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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

火烧 2021-08-18 06:21:31 1045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且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就是债务人没能力还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  

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且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就是债务人没能力还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在债权人债权与债务人债权(二者取金额小的)范围内,获得清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额度内消灭。

债权人以谁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卹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这是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丙。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务人对他的债务人(第三人)有债权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可以代他向第三人追索债权,追索得到的归债权人所有。
涉及到三方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对吗

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是错误的,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可否因未到期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答案是可以。
就是说A(债务人)欠B(债权人)钱,未到期,而C(次债务人)又A钱,并且已经快过诉讼时效(届满的话就没有胜诉权),这时B可以以A的名义向C主张还款。

因为债务人的去世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能不能找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有次债务人给债

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可以解决此问题,如果有时间你也可去法律事务所咨询一下。

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驶代位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不主张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情形下,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权利(无诉讼或仲裁),注意到期二字,债权人方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此时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式,视债权人是否为特殊身份(有担保债权人)而在债权人会议享有不同权利。代位和破产有时会重叠,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更不会因同时存在而冲突。

债务人如果怠于行使过期债权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合法、有效;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卹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答疑:结合您的案情,结论是不能主张行使代位权,理由是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具体说不符合第2项,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有效的条件,有效就是指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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