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加拿大父母团聚移民步骤 关于纽西兰夫妻团聚移民共同财产的问题?
关于纽西兰夫妻团聚移民共同财产的问题?
关于纽西兰夫妻团聚移民共同财产的问题?
存款联名账户,双方银行转账单,越多越好,能证明一个阶段的
请问一个关於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
93年11月出台的该司法解释的该条款已经在2001年新婚姻法颁行之后废止。根据新婚姻的法规定,个人财产不可能进行转化。
但是,该司法解释的其他条款并不与婚姻法冲突,因此,该司法解释仍然有效,只是关于4年和8年的两个转化条款因为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冲突而废止。
因此,你根本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不可能转化成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共同财产问题
看房产证
写着你的名字就是你的
写着你老公的,就是你老公的,但是你有权要求你老公偿还你父母还贷的部分
如果写着你和你老公的名字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前首付部分,是婚前个人财产
韦律师你好,我想问的是关於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智慧财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房产是否属於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房产,属于死者所有,不属于继承人。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住房登记制度,住房权益属于房产登记人所有。
如果死者有遗嘱指定小夫妻俩一位单独继承住房,在依照遗嘱办理完毕住房继承过户之后,住房属于登记人婚后取得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人在依法办理完毕继承过户住房之后,住房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俩一人一半权益。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智慧财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您好!
1、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离婚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其中一方利用伪造的债务关系,企图将伪造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将依法保护利益被损害的一方权益,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遗赠问题:遗赠财产是否属於夫妻共同财产?
1、只要遗嘱中没有确定只给受遗赠人一人,那么就属於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及第18条第3项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继承或赠与财产,属於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给夫或妻一方。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有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将遗产赠与受遗赠人一人的情况下,受遗赠人所接受的遗产才属于其个人所有,否则属於夫妻共同财产。
3、当然是受遗赠人接受遗赠财产的情况下,才可能会发生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嘱之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请问夫妻AA制和共同财产?
是AA制,经济互不干涉,如果要离婚的话,各自存款不属于共同财产.
是AA制,经济互不干涉,如果要离婚的话,各自存款不属于共同财产.
最好是双方签个协议确定具体的财产型别归属。
属於夫妻共同财产的都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智慧财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智慧财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