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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字开办诊所法人 公司高层员工在外用妻名义开办与原公司相同经营性质的公司行为,并存在竞争关系。此行为是否违法?

火烧 2022-09-17 10:55:41 1066
公司高层员工在外用妻名义开办与原公司相同经营性质的公司行为,并存在竞争关系。此行为是否违法? 公司高层员工在外用妻名义开办与原公司相同经营性质的公司行为,并存在竞争关系。此行为是否违法?根据我国公司法

公司高层员工在外用妻名义开办与原公司相同经营性质的公司行为,并存在竞争关系。此行为是否违法?  

公司高层员工在外用妻名义开办与原公司相同经营性质的公司行为,并存在竞争关系。此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高级职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我向公司请病假公司不批怎么办?公司行为是否违法

向公司请病假的,只要有提供正规医疗机构的相关病历资料给公司,并按公司规定的流程请假的,那么就属于合法的,公司必须批准。
公司不批准的,属于违法行为。公司没有批准的可以不予理会,若因此导致权益受损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公司的此行为是否合理?

这个是不合理的,签订劳动合同本着自愿 公平 平等原则,用工单位可以约定正常离职手续和非正常离职情况,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你可以请求当地劳动监管部门仲裁(劳动监管部门有制式的劳动合同,个人与企业签订的未经审核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公司这种做法应该是威慑性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强制员工自己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晕,你们是什么鸟公司?还有这样的道理?绝对违法,你们公司员工别缴纳全额,要是强制你们缴纳去劳动局告他!真是的,哪有这种烂公司,自己帮员工缴纳不起社保就别开公司!
严重鄙视!!!!!!!

员工实际就职在A公司,社保缴纳为B公司,此种情况下A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因就此类情况签署劳动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与员工友好协商,首先明确两者公司关系,是否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独立公司法人的母子公司关系,这些方面首先员工应该知情,否则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公司将非常被动。

因为上一公司行为违法

您的问题是什么,具体明确您的内容。

员工离职后可以开设公司与原公司竞争吗

只要跟原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没有拿到原公司给的竞业禁止补偿,就可以开设公司跟原公司竞争。

员工在职期间有违法行为,原公司有责任吗

没有任何自认,违法行为是其个人的行为,和他人、组织没关系。

私人快递公司的某些行为是否违法?

“私人信函”之说站不住脚
信件专营与反专营之争为何持续不断?违法经营信件的行为为何屡禁不止?而这些外国货运企业为什么又有恃无恐一再攻击我国的专营法律?据说它们倚仗的是一个部门一项行政规章中的一条似是而非的规定。在这一“规定”中,有国际货代企业可以代办除私人信函以外的国际快递业务的条款。这就超越了货运的范围,为这些国际货代企业非法经营“私人信函”以外的所有信件业务开了绿灯。
但是,这一“私人信函除外”的条款是违背我国法律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明确规定:“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就是说,所有的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寄递业务都由邮政专营,而所谓的“5号令”仅是政府某一部门制订的行政规章,它的规定内容不容许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违背现行邮政法的专营规定擅自经营信件寄递业务即为违法,理应受到查处。
再者,所谓的“私人信函”概念是属于通信的范畴,不是货物运输的内容,在一个关于货物运输业务的规章中加进属于通信业务的内容,是明显的越权。即使要对邮政法的个别条款进行解释,也应该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负责。
实际上对于“信函”的定义已经有了权威的解释。由国务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信息的载体”。这里既没有从内容上划分什么“私人信函”还是“公家信函”,也没有从传递速度上区别是“快递信函”或是“普通信函”,凡是符合上述定义的都是“信函”,都属于法律规定的专营范围。这就是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信函专营的明确界定,是不容任意曲解的。
再从“私人信函”的提法来看,也是极不科学且不具可操作性的。信函为密封寄递,“私人”与否能从外表上加以区别吗?快递收寄人员根据什么来确定一封信究竟是“私人信函”还是“非私人信函”?创造此一提法的人可能还不知道,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用“私人”或“非私人”来界定信件专营范围的,绝大多数国家是以信件重量作为专营的标准。

员工申请补休被公司拒绝,公司的行为算违法吗?

员工申请补休被公司拒绝,公司的行为算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公司名字开办诊所法人 公司高层员工在外用妻名义开办与原公司相同经营性质的公司行为,并存在竞争关系。此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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