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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统计要求 什么是机构编制统计?行政机构统计的指标有哪些

火烧 2021-08-05 08:09:09 1040
什么是机构编制统计?行政机构统计的指标有哪些 什么是机构编制统计?行政机构统计的指标有哪些机构编制统计指对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定、人员编制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的资料统计,一般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

什么是机构编制统计?行政机构统计的指标有哪些  

什么是机构编制统计?行政机构统计的指标有哪些

机构编制统计指对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定、人员编制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的资料统计,一般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的截止时间。它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方法,也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具有规范性、系统性、定期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
(一)部门
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规范简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范简称。
4.习惯简称: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称。
5.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其他和不定级。
6.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是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
(2)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
(3)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4)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独立设定的行政机构;
(5)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组织协调跨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行政机构;
(6)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
(7)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
(8)派出机构: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工作机构;
(9)其他机构。
7.批准文号:指由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以及由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机构编制调整的档案编号。
8.组织机构程式码:指由组织机构程式码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程式码证的证书号。
9.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10.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11.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档案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12.在职人数:指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13.部门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 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档案批准的部门正(副)领导职数。
14.部门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部门正(副)领导人数。
15.工勤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部门单独核定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的编制数。
16.工勤人员数:指部门使用工勤编制的在职人员数。
17.借调人员数:指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的且借调期为三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数。
18.年度接收军转干部人数:指根据军转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计划要求,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数。
(二)内设/下设机构
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
4.机构类别:指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1)内设机构类别:指行政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离退机构和其他机构。
(2)下设机构类别:
派出机构:指党委和政府派出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处;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纪检监察组(室);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公安分局(派出所)、工商分局(工商所)、地税分局(地税所)、物价所、司法所、统计所和其他机构;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
政法类事业机构:指政法部门下属的目前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单位,如科研院所、学校(含各类培训机构、进修函授院校、幼儿园等)、医院(含医务室)、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类单位、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公证机构等。
政法类直属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等职能的政法部门的下设机构。包括公安部门管理的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司法部门管理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队、场),法院法警大队/支队,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
其他机构: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下设机构。
5.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档案批准的部门内设/下设机构的行政编制数。
6.行政在职人数:指内设/下设机构中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7.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档案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正(副)领导职数。
8.内设/下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内设/下设机构正(副)领导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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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统计的意义?? 就是每年年末的编制年报的意义~~~

应该是由编制年报的变化情况,反映出一个时期内机关和事业单位关注的重点问题.

行政机构有哪些?司法机构有哪些?

法律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而不是用于某个机构.
根据《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秦朝有哪些行政机构

秦朝的行政机构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行政机构
首先,设立三公。秦朝设三公为中央行政机关。三公是丞相、御使大夫。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辅助皇帝管理人国行政事务。御使大夫为御使之长,负责百官奏章我传达皇帝的诏令,并有监察文武官员的职责。太尉是全国最高军事行政长官。
其次,设立九卿。秦朝设三公九卿为中央行政机关。九卿是三公之下负责具体事务的机构,包括:
(1)、奉常,主管祭祀宗庙等礼仪活动;
(2)、令中令,主管皇宫内廷的安全警卫;
(3)、卫尉,统领卫队,掌管皇城的保卫;
(4)、太仆,掌管皇帝的车马依仗和国家的马政;
(5)、廷尉,协助皇帝负责国家的司法事务;
(6)、典客,负责朝廷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
(7)、宗正,负责皇族宗室事务;
(8)、治粟内史,负责全国租税和国家财政事务;
(9)、少府,掌管皇室产业的税收和财政事务。
2、地方行政机构。
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秦统一中国后,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将全国分为三十六个郡,郡设郡守、郡丞、郡尉、监御史等官吏。郡下设县、道。县以县令、长尉为一县的行政长官,都由中央政府任命。下设县丞、县尉、县司空、县司马的属官。道为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县一级地方机构。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

1、什么是统计指标,统计指标有哪些要素?

统计指标是说明总体数量特征的.有两个要素一个是指标名称另一个是指标数值.
如 统计某是人口总数是1200万.这个指标是说明总体数量特征的.来年感个要素为指标名称---人口总数,指标数值---1200万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哪些职权?

《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以下职责和权利。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2.检查统计资料的正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切的统计资料;3.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统计人员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行政机构设定和编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定,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定和编制应当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机构设定和编制管理职权。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定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定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定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国务院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和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七条 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型别、名称和职能;
(三)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四)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的编制。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十条 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 机构。
设立国务院议事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第十一条 国务院议事协调 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第十四条 国务院行下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稽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型别和职能相称。
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名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
前款所称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十八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稽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确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参照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领导职数的规定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为一正二副或者一正一副。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定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机构设定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司级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扩大职能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四)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
(五)有违反机构设定和编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定和编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定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行政机构有哪些?

:gov./gjjg/2005-08/01/content_18608.htm

关于行政机构编制的说法哪一选项正确

见过原题:答案:AB (1)《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盛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而行政公署正是省政府的派出机关。故选项A正确. (2)《地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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