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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特赦令什么时候执行 2015年国家特赦条件
2015年国家特赦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
2015年国家特赦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扩展资料
2019年的特赦条件为以下九条: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罪犯。
二、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罪犯。
三、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特定罪犯。
四、立过军功的罪犯。
五,防卫或者避险过当的特定罪犯。
六、年高身残的罪犯。

七、未成年时实施犯罪的特定罪犯。
八、女性特定罪犯。
九、在社区矫正的特定罪犯。
九类特赦对象中,第一、二、六、七类与2015年特赦对象相同,第三、四、五、八、九类是本次特赦新增加的。
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决定规定只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实行特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特赦实施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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