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交待。 这里的“办案机关”到底是指哪些部门?《意见》中没有明示。这给我们的理解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在实践操作当中,各地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由于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对党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存在着一个前置程式,那就是由党的纪委先行介入调查,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采取“双规”措施,敦促其主动交待问题。那么,党的纪委是否属于《意见》所指的“办案机关”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纪委根据自己掌握的犯罪线索,对犯罪分子进行调查、谈话,犯罪分子所做的如实交待,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根据《意见》的精神,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任卫华在2009年3月24日做客新华中国时,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也应该是办案机关。也就是说,即使它不是司法机关,不是侦查机关,但是从工作的衔接上讲,它的工作和司法机关的办案是完全一样的。” 笔者不同意任卫华庭长的观点。 笔者认为,各级党组织的纪检部门不应当属于“办案机关”。任卫华庭长说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也应该是办案机关”中所指的“规定”我们找不到相关的规定。而从工作衔接的角度来判定纪委属于“办案机关”,也是不科学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甚至直接将犯罪分子扭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也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有衔接性,那么,它们莫非也是“办案机关”?这样一来的话,真的是“全民皆兵”了。 那么,纪委的工作与司法机关的办案是不是“完全一样”呢?我们看看《gcdzg党章》的规定。《gcdzg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毫无疑问,纪委的工作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存在重大的根本性的区别的。 笔者认为,各级党组织的纪委不属于“机关”,而是属于党组织的内部机构。在法律意义上,“机关”指的是政府部门,比如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同时,各级党组织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办案”许可权。在刑事案件中,“办案”指的是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活动,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任卫华庭长认为:“纪委查案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查办刑事案件的过程。就是不管它是不是本意上的司法机关,只要它的职能职责、所办的案子与刑事诉讼有衔接性的,都是办案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同时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因此,“纪委查案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查办刑事案件的过程”的说法,是很不妥当的。党的纪检部门并非法定的职能部门,《宪法》和法律并未将侦查权等办案许可权授予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gcdzg党章》并非国家法律。 “纪委”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是司法机关,无论是本意还是非本意,即使是在党内,纪委也不具有“司法机关”的权力。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其职权仅限于党内,其针对的仅是党员的违纪行为,其本质是gcdzg为纯洁队伍、完善自我所采取的一种组织行为。 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如果单位的政工部门发现某个工作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在找其谈话调查的时候,该工作人员主动承认并交待了犯罪事实,按照《意见》的精神,是属于自首的。原因很简单,就在于这个单位不属于“办案机关”,那么,为什么党员向自己的组织坦白犯罪行为,却不能算“自首”呢?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卫华庭长认为:“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外的办案机关比,办案机关和非办案机关比,就是所有基层组织单位来比,一个犯罪人去投案、交代犯罪事实,它的社会作用完全是一样的,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既然如此,对所有面对单位的组织去投案自首的行为,我们应该按照一个标准来处理。” 那么,按照“社会作用完全一样”的标准,在单位政工部门和纪委同样掌握了当事人的犯罪事实的情形下,当事人“向单位的政工部门如实交待”与“向纪委如实交待”的社会作用也是完全一样的,为什么不能按照一个标准来处理,取得同样的效果呢? 我们从《意见》的措辞来分析各级党组织的纪检部门是否属于办案机关。《意见》中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 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里谈到了“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两项办案机关的权能。我们知道,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强制措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这两项权力。同时,在党的纪检部门调查期间,当事人的身份并非犯罪嫌疑人,既然不是犯罪嫌疑人,那么“讯问”也就根本不成立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党员采取的“双规”措施不是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无“双规”一说。“双规”只是各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与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措施”是有区别的。 当然,在实际工作当中,党的纪检部门往往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而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授权,是属于“办案机关”的。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我们之所以对“办案机关”的理解出现这样的困扰,根源在于将国家机关的权力与党的权力混淆。一般群众出现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尚可理解,但是法律工作者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尤其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独立的判断,更是难能可贵的。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阶合伙人律师,职务犯罪部主任)

中级法院已经作出裁定,起诉人不服,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么?

我不知道你之前报过案没有,如果没有能立案,但立案后还是要走检查院,法院这一步.但法院在做出判决之日十五日之内可以提出上述.

我的民事申述被最高法院立案庭一庭裁定驳回维持原判,还可以向最高法院立案庭二庭申述吗?

我国实行诉讼是二审终审,申诉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到了最高法被驳回后,再受理的机会就少了。当然,申诉是您的神圣权利。
补充一:这一庭二庭不是排资论辈,而是分工,所以,并不是说二庭比一庭好说话。
补充二:申诉过多,就是维稳物件了!切记!

婚内强奸究竟算不算犯罪,请真实案例与最高法院解答

算。虽然我不懂专业的知识,但我知道婚内强奸属于犯罪,不然这个名词哪来的,还是强奸。

取保期间再次犯罪公安机关可以直诉吗

公安机关没有起诉的权利,它必须对犯罪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审验起诉。

民事案件涉嫌犯罪法院判后不执行公安机关不立案

不立案可以要求他们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持该通知书去法制大队提出刑事不立案复议,自法制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不立案或要求办案部门立案的决定。到时候你若还不服,在7日内到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制支队提出刑事不立案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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