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事件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说政府倡导的非法集资,政府不担责任,全部要出借人风险自担。风险自担指的是
e租宝事件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说政府倡导的非法集资,政府不担责任,全部要出借人风险自担。风险自担指的是
e租宝事件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说政府倡导的非法集资,政府不担责任,全部要出借人风险自担。风险自担指的是
曲解宪法可是不好的。
首先,政府侵犯公民什么权利了?
侵权是赔偿的前置条件
侵权发生在哪里??
然后
政府倡导e租宝........你从哪里听来的谣言啊
说话要有依据哦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这句话具体出自哪部法律条文
根据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内容并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而是根据现有法律的一种推定,参与非法集资都是贪图高回报,但是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如集资人有财产一般会根据参与分配制度,按比例返还被集资人,若被集资人不能因为自己的钱无法收回也就没有权利去找其他个人或机构承担责任。
关于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已经就非法集资规定有刑罚,但是刑罚的执行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被集资人还是可以向集资人主张赔偿,但是更多的情况就是集资人无财产来承担责任,被集资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救济。
政府重点专案非法集资,政府该担何责
监管责任,连带责任,一般的情况,政府一定是外包,或者是委托什么什么招标,
以借款的名义非法集资,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
1、以借款的名义非法集资,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法院会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非法集资难道市政府就没责任了吗?
不出大问题叫带动经济,政府就不会管。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大家都出来吵了,那就可能会管管。其实说白了无非是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银行主任非法集资准承担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如果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余下的被集资组织者花费完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在政府办事未果自杀,政府要承担责任吗?
在政府办事未果自杀,政府不要承担责任
如果按罪罚说构成寻衅滋事与要挟恐吓行为,重者入罪。
但从情理说,一般这样寻死行为都夹杂着冤情或不公不平的事物在里面,执法时也会考虑法外开恩的一面。
非法集资 新闻媒体 报道 要承担责任吗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搜寻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非法集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物件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政府是否承担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首先由引起险情的人,第二是受益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