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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接到政府工程 之前从别人手里接了个工程,现在快完工了,价款结算一直拖着,闹上法院了,有专业的律师吗?

火烧 2021-10-10 18:45:17 1051
之前从别人手里接了个工程,现在快完工了,价款结算一直拖着,闹上法院了,有专业的律师吗? 之前从别人手里接了个工程,现在快完工了,价款结算一直拖着,闹上法院了,有专业的律师吗?你可以问下盈科律师事务所的

之前从别人手里接了个工程,现在快完工了,价款结算一直拖着,闹上法院了,有专业的律师吗?  

之前从别人手里接了个工程,现在快完工了,价款结算一直拖着,闹上法院了,有专业的律师吗?

你可以问下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刘四国律师, 我们业内这一块有问题也是问他的。

工程完工了,但是价款结算问题一直解决不了,有厉害的律师吗?

可以找盈科的刘四国律师,工程这一块的诉讼他很在行

有厉害的律师介绍吗?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快闹上法院了。

遗产继承这一方面的问题的话,建议你找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刘四国律师,我一朋友前几年就是找他帮忙打的官司,也是财产继承的问题,处理的挺顺利的。

有人知道哪个律师在工程价款结算方面比较在行吗?

结算问题
你可以咨询会计
法律问题找律师
如果是会计出身干律师工作的最好
你可以到律师所问问,一般都可以处理的

什么是工程价款结算?合格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约定结算价款的方式包括约定固定价(闭口价)和约定开口价。
约定固定价(闭口价)
固定总价合同(闭口合同、包死合同)价款已经确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工程价款一律不调整(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一、固定总价合同特征:
承包商承担量(工程量)与价(价格)风险。
二、约定闭口价要件:
1.必须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款、不变价款、不作调整等内容方可认定为闭口价;
2.若在价格方面有“暂定”字样或按实结算等内容,应当认定为开口价。
三、闭口价结算:
1.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援:
A.约定固定单价需要审价(《司法解释》第22条不适用固定单价情形);
B.即使是固定总价,变更、签证、索赔还是需要进行鉴定。
2.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若发生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情况时,仅对增减部分作相应调整或者按实结算。
3.中标合同价总价包干模式下的中途结算,必须遵循总价固定原则,对已完工程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计算,符合量价分离原则。
约定开口价
约定开口价是指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者通过审计确定(原则上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按实结算)。
合格工程价款结算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格工程价款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首要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
A.属于任意性(非强制性)规范;
B.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结算规则:
A.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协商处理;
B.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释出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提示】
①必须是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变化;
②必须发包人和建筑商对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变化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不能协商一致;
③适用的计价方法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非实际施工时、非发生争议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释出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
A.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
B.是“参照”适用而不是“按照“适用;
C.参照的时间标准是签订原合同时而不是实际施工时、发生争议时。

遇到代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了,想找位律师帮忙解决,有好的吗?

这方面,可以找刘四国律师, 经验很丰富, 知识过硬

我从别人手里买了个砖厂,现在有纠纷

1、找村委协调。
2、报警。
3、诉讼。

你好律师,别人2009年欠我工程款一直没给。有2009年的欠条。现在去法院

你这个涉及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没写还款日期,应该没问题。如果写了,对方进行诉讼时效的抗辩,那你这钱就估计够呛了。但是对方承认,那胜诉应该没问题。你现在最好让他重新给你打个欠条,或者你要钱的时候进行录音录影,他承认有这笔欠款,作为证据,这样也行,就可以胜诉了。

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求解答,急

你的概念理解错了。
你就简单的记住,总价=预付+已付+质保+应付 用白话给你解释一下
总价:660+价差调整=699.6
预付=132万
已付=484(已付工程款:每个月施工方到手的钱,不管你期中怎么扣的预付款,总之你给我的只有484万,这是累计业主给的钱,这就是期中工程款)
应付=?公式倒过来一减就是了。
说下你的概念混淆的地方,你认为5月份实际上”工程款”里已经扣了预付款,那么最后算总账的时候就不该再扣了。其实,这132万的预付款业主在开工的时候就给了施工方了,早就花出去了,5月份扣只事要保证6月份最后能一次性扣清。补给的钱=一共要给的钱-给过的钱。那么给过的钱无非就是开工时拿到的132万,再加上施工中拿到的484万。那么剩下的就是业主补给的。
说的很白话了,就是为了你能理解和明白,希望给我份。哈哈,年纪大了,打字很费劲啊。。。

如何才能接到政府工程 之前从别人手里接了个工程,现在快完工了,价款结算一直拖着,闹上法院了,有专业的律师吗?

工程结算为啥说价款结算不说费用(价格)结算啊

前提:签订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文之前。XX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式确定中标人,合同价根据中标价格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条款: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基础结合调整因素进行增减调整。如此?会有什么问题?:)
你主要担心什么?那是办法,如果不写到合同中,算不是什么判案的依据
哦?建设部颁发的办法都可以不执行吗?那就不用考虑这个了。没有看出来担心什么啊?那我不用担心了。:)
作为招投标的专案,合同价就是投标价,不存在施工图预算调整合同价的问题。至于结算,依据合同约定原则进行。 其他有关合同价调整适用合同范本约定。如此结算中出现的解释:一是“合同价”非“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合同价是中标价)。二是双方并没有“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造价”。因此失去结算依据。如此必须需要补充协议来解决这个矛盾。我的理解,按照结算办法,要么中标价,要么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作为结算基础价格,然后工程结算方式双方约定。但这个条款一签,似乎互相否认了,结果就出现了没有结算依据的东西。我担心: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造价没有--结算中认定为中标价来解决这个矛盾?KAO。有点神经。2、依据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合同价加签证洽商增减等计算结算价款适用于招投标专案,非招投标专案适用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专案计算结算价款的结算方式。那么我这个招标专案签成这样,如您所说如果没有约定结算暂行办法不能作为合同依据,那么是否等于弃中标价而不用?那么等于一个合同条款抛弃整个招投标程式?招标过程还有什么意义?招投标法可不能不作为规范建设工程的法律吧。3、以上分析出结算没了结算依据,那么补充协议就会有文章可作了,比如这个时候我会签个按实结算啊之类的结算条款。这个担心没有必要吗?另外请问个问题:部委规章也是“有关法律法规”吧,怎么出现您所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不作为合同依据的说法?
建设施工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它还要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管理吧。感觉,这样是以一个合同约定而否定了招投标(即使不是整个否定,至少是否定了中标价)。那么这个合同较真起来,不是违反了某些法律法规了吗?难道这样也可以用一个: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大于....
最终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否定招投标?
feicui wrote:另外请问个问题:部委规章也是“有关法律法规”吧,怎么出现您所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不作为合同依据的说法? 以前咨询过律师,答复是:《办法》仅属部门规章,难以在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实务中被列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至于各部门将要根据《办法》所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于其本身系较部门规章更下位的规范性档案,因此就更不会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若要使《办法》起到其预期的效用,能够成为处理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的规范性依据,在实现途径上有两个:一是促使当事人将《办法》相关条款纳入具体的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二是将《办法》的部分条款上升到更上位级的规范性档案如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层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对此补充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这里的“法律”应做狭义解释,仅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档案。而《办法》是规范性档案,都不属于狭义的法律范畴。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可以作为参考,不能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譬如说,规定新订工程施工合同中未采用《办法》相关条款内容者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此类约束性条款的本身亦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因为只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才能设定据以判定合同无效的条款;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档案即使设定了此类条款,也不会被法院列为判案的依据。可见,在当事人双方所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的情况下,如果仅仅其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未采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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