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写出几个生命的角色 请写出一条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条文.
请写出一条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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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条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以下规定:
第 五 条、 国 家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财 产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第 八 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职 责 和 抚 养 义 务; 不 得 虐 待、 遗 弃 未 成 年 人; 不 得 岐 视 女 性 未 成 年 人 或 者 有 残 疾 的 未 成 人; 禁 止 溺 婴、 弃 婴。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不 得 使 未 成 年 学 生 在 危 及 人 身 安 全、健 康 的 校 舍 和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中 活 动。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安 排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参 加 集 会、 文 化 娱 乐、 社 会 初 中 等 集 体 活 动, 应 当 有 利 于 未 成 人 的健 康 成 长, 防 止 发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第 二 十 八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不 得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收 已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应 当 在 工 种、 劳 动 时 间、 劳 动 强 度 和 保 护 措 施 等 方 面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安 排 其 从 事 过 重、 有 毒、 有 害 的 劳 动 或 者 危 险 作 业。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流 浪 乞 讨 或 者 离 家 出 走 的 未 成 年 人, 民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负 责 交 送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暂 时 无 法 查 明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的, 由 民 政 部 门 设 立 的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收 容 抚 养。
第 三 十 二 条、 卫 生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当 为 未 成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卫 生 保健 条 件, 做 好 预 防 疾病工 作。
第 三 十 四 条、 卫 生 部 门 应 当 对 儿 童 实 行 预 防 接 种 证 制 度, 积 极 防 治 儿 童 常 见病、 多 发病, 加 强 对 传 染病防 治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对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卫 生 保健 的 业 务 指 导。
第 四 十 七 条、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对 其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或 者 其 他 损 失、 损 害 的,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或 者 承 担 其 他 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的 教 职 员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实 施 体 罚 或 者 变 相 体 罚,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四 十 九 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个 体 工 商 户 非 法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以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第 五 十 二 条、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虐 待 未 成 年 的 家 庭 成 员, 情 节 恶 劣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监 管 法 规, 对 被 临 管 的 未 成 年 人 实 行 体 罚 虐 待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对 未 成 年 人 负 有 抚 养 义 务 而 拒 绝 抚 养, 情 节 恶 劣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溺 婴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明 知 校 舍 有 倒 塌 的 危 险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致 使 校 舍 倒 塌, 造 成 伤 亡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请你查阅相关法律 摘抄一条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条文
在你出的题干里只规定了生命健康权。而国家的宪法对我国公民都赋予了自出生以来都享有平等的生命、健康权
在实体法里,我只能勉强推荐以下几条:
1、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罪
2、刑法第260条:虐待罪,本罪是的犯罪对象是以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的子女。
3、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罪(选择性罪名) 第7项作为本罪的加重构成,也充分证明了对儿童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一种保护。
4、还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属于行政法规,但是也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
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基本的民事法律。
还有刑法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或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法律还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既然国家都从法律上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就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若我们不甚损害了自己的身体,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律不合。
当然,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所以,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
总之,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部分法律(不少于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请列举十条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措施
学校、家庭、社会共同构筑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体系,并协调配合。
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预防、演练安全保障突发事故应对措施,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家庭里监护人作好安全常识指导、出入学校要护送、接管,平时注意未成年人的行为与想法及时沟通、掌握小孩的心理。
社会要营造安全环境,开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和人员。
未成年人自己提高维权、防范意识,享受法律保护同时加强自身保护能力。
齐抓共管,多种方式相互衔接,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没有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内容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虽然是无民事责任人,但他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这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