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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

火烧 2022-12-02 19:57:02 1050
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 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

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  

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您好,该问题学术界尚有争议。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行为符合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要求,能够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物件相互区分。作为具体调整物件的行为是确定的;作为具体调整物件的行为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物件相区别。可算作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目前,在涉及电子商务法性质的论述中较多的论点认为电子商务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性质。

如何理解行政的法律性?

行政的法律性也就是指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具体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也即是行政立法,是法定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档案的过程和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律规范,符合上位法即有效,否则当然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特定主体依据规范性法律档案针对特定物件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推定性,也即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推定其合法,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如果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如何理解机动车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

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对机动车登记采用强制登记,但此类登记不是所有权权属登记而是行政登记,是为了加强车辆管理及道路交通管理而作出的规定;有人认为机动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物权变动应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权利人的确定以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产生权利取得、变动的效力;后种意见中还有两种争议,一是机动车登记生效主义即不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一则是机动车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非机动车物权转移的法定条件,仅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机动车登记性质问题争议,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机动车登记为物权登记,具有物权对抗效力。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你也是刚考完国际法对吧,这两题我也挂了,你可以看一下书啊,里面有写的.
地方化债务是指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在第三章的国际法上的继承这个小节里)
按照国际法,国债和地方化债务,都都属于国家债务.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我没找到,我的答案是写国际法的特征了,这题也考挂了.这次出的题目感觉很偏,是故意刁难我们,如果不考重点,那我们就记偏题就行了不是更聪明吗?

如何理解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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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看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一)罪刑法定原则
商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三)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法。刑法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却是千姿百态的和复杂多变的法。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法。
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一、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法。刑法的立法解释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法。
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法。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法。
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法。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法。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
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法。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法。
二、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法。
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络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法。

我国刑法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

“收条”的法律性质如何定位

一、关于法律性质
借条与收条都属凭证便条文书,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事务往来的真实情况,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
有人认为,二者形成的法律前提不同。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财产的行为收起的。其次,二者载明的内容不同。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借款人、被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等。从法理上讲,借条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收条一般具有五个要件:送交人、收取人、收取理由、收取内容及收取时间。第三,借条与收条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明确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接收人出具收条,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的义务。第四,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提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当事人一方仅凭收条是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收条上载明的财产的。
我不同意这种意见,收条本身也是双方存在款物交付关系的证明,这一点与借条并无区别。收条本身的内涵比借条丰富,借条所证明的法律关系只是收条所证明法律关系的一部分。收到人肯定是从对方收到了款物,这种关系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二、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有人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其诉请的这一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收条只能证明原告收到被告人民币这一事实,至于是否是基于借款关系,仅凭这一收条还达不到证据盖然性标准。原告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成,仍须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实。若原告无法提出新的证据,则只能承担败诉责任。我认为,这种认为是错误的。因为,收条本身就已经证明乙曾经收到甲的25万元款项,这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乙认为该款是甲用于清偿其欠款的,这是乙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三、关于能否适用不当得利
有人认为,可以适用不当得利。我认为不妥: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的一种,由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并随这一自然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构成不当得利的请求权,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须一方获得利益。这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一方的利益取得,也就不会发生得利的问题。所谓一方的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当事人取得财产利益,至于当事人取得利益的原因和方法则无关紧要。(2)须他方受有损失。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4)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受益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受益缺乏合法的原因。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如果一方受益,他方受损有着合法的原因,那么,这种“损”“益”结果,理应受法律保护,不存在不当得利问题。甲已经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当”与“不当”的问题,无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余地。

论述题: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家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物件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法律渊源是条约和国际习惯
效力根据是各国之间的协议意志
由各国自觉执行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目的

你好,刑法目的主要是通过刑罚来完成,所以我想从刑罚方面来理解刑法的目的 。
刑罚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法罚为对法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预期实现的效果,
我国刑罚目的目前存在多种说法,包括预防说。惩罚说。改造说,双重目的说等。我们参考多种意见现主流观点为预防说来解释我国刑罚的目的最为可取。实际上也正是以预防犯罪作为国家制定刑事法律特别是设计刑法体系和种类、决定刑罚的适用原则和规制刑罚执行的出发点以及运用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宿。其包括特殊预防(对犯罪分子)和一般预防(教育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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