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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把我开给他的发票丢失该怎么办?增值税和普票分别怎么处理?

火烧 2021-06-15 00:07:05 1046
客户把我开给他的发票丢失该怎么办?增值税和普票分别怎么处理? 客户把我开给他的发票丢失该怎么办?增值税和普票分别怎么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

客户把我开给他的发票丢失该怎么办?增值税和普票分别怎么处理?  

客户把我开给他的发票丢失该怎么办?增值税和普票分别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影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影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您的企业发生了丢失发票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一)办理流程 1.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凭公安机关报案证明到发票管理视窗领取刊出登记表,到报社办理遗失宣告; 2.报纸刊出后携带应提交资料递交发票管理视窗,对不按规定保管发票而发生丢失、被盗的纳税人,发票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发票管理视窗办理发票缴销等事项。 (二)提供资料 1.《发票挂失宣告申请审批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宣告刊出登记表》。

客户把我开给其的增值税发票给弄丢啦,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普票和专票丢失怎么处理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宣告,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宣告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影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宣告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丢失“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宣告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装置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丢了,分别该怎么处理

丢失“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宣告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装置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宣告,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宣告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影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宣告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登报申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是否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宣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宣告”的规定。
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宣告作废。

客户把我开给他的发票丢失该怎么办?增值税和普票分别怎么处理?

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宣告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先向税务部门报告,然后通过报刊申明作废,请求税务部门处理。税务部门调查后,按照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丢失发票的处理,一般不会启动一般程式,所以发生丢失发票事故,罚款在2000元以下。

销货方一联影印一份加盖销售方的发票章后做为你做账依据即可即使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也可以用加盖章的影印件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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