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团队建设 浅谈如何加强人大监督机制
浅谈如何加强人大监督机制
浅谈如何加强人大监督机制
按照法律设定的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足以制约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使其按照人民的意愿在法律的范围内执行。但遗憾的是,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付诸于实践。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监督机制不健全制约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的发挥,导致监督主体在监督活动中不能起到主导作用。宪法和法律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难以适应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性质、物件和监督的形式,但对监督的内容、手段、程式与效力缺少具体的规定。如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重大问题决定权,但法律对重大问题的界定、审议的方法和程式,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后的效力以及相应的制约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人大监督是有很高权威的国家监督,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物件、范围、形式、程式进行,而且一点不能马虎。因此笔者认为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以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愿和需要运转。实施人大监督,必须有一套规范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的主体、物件、内容、形式等。
人大监督的主体。人大监督权的主体是指监督由谁来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个人,包括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等,都不可能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实施监督权,因而才有资格成为人大监督的主体,这就是平常所说的“集体行使职权”。从监督的实践看,还应重视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等方面的作用,让它们在一定的监督程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人大的工作机构可以受人大或常委会委托,从事有关监督事项的具体工作。
人大监督的物件。人大的监督涉及到国家政权的性质,所以人大监督的物件,主要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由人大选举任命、对人大负责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说,人大监督的物件还包括同级人大对它的常委会,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过,这种监督不是产生和负责关系,而是纯粹的法律监督关系。
人大监督的形式。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形式有多种,如质询、询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撤职等。这些监督形式,力度较大,效果较好。但由于多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监督形式还没有被广泛采用。近年来,采用较多的监督形式是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听取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报告、个案监督、错案责任追究制、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查等,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些监督方式已经逐渐成熟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程式,取得了明显的监督效果。
人大监督的内容。人大的监督内容按其性质可以概括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大类。重点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对“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立法监督,主要是审查“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档案是否有违反宪法、基本法和人大的决议、决定的情况,目的是保持一般法律与宪法、基本法的一致,保持有关法规与法律的一致,保证各种规范性档案与人大的决定、决议相符合,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二是执法监督,主要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政务活动中公正执法的情况,督促他们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三是司法监督,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贯彻人大的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做到勤政廉政等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总体的监督;二是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人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政务类官员进行监督,包括选举、任命和免职、撤职等。
浅谈如何创新人大监督机制
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重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执法评议、述职报告和述职评议、重要事项和重要案件报告制度,个案监督、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组织代表视察和面复代表批评建议、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被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和发表任职演说等,这些监督方式饱含了地方人大实践中的探索和创新,促进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长足进展。
浅谈如何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地方人大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必须在工作实践中改进监督工作,努力提高监督实效。 一、要始终坚持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因此,县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注重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围绕党的工作大局确定监督工作重点,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合拍;坚持每年向县委汇报人大工作,凡遇重要决定、重大监督活动主动向县委请示报告,事先取得县委同意和支援;在遇到重大问题自身难以解决时,能及时向县委反映,依靠县委协调关系,排除阻力,提高监督效果。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 人大行使监督权应有量的控制,不能事无钜细,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监督难以取得实效。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监督大事的原则,监督的主要内容应该是本行政区域内那些带有根本性的、长远的重大事项。一方面既要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度,从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中确定监督的重点;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承受度,把握好轻重缓急,掌握好适当的量,重点要放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上,放在“一府两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上,抓准几个突出问题,化力气、下功夫,一抓到底,使之出成效。在监督工作中,对于某一项监督内容也应紧紧抓住一两个重点问题,切忌面面俱到,否则难以深化,会影响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援的关系 监督与支援既有联络又有区别,其联络是支援寓监督之中,两者往往融于一体,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大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的根本任务、目标的一致性。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目的,是使它们的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人大实施监督的过程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给予支援的过程,不能片面认为是对“一府两院”错误行为进行监督。因此,人大在监督过程中,要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和联络,取得彼此信任、相互理解,对它们的工作,只解难而不作难,参与而不干预,支援而不代替,肯定正确的行为,纠正失误的做法。对于“一府两院”具有开拓性的改革举措,要予以充分的支援;对于人民群众的要求,也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经“一府两院”主观努力仍解决不了的,要支援、帮助“一府两院”向人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使之取得理解和谅解。只有这样,人大的监督工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要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 在监督工作中,要处理好常规工作与创新工作的关系,一些行之有效的常规性工作,要坚持做好,并且要进一步予以深化。但不能仅仅满足于这些常规性工作,在实践中要善于运用创造性思维谋划工作,在原有经验的基础上有新的见解、新的突破。近几年来,我们在拓宽监督渠道、拓展监督领域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把事后的监督扩充套件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把单纯对事的监督扩充套件到对任命干部的执法、工作和廉政等情况的全方位监督。实践证明,以创新精神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更能体现监督的力度和实效。因此,在履行职能中,要不断探索人大工作的新路子,凡是法律规定的要大胆做,对人大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规定又不具体的,也要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大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监督的实效才能进一步得到增强。 五、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监督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者的自身水平,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依法监督的能力是提高常委会监督质量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突出抓了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了常委会和机关的各项制度建设,规范了工作程式,并注意发挥非驻会委员的作用。由于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因此,在监督中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的原动。
如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强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强调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三是强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四是强调要推进权力执行公开化、规范化,让权力在阳光下执行。
如何加强人大监督审议意见的办理力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如何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怎样加强人大监督,发挥人大作用, 浅谈如何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
人大监督,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关键是看监督的实效性。只有不断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才能不断提高人大监督的权威性。监督就要能够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促进事业发展,所以,实效性是监督的生命力之所在,切不可流于形式,走过场,搞“花拳绣腿”和“花架子工程”。
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就要充分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使命,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牢牢地抓住关乎改革发展全域性的重大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坚持从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出发,灵活运用这些年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与时俱进、探索创新,从而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上,不断迈出新步伐、开创新局面。
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特别是各地市州、县区、乡镇的人大监督工作,其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有着人大监督的一般特征,但同时,由于所处位置和环境的不同,其监督内容和方式方法又会有着不同特点。现在,监督工作在各地人大工作特别基层人大工作中,分量越来越重,人民群众的期待也越来越高。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就要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一般规律与自身特点的结合,这样才能找准监督的针对性,形成自身的特色,使监督的实效不断强化。
地方人大尤其是基层人大和基层人大代表,都应该有这种“顶天立地”的自觉意识,既胸怀全域性、居高望远,又把群众冷暖、百姓忧乐放在心头,坚持“问题导向”,抓实事、下实功、唠实磕、出实招、求实效,避免把监督笼而统之、大而化之、虚而论之、晃而过之,力求实打实地把人大监督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让群众从切身实际中真实地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为此,本期杂志特意组织采写了一组来自新疆的系列稿件。这些稿件,无论是乌鲁木齐市人大的“组合监督”,还是伊宁县人大的“电视问政”;无论是克拉玛依市人大的“明察暗访”,还是石河子市人大的“持证视察”“代表接待日”;无论是昌吉市人大的“代表微信专线”,还是博乐市人大的“民情日记”,都可以看出,地方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的监督工作,只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紧紧结合当地实际,与时俱进、探索创新、求真务实,人大监督工作就会精彩纷呈,彰显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来。
这组报道说明,地方人大监督在增强实效方面,是大有可为的。
浅谈如何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8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标志著全国、全省乃至全市的人大监督工作步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和《监督条例》,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程序,如何有效的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一个永恒话题,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长期关注和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作为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根据本次会议议题,现在,我就如何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谈以下四点意见。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针。gcdzg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主要是把好关、掌好舵,进行重大决策,保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助一致地开展各项工作。党的领导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同时,党并不代替国家权力机关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的职能作用。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赋予其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决定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权力。坚持党的领导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也是监督法总纲开宗明义的规定。人大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使监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是人大常委会开展好各项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因此,在监督工作中,人大常委会要做到既制约、监督,又支援、促进,把行使监督权与支援“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人大监督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开展监督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保证监督的程式和监督的内容是在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内严格组织实施,这是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准则。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以及作出的决定、决议,要按照合议制要求,以民主集中制的方法,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二、代表履职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也是关系到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好权力机关作用的重要问题。通过我当人大代表这几年的履职,总的感觉,人大代表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结构不尽合理一是代表中领导干部的比例太高,尤其是“一府两院”领导被选为代表是既当监督员又当被监督物件,很难理顺执行代表职务和履行本职工作的关系;二是基层代表以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居多,客观上造成当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的感觉,不利于代表履行职务;三是由于代表结构过多强调某些比例要求,使在安排代表名额,推荐代表人选时受到较多的制约,一些有议政履职能力,有责任感,有较强民主法制意识的人难于被选为代表。(二)支援代表履职氛围不够浓一是个别党委部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党委领导一切,什么都要党委说了算,对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二是对代表法的宣传不够到位,从调研情况看对代表法的宣传,我市各地基本上是靠各级人大主抓,党委宣传部门很少主动把代表法宣传列入宣传计划,各级人大的宣传也较多的侷限在各级人大代表之中。(三)基层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有待提高目前基层人大代表知情权的来源侷限于每年的人代会,各级人大常委会寄送的学习资料,以及自身从电视、报刊上收看到的时政新闻报道。而当地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基层代表知之甚少,因此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发挥监督作用等方面就显得力不从心。(四)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待加强 从我市的全国、省、市、县、乡五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看,越是基层的代表开展活动越经常,越高层开展活动越少,具体情况是:全国、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活动基本上只有参加每年一次的代表视察活动;市级代表每季度或半年开展一次活动;县、乡代表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多的是一个月开展一次活动。全国、省、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基本上是为人代会召开而进行的,县、乡人大代表活动虽然较经常,但缺乏指导,随意性较强,效果不尽人意。(五)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和代表工作制度在落实上还有一定差距,有不少好的规定流于形式。(六)少数代表的素质不高。如,有的代表参加人代会时,一言不发,有的代表议案建议一件未提,有的甚至不参加会议。三、充分反映民情民意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前提近些年来,官员对话市民、对话网民等已经成为政治生活的一种新气象,党中央、国务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与全国网友展开线上交流。“对话网民”,是对畅通民意的沟通渠道进行的有效实践。这些举动对人大工作无疑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作为民意机关,人大的各项工作必须处处体现“民意”,对于网路这个民意的集中地,自然不能忽视,并且应该在网路对话和网路互动中做出表率。因此,如何进一步启用人大与网民的对话机制,如何回应网民的声音,如何使沟通制度化、规范化,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为适应网路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在当前的情况下,各地人大需要建立以下机制。一是要搭建一个人大与网民良性互动的网路平台机制。目前,各地人大的入口网站,多数情况是单向地释出资讯,包括人大会议资讯、常委会资讯、立法监督工作资讯,新闻网站的功能大于工作网站的功能。面对迅速发展的网路政治,人大工作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远远落后于网路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如果仅仅是单向地释出资讯网站是没有生命力的,重要的是建立起良性的互动机制。二是要建立起收集民意、掌握民情的网路平台机制。要在各种论坛里全面地收集民情民意,作为人大了解民情、掌握民意的晴雨表。人大机关应培植主流网路媒体,同时培养一批网路评论员,在各种论坛里面凡是涉及人大话题的,能发出主流声音。人大应在加强舆情动态的收集、加强网路的引导上要有新措施,主导舆论导向,有效消除公众非理性民主、情绪式民主带来的消极后果。目前,在人大监督议题来源的路径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的问题和“一府两院”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往往受青睐,而网路涌现的热点社会事件事实上还没有及时进入人大监督的资讯资源库。这些热点事件有不少是蕴含着监督法所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因此,人大各专委会、办事机构应注意网路舆情的分析、综合,及时发现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通过法定程式,上升为人大监督的议题,以便从制度上、源头上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近年来,有的地方人大积极追求通过媒体在较短时间内向社会征集监督建议议题,这种做法引起了公众关注,也起到了收集一些社情民意的效果。匆匆征集民意也有量少、面窄、质量不高的问题。人大监督应着重用好制度内的资讯渠道,重视网路民意舆情的日常收集和分析。另外,监督法设定了监督公开原则,要求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证公众对人大监督的知情权,促进人大监督不断增强实效。监督公开原则,尤其是通过网路公开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公开在不少地方尚没有启动,这是执行监督法,保障监督系统通畅的应当填补的空白。四、“敢较真,敢动硬”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条件md同志曾说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较真”是认真精神的发展和延伸,体现的是一种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敢于碰硬、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当前,一些地方人大监督奉行“多栽花,少挑刺”,只说“好好好,是是是”,认为“较真”是死板,不灵活的表现。但是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特殊性,决定了人大监督工作不较真,实际上是对党和人民的极大不负责任。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要始终坚持原则,“敢较真,敢动硬”。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不单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责任。勇于“较真”是勇于承担责任、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体现。同时人大监督不能只靠执法检查、审议、规范性档案备案审查等方法,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较为严厉的刚性监督手段在必要时候也要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监督至高无上的权力,然而法律地位和制度层面的权力,并不必然的表现为政治和生活中的权力,将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力转化为政治和生活中的实际权力,最根本的是要体现在监督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人大常委会只有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适时发出权力机关的声音,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有人大监督做出的努力,把重心放在促进解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实际问题上,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信赖。人民养育了我,人民又选我为他们的代言者,我深感荣幸也不辱使命,今后我将倍加珍惜人大代表的光荣称号,将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更加敬业的精神,更加严谨的作风,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继续广泛的开展各项社会经济事务的视察和调研,坚持科学务实作风,切实实践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一个优秀的人大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