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几部法律的名称 中国现行法律名称?
中国现行法律名称?
中国现行法律名称?
我们国家的法律不是一本书。社会在进步,法治在建全,我国法之根本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面又分行别类《民法》、《刑法》、《行政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等具体的法律条文~。
中国现行法律体制
现行的法律体制还有许多漏洞的,比如最常见的是关于强奸罪的漏洞,我国的法律只规定男的强奸女的,却没有女的强奸男的,所以在中国大地女的对男的进行性侵犯不是违法行为。一个健全的法律体制应该把强奸罪归为四类,男对女,女对男,男对男,女对女。至于其他的漏洞你自己去找吧,多的是的。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许可权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许可权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物件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中国现行法律有多少部?
中国现行法律目录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祕密法(1988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经济法(51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菸草专卖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演算法(1994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会法(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中国现行法律有“亲亲相隐”吗
有的,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不必出庭指证被告人。法律依据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亲亲相隐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试论述我国现行法律对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一、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立法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企业名称享有专有权
即企业对经核准登记的名称能独占使用,并且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经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国”、“中华”字样为企业名称的,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二)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凡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因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原则或者我国有关规定处理。
2.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厂商名称权保护之法律渊源
从立法的角度看,对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方法,因对厂商名称权的性质的认识不同而不同。归纳起来看,其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将厂商名称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适用民法保护。凡是盗用、假冒他人的厂商名称的,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二是将厂商名称权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权,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凡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商业假冒行为。根据假冒行为的情节,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三是将厂商名称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制定专门法律予以保护。也就是说,以单行法的形式对厂商名称的申请、登记注册、变更、专用权、转让权、管理、纠纷解决、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厂商名称并无统一的规定,而且法律渊源的位阶也不一样。从法律层面看,早在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就已经明文规定保护企业法人的名称权;1993年2月22日公布的、2000年7月8日修改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除依照《产品质量法》作出处理外,被侵害的经营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将厂商名称权既规定为民事权利、又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权。除法律规定外,我国的相关行政法规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厂商名称的构成、专用权的范围、核准登记的程式、使用与转让的规则、纠纷与争议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为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前者我们容易理解,而对后者,即什么是“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因法律未作明文规定而易生歧义。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有学者建议,我国应参照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拟定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示范法》,将厂商名称权法律制度与相关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合并立法,或者对厂商名称权法律制度专门立法。
怎么查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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