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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 急求:以前月份增值税进项票认证稽核未出结果,记账联却已经记账,现在该怎么处理

火烧 2021-11-12 17:30:08 1035
急求:以前月份增值税进项票认证稽核未出结果,记账联却已经记账,现在该怎么处理 急求:以前月份增值税进项票认证稽核未出结果,记账联却已经记账,现在该怎么处理账上不用做调整,只要在申报表上填上就可以了。以

急求:以前月份增值税进项票认证稽核未出结果,记账联却已经记账,现在该怎么处理  

急求:以前月份增值税进项票认证稽核未出结果,记账联却已经记账,现在该怎么处理

账上不用做调整,只要在申报表上填上就可以了。以前的会计做账了,但是没有按照账上的金额去缴税,因为稽核还没有出来。所以当月的申报表和账上是不一致的,申报表比账上少列了这几张发票,现在结果出来了,账上不调整,只要把这几张发票在申报表上填上就可以,这样账和申报表就一致了。

本月的增值税进项税未认证,应如何记账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扣税金
贷:银行存款等
认证后,抵扣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扣税金

上个月的增值税进项未认证,但已经记账了,进项税是在这个月认证的,应该怎么调账才能避免多交税?

没认证就不能抵扣,你只有把上月做的进项冲了,做在这个月,上个月的销售也做在这个月,就可以不交税。
其实用不着这么麻烦,反正可以留抵,以后少交也是一样的。

当月来的增值税发票未认证,记账联可否记账?

可以记账 ,假设发票内容是原材料,则会计分录为
借 : 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税额
贷 : 银行存款

待下月认证发票后,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税额

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 急求:以前月份增值税进项票认证稽核未出结果,记账联却已经记账,现在该怎么处理

当月暂估入帐: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 100
下月抵扣时冲回暂估入帐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 -100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 17
贷:应付账款 117

应交增值税应该怎么记账?进项税和销项税如何记账?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结转步骤:

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自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 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 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 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月末,只是根据计算结果,将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通过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或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通过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转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

这个过程并不涉及 “进项税转出”专栏的结转,如果没有留底税额的话, 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应为0 ;如 果有留底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应为 留底税额。

急求!我三个月记账都没计增值税销项税与增值税进项. 现在怎么补救上....

销项与进项是不用记的,只记应交税费一个科目,可以设二级明细,如已交税费,销项税,进项税等,

以前年度过期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应该怎么处理

应该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并开具红字发票,说明理由。

增值税发票记账联丢了怎么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292号)规定:“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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