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营改增后建筑业哪些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营改增后建筑业哪些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营改增后建筑业哪些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发票对开,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的计算中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是以销售收入为基础。比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因此会加大企业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3、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相关政策笔者推出以下三种发票在过渡期间不能抵扣:
1)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业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吗
只要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哈,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法抵扣了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谢谢。
建筑业营改增后,甲供材料抵扣进项税方法有哪些?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 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 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操作办法
根 据上述法规规定,绿林化工厂将“甲供材料”改变为代购货物,即为天王建筑公司代购罗纹钢、水泥,并且只要达到上述三个条件,绿林化工厂的代购货物行为不用 缴纳增值税。天王建筑公司取得了货物销售单位和运输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达到抵扣要求。与此同时,天王建筑公司的“票 流”、“物流”、“资金流”真实,就能抵扣进项税171.1万元。此外,为了减轻天王建筑公司的资金压力,绿林化工厂可以预付一定建筑工程款,作为天王建 筑公司采购罗纹钢、水泥、运费等支出。
总之,将“甲供材料”转变为代购材料,天王建筑公司就可以抵扣罗纹钢、水泥及运费等进项税,“甲供材料”不能抵扣就是个伪命题。
营改增后建筑业劳务进项可以抵扣吗
这个要分情况:
1、如果是适应简易征收办法的,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2、如果是适应一般征收办法,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11%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建筑业,取得增值是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哪些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企业的哪些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财税2016第36号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建筑业营改增后没有进项税抵扣最终如何开发票
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有关系统技术方案见附件2。六、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七、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