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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与合同不一致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简述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哪些

火烧 2022-10-10 06:14:57 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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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简述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哪些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简述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 招标方式
(1) 公开招标,即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式,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路和其他媒介上释出招标公告,向社会公示其招标专案要求,吸引众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程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 邀请招标,即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根据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信、业绩等条件,选择一定数量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 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专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专案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条规定表明重点专案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邀请招标。
(1) 邀请招标的条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专案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2) 邀请招标的审批和核准。
1) 工程建设专案。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专案采用邀请招标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专案采用邀请招标,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专案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报专案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专案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上述两项条件应由专案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专案时认定;其他专案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第2项条件,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专案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认定,应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案。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专案,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3) 政府采购专案。(房采网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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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不是一般买卖、销售、加工和服务合同,它是庞大的建筑产品,是按照发包人对其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及中标价格的要约,在指定地点,由承包人承诺并通过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与考核等实施阶段逐步完成,发包人按照实施阶段逐步支付合同价款的建筑产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涉及范围广、实施阶段复杂、施工时间长及标准要求高的合同,合同履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才能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要求严格,合同签订程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施阶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当复杂。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专案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式
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装置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档案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现场考察包括哪些内容

投 标 函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档案的 ***(工程名称) 的招标档案,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档案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档案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1137426 元的总价(大写: 壹佰壹拾叁万柒千肆佰贰拾陆元整)的投标价格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工作。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30 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如我方中标,将派出***(专案经理姓名)作为本工程的专案经理。
4、我方接受招标档案中的工程款预付和支付条件。
5、除非另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6、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壹拾万元 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训心得怎么写

至少要懂得工程预算才能去投标吧 答案补充 我不是学那个专业的,只是浏览了那方面的书籍,学习工程投标还有合同管理,这里面设计很多的专业知识,我觉得像工程预算、工程投标、合同管理及其法律知识必须懂的一点,才能具体实施自己的想法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吴芳冯宁版课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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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版)王艳艳课后答案

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根据高职
高专院校工程造价专业的教学基本要求,系统地阐述了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绪论、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主体、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工程投标、国际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伺条件、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等。

请简述工程招标的程式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程式:
①做好招标准备工作
②释出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③发售资格预审档案
④编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档案
⑤组织资格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发出投标邀请书
⑥释出招标档案
⑦勘察现场
⑧招标预备会、招标管理机构监督
⑨开标、评标(完成评标报告)、中标(发中标通知书)
⑩合同签订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什么是现场探勘,意义是什么

现场勘查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处所及其遗留痕迹和其他物证所进行的勘验和调查(见犯罪现场)。目的是发现、收取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了解和研究罪犯实施犯罪的情况和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和审判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意义

现场勘查是不可替代的诉讼行为。

现场勘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

现场勘查是收集各种犯罪资讯、线索的重要手段。

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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