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务稽查的执行是怎样规定的?怎样实施?有效方法
税务稽查的执行是怎样规定的?怎样实施?有效方法
税务稽查的执行是怎样规定的?怎样实施?有效方法
税务稽查税收征管体系重要组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步骤环节税务机关代表家依纳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种形式前实施纳税申报优化服务基础计算机网络依托集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进程说税务稽查现代税收征管模式重重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效率于保障征管运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重要意义应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效率充发挥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作用限度打击税收违行我税务工作者期思考课题
、牢固树立本理念注重选拔培养税务稽查才努力打造硬稽查队伍
各项工作都离才才各项工作起决定性作用税务稽查工作例外建立科才选拔、才培养才管理机制优化力资源配置充发挥才稽查工作作用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基础何提高稽查队伍素质打造硬稽查队伍呢
首先提高稽查员政治业务素质建立用结合激励机制全面推行执资格认证制度专业等级能绩制度实行稽查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稽查员更新淘汰制度建立稽查才库制度促使广稽查员系统习计知识、律知识、税收基础知识、计算机知识重要点执资格认证专业等级制度与稽查员待遇相挂钩优秀稽查员能够享受更高薪金、福利待遇充调稽查员习积极性自觉性培养造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复合型稽查队伍全面提高稽查员业务素质提高税务稽查质量效率基础
其要注重加强税务稽查员廉政建设工作着力提高稽查员廉政素质用严格纪律约束每位稽查干部行坚决防止稽查员现权谋私、侵害纳税利益情况要树立起公、廉明、高效税收稽查形象加强廉政教育同要完善稽查系统廉政惩防体系特别做预防工作做未雨绸缪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加强监督查找廉政风险点各风险点适监控违、违纪行扼杀萌芽状态减少杜绝稽查干部滥用权力发腐败机
二、坚持依治税强化执责任追究提高稽查质量规范执程序根本增强税收执意识力戒执违
要坚持依治税规范执阳光稽查应完善税务稽查各项制度强化稽查执监督考核严格落实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提高稽查效能基础规范执税务稽查必须要牢牢握原则严格按照定权限程序履行税务稽查职能切实维护税权威性严肃性力推进税收执规范化建设通规范执维护义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犯罪等全面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执环境提高纳税依纳税遵度规范稽查执应何入手呢
首先定期组织税务稽查员习各项律规通讲解、提问、讨论、培训、测验等各种形式加深税务稽查执基本规范理解弄懂弄清税务稽查般程序、基本步骤、要求处理权限等并述执情况列入稽查考核重要内容确保落实处
其指导实际操作规范执行应设计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明确实施税务稽查前期、期、期各阶段所要做工作及完阶段工作质量标准、限要求、手续程序等增强税务稽查执程序操作性使家目
点要规范各项律文书进步完善纳税检查记录底稿力求通静态资料反映税务稽查执态程同办案程要认真核所查事实由企业负责确认并签字盖章证明税务检查真实性案件办结发征求意见书请纳税执程序、工作作风、廉政表现等面反馈稽查员工作情况税务稽查工作既要维护税尊严要保护纳税权益
三、充行使税赋予权力联合公安机关加税收违犯罪打击力度增强震慑力
前社税收违犯罪行说屡见鲜偷税、抗税、虚发票、印制倒卖假发票等行些犯罪行社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造严重危害税收违犯罪种特殊经济犯罪其作案手段强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由于税务机关具留滞权、搜查权等刑事执权单靠自身力量仅查处重案件遇重重阻力容易打草惊蛇贻误战机实践证明借助公安机关侦查手段双发挥各自专形办案合力查处重税收违案件效措施近几我税务系统联合公安机关打掉印制倒卖假发票犯罪团伙例我认税务机关应公安机关建立起联席议制度遇重案要及通报线索展联合行及控制、抓捕犯罪嫌疑保证案件顺利查处使稽查工作起打击、震慑、警示教育作用真树立起稽查执权威维护税尊严必须加处罚力度提高处罚率达移送司机关处理标准案件及进行移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违进行严惩增其偷、逃、骗、抗税行本让其偿失要广泛进行税收违案件公告曝光震慑警示所纳税查账容易入库难前稽查工作遇普遍存难点问题税务部门加强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组织入库工作应充运用税赋予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同税务部门应加新闻媒体宣传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纳税应进行公曝光案释儆效尤
四、创新税务稽查理念断探求税务稽查工作新思路
要推税务稽查工作断前进必须要创新稽查理念断探求税务稽查工作新思路断改进完善稽查工作结合几稽查工作经验我局实际情况我认我应几面进步改进加强
首先要建立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信息传递制度目前税务稽查应建立高度信息化基础与现行新征管模式相适应现行征管目标依托计算机网络科先进稽查管理手段纳税实现全面监控限度适应现代化管理要求应该认真研究析税收管理与稽查管理间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各项素指标并据发相应管理软件建立科运行机制减少操作随意性素干扰形各面既相独立互联系机统体
其要加强选案力量改进选案式选案工作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前提税务稽查工作首要环节税务稽查选案功与否直接关系税务稽查质量稽查工作全程重重要些确税务违行纳税纳入稽查象能利于税务稽查作用效发挥选案准确稽查工作才能事半功倍才能效提高稽查工作质量效率选案坏制约稽查工作重要环节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局选案部门设员并且兼着受理举报案件举报员奖励工作工作能力再强力量毕竟限要海量征管数据效选取疑象工作难度、强度想知要加强选案力量改进选案式选案环节面要充利用企业经营信息资料收集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综合析、整理、筛选科确定查象使税务稽查工作更具针性、效性减少稽查盲目性目标性保证稽查选案工作准确性靠性另面选案环节应该养善于稽查实施环节检查结与原选案疑点进行比较断总结摸索选案途径采取内查外调相结合办掌握基础资料、相关信息、稽查结基础深入关纳税企业实调查解情况理论数据与实调查情况进行比析税务管理部门展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结与税务稽查发现问题进行比析税务稽查结与确定稽查选案指标进行比较判断并疑点问题向同行业同类纳税询问断调整稽查选案指标改进选案式提高选案率稽查象确定质量提高才能保证稽查实施环节工作质量效率提升
第三要改进稽查工作进步提高办案质量随着偷逃税者违手段趋隐蔽化化少数纳税隐瞒各类收入或虚列各项费用前做充策划技术处理使稽查员采用帐查帐账实相核已难查违问题要求稽查员应断改进工作要根据选案疑点拟定检查案针性展检查同要培养良观察能力、析能力应变能力通些细微处寻找案件突破口发现重要违线索便查等重违案件;发现案件线索要加强取证工作及获取证据给税务违者转移或者销毁证据机案件定性提供充足证据概括起要做查前准备工作尽能解纳税产经营信息详尽掌握纳税能采取各种手段熟悉相关税收政策制定详尽检查提纲放矢展检查工作;二要结合现稽查力量精配备检查员针同案件特点合理编组重点案件重点用兵;三要级稽查部门要加强重案件、跨区案件查处工作指导采取督办、牵办案、异交叉办案等种形式办案式排除办案阻力提高办案效率质量
第三针检查发现问题要及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薄弱环节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效率税务稽查仅要查补税款关键通稽查发现征管存管理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征收管理质量换句说税务稽查工作要善于总结善于发现充发挥稽查查促管职能作用通创新断提高稽查水平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总言创新推进税务稽查工作发展重要基础断创新才能断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效率要创新理念渗透各项工作充调发挥每稽查干部聪明才智使我税务稽查工作断前进、断提高
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以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没有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然没有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依据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稽查局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时候,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在拍卖、变卖以前应当依法查封、扣押。
稽查局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以后送达被执行人。拍卖、变卖实现以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之后3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以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以后,还有剩余的财产和无法拍卖、变卖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退还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规定限期以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和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和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归档。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没有确定可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没有终结的;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实施的;其他法定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以后终结执行。
所谓的税务稽查基本方法是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为发现税收违法问题,通常采取的手段和措施的总称。目前,税务稽查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查账方法、分析方法、调查方法、电子查账方法等内容。在这里,笔者结合自身税务稽查工作实践,谈一谈一些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要准确的区别各种税务稽查基本方法。
在稽查具体工作中使用税务稽查基本方法时,税务稽查人员最重要的是先要弄清这些不同方法特指的范围和内容、区别和联系。如查账方法,是指对稽查对象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查,据以确认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一种方法。分析方法是指运用不同的分析技术,对与企业会计资料有内在联系的财务管理信息,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系统和重点的审核分析,以确定涉税疑点和线索,进行追踪检查的一种方法。而调查方法是指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采用观察、查询、外部调查和盘点等方法,对稽查对象与税收有关的经营情况、营销策略、财务管理、库存等进行检查、核实方法的总称。至于电子查账方法主要是指利用电算化企业财务会计软件进行查账的一种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个稽查案件,往往是针对实际情况,各种方法有选择的并用,至于究竟用的是那种税务稽查方法,稽查实施人员在查帐时一般是很自然的在使用,具体到那种,不一定很清楚。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税务稽查人员,首先,要从理论上准确把握各种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查账人员在实际稽查中有目的和针对性的正确使用各种税务稽查方法。
二、要明确各种税务稽查基本方法的种类。
(一)、查账方法的种类:按照审查方法、审查的详细程度、查账顺序,查账方法可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详查法和抽查法、顺查法和逆查法。
(二)、分析方法的种类:主要包括控制计算法、比较分析法、推理分析法、技术经济分析法、经济活动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等方法。其中常用的是控制计算法、比较分析法和相关分析法。
(三)、调查方法的种类:调查方法可分为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和盘存法。盘存法又分为实地盘存法和其他盘存法(数学盘存法、账面盘存法、委托盘存法、全面盘存法等)。
税务稽查的审理是怎样规定的?怎样理解,区分
稽查规程规定的不够明确,也不知道操作中是如何设定的这一时间,但我个人理解,规程中的审理期限应为工作日。
税务稽查是怎样的?
由于行业特点和税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税务部门主要以合同契约、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书证作为涉税案件定案证据的主要形式,其他形式的证据除询问笔录可作为辅助证据外,基本没有被应用和采纳。但随着电子取证技术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电子证据开始成为辅助办案的新的有利手段。
目前我国仅有少数税务部门将电子取证技术应用于日常办案中,而大部分稽查人员仍然依靠多年的稽查经验和传统的取证手段,这与复杂的稽查环境十分不匹配。
此外,就发展历程而言,我国的电子取证虽不及国外发达国家久远,但在电子取证技术研发上却保持国际领先水平。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效率源科技为例,其针对税务稽查办案特点和电子取证难题所推出的以Data Compass数据指南针为主的“3+1取证方案”及Data Copy King多功能硬盘拷贝机的“快速拷贝方案”,不仅对当前我国税务稽查面临的电子取证难题,如故意提供无法正常运营的坏盘严重的磁盘以及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快速拷贝重要资料等情况都具有良好表现,而且获得国际专业机构一致认可。据了解,此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取证设备不在少数,不仅可以避免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面临“有账无可查”的尴尬局面,也为我国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与国际领先水平相匹配的电子取证的保障。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怎样规定的?如何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六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第六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第六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第七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八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依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八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八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同时废止。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是怎样规定的
如需要赔偿他人,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定,可强执:查封,冻结,拍买财产,用拍卖的财产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